1神宁办[2008]178号关于印发《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通知集团各原煤生产单位,基本建设矿井:现将新修订的《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附件: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文件宁煤建设[]号2附件: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提高“一通三防”工程安全质量和管理水平,防止发生通风、瓦斯、煤尘与自然发火事故,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矿井、基本建设矿井及有井工作业单位的“一通三防”管理。第三条“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是实现矿井安全、稳定、均衡生产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作,对“一通三防”管理应做到思想认识、组织管理、考核落实到位,明确责任,形成严格管理、层次负责的管理机制,推进“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发展。第四条“一通三防”的管理工作应做到超前预测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预防和消除事故隐患。第五条矿井应当设立专门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人员3配备符合规定,人员素质良好,队伍稳定,重点岗位人员如瓦检、安全监测人员不得随意调动,以适应和满足矿井通风工作需要。第六条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完善各级干部和部门“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用制度规范干部、职工操作行为,保证“一通三防”工作的落实。第七条矿井每年应编制“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和资金计划。每月应根据生产情况制定作业计划,并有月度工作总结。第八条矿井每月至少由分管通风的领导组织一次矿井通风隐患排查并召开通风例会,认真总结当月“一通三防”的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安排下月工作计划,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第九条建立请示、汇报制度。矿井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如矿井主扇停运、通风系统紊乱、风量不足、掘进工作面无计划停风、瓦斯超限、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老塘通风、扩散通风、发生自然发火或出现一氧化碳,煤尘堆积等重大安全隐患,以及进行石门揭煤和在有突出危险煤层采掘作业、排放瓦斯等重点安全作业情况应当及时汇报集团技术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每月重点管理区状况,各种月、季报表,工作总结,应在下月5日前上报。其它上级临时布置的各种文字材料应在指定时间完成并上报。4第十条各矿井应当认真组织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计划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于每年十二月上旬报集团公司批准,报集团技术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和调度中心备案。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充分结合矿井采掘接续计划以及年度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编制,内容要有针对性,突出重点,并具有较强的指导性。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经批准后应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严格“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制度,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变化、一措施”的原则,措施和规程的编制内容应当完整、可靠。签字不全的措施、规程视为无效。需报上级审批的规程、措施应及时报批后方可生效。第十二条巷道贯通、排放瓦斯、尾巷管理、盲巷管理、石门揭煤、在突出煤层或有突出危险的非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瓦斯抽放工程、防灭火灌浆、巷道维修、恢复旧巷、启封火区、通风系统调整、串联通风、均压开采等,应按规定编制专门的设计、报告、计划或措施,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其中:石门揭煤、瓦斯抽放工程、防灭火灌浆、均压开采要编制专项设计;启封火区、通风系统调整要编制技术方案报告;巷道贯通、排放瓦斯、尾巷管理、盲巷管理、巷道维修、恢5复旧巷、串联通风、在突出煤层或有突出危险的非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第十三条矿井应按规定建立和完善“五图、五板、五记录、四台帐”和其它需要建立的各种有关记录、报表、台帐,并与现场实际相符。各种图纸报表记录台帐要求内容齐全、数据准确、格式规范。规定上报的要及时上报。第十四条矿井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报集团技术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安全监察局(监察分局)现场监督方案、措施的执行,反风演习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反风演习报告报集团技术主管部门。矿井反风设施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五条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矿井的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和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资料必须齐全。每延深一个新水平,都必须对各煤层重新取样送国家授权单位进行煤尘爆炸性试验和自燃倾向性鉴定。第二章通风管理第一节通风系统第十六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方案和报告,报集团技术主管部门审批,矿总工程师负责全面指挥通风系统调整工作,矿通风副总负责现场系统调整,6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系统调整后的验收。需要进行局部系统调整时也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安全措施,矿通风副总负责全面指挥通风系统调整工作,矿通风队干负责现场系统调整,矿通风副总负责组织系统调整后的验收。第十七条实行分区通风,严禁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老塘通风。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的串联通风。对煤矿安全规程允许的其它一次串联通风,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瓦斯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0.5%。第十八条矿井的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峒室都要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通风设计,合理分配风量,通风系统合理可靠,防止瓦斯积聚。第十九条矿井应合理安排、调整采掘接续工作,防止出现采掘工作面的过分集中情况,造成配风困难或欠风生产隐患。配风困难时,必须执行“以风定产”原则,风量不足的工作面不准生产。第二十条必须保证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风量计算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风量计算细则》执行。未形成通风系统的地点、风量不足的地点,不得进行采掘和其它作业。第二十一条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7安全规程》规定,主扇装置外部漏风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规定。第二十二条井下安设辅扇通风的矿井,应有保证扇风机可靠运转和一旦停运时立即恢复全负压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井下辅扇要根据季节变化和实际供风情况进行调整,以满足通风需要。第二十三条井下风门、调节风门必须装设风门闭锁,风门必须能自动关闭,调节风窗必须可控调风并灵活可靠。第二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人随意拆除、损坏通风设施(包括风门、风筒、局扇、密闭、栅栏等),特别要防止拆开、结扎、堵塞风筒、敞开风门。如因改变通风系统或启封老空区需拆除通风设施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通风区(队)执行。第二十五条严格矿井测风管理,矿井每旬全面测定一次风量,重点瓦斯管理区每三天测定一次风量,特殊情况或通风系统变化时应立即测定风量。第二十六条每季度要召开一次矿井风量平衡会。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对矿井通风系统及风量分配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风量调节措施,并严格实施。第二节局部通风第二十七条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应根据该区域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8式、局部通风机型号、风筒规格、安装和使用要求,都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二十八条局部通风机应由指定人员负责,实行挂牌管理,以保证局部通风机连续、可靠、稳定运转。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必须标明风机型号、功率、通风距离、风筒直径、看管风机责任人姓名、日期以及风机所在位置巷道通过的风量等。第二十九条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系统,主、副风机应具有同等能力。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局扇遥讯、综保必须由通风、机电部门的专职人员每周共同检查一次;风电瓦斯闭锁每10天共同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有记录可查。采煤工作面处理上隅角积聚瓦斯的风机,供电电源应设专用线路,实行风电闭锁,风机前须安设瓦斯监控传感器。第三十条如果主风机发生故障不能切换,副风机运转时,主风机应当在八小时之内将故障处理完毕,并恢复正常运转,否则工作面应停止作业。第三十一条掘进工作面应按设计、按计划进行施工,中途不得停工,因特殊原因需要停工,应制定专门安全管理措施,但不准停风。如需要临时停风时,应制定安全措施,工作面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由专职瓦检员在巷道口设置临时栅栏,揭示警标,并在巷道口把守,严禁人员入内。需要较长时间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应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封闭应在密闭两侧实行“三9断”措施,即:断管路、断缆线、断轨道。第三十二条要加强局部通风机供电管理,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现象。凡因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员或现场班组长立即撤出所有人员,切断巷道内电源,生产单位在巷道口打好栅栏或安排专人警戒,禁止一切人员进入。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原因,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监等部门追查处理,处理结果报集团安全监察部门。第三十三条严禁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准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向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供风。第三十四条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保证风机和风筒安装吊挂质量,杜绝局扇循环风、减少漏风,工作面风量必须满足作业规程设计要求。第三节巷道贯通第三十五条巷道贯通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按措施实施。第三十六条巷道贯通安全措施包括通风系统调整、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顶和预防透水等内容。贯通前通风部门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绘制贯通前和预计贯通后的通风系统图,明确贯通时调风设施的布置和要求,并做好一切准备。贯通时通风、安监部门和施工单位必须派干部现场统一指挥,确保10施工安全。通风部门应组织人员在巷道贯通后立即进行风流调整,确保通风系统正常,并检查贯通巷道内的风速和瓦斯,符合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第三十七条巷道贯通实行两次预报制度。炮掘巷道相距20m,综掘巷道相距50m时,施工单位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并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超限时立即处理。第三十八条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应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期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放炮。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都必须设置栅拦或专人警戒,放炮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第三十九条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也必须遵守以上规定,两条平行巷道同时作业较近时,其中一个工作面放炮另一个工作面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第四十条在突出危险的煤层中,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的贯通,上部平巷应当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5m。第四十一条矿总工程师或掘进副总工程师每月下旬应组11织生产、调度、安监和施工单位编制审定下月度的掘进工作面贯通计划。第四节盲巷管理第四十二条严格控制盲巷的产生,从设计到施工均不得出现盲巷。凡出现盲巷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的责任。第四十三条掘进巷道的局部通风机应保持经常运转,临时停工不得停风,局扇因故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在巷口设置栅拦、揭示警标或派专人看守,禁止人员进入。第四十四条局部通风巷道停风后,应按规定排放瓦斯。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由瓦检员按规定检查瓦斯,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不超限时,方可人工复电。第四十五条掘进工作面中途不得停工。若长期停工,则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