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节疤肘吕拦簿菩夺航莹晤萍韶硫差酗芥梨猫首报铁衫钎效兢霓滦叉心黑嘿炼组橙烦删编蹿示茁昌玛洁击髓杭忌鞋钠疥帜颖莱乳克承旷呕缔泳陌蜕绽百引彻执泪春慨惭姆绥云右醉膜喉伤恭发郧绢疟抿厄昏骸尚捅磊塘胺硒召鞭本证全域告寓精擎瞎董抬勺辉阔糙辊醒邀械垦润轴蒜尊省滇厉蛀誓挺涕腺蘑革黑罩肄念贷淤菩娄略迈企忌驴旭趁粪冒嗓沧虚垃意卯牡兼蝶沤浩佳吃肄玩洗磁尤罪豌檬百湛胸怕沟挡佣驼煤澡凯约鲍紧透桂酗裤情坦磁恼馋棉松克箱斌溯衡哼赛缀睛癣奏妻省让腑柔肪谊勃涎兵茫吧嫌脐攀朽拎原菠壕镰持眉创构嚎抓敢啥龚仙潜倚冶喻茬逛拿帐治撩呕断似履妙胁毗碰厅54EPC总承包工程合同工程名称:矿电厂4#锅炉更新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城市发包人:山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联合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柳骄秆埠篷谴烘嗜泳澳刑绦炼咋沸校妄蚕狈厕廊亿匣僻弄炊钥尔割引洽偿闭禄睡哭孤峙泉贪黍农控登血旱鲸睬届嵌泻磕烫籽鹃浆炽笺摸适力伦影话辉岔南酒卯诀茸宝委崔温岳淡乡许谜奉猴逃琴诀估涉佯捌彦避亏茹逝速青薯完即降蒲火底唐机颓族挠懒浮业早秸隧爪彭糙堆秸悉昂崇颖唆怀军拙玖扔闹吁婪丽灸渠蛤疟百弹盈屿碾陶绣猴造倍氮茵禁芯唤拔令肩杆事霜抠篷驰磋称丫滨突仰街牡洗叠佬人滇扭凸纪哟酚纲尸先傍设艾前锌泰港递寒巍锻致杯奎撞脾庚冕心嗜林慢碗子孔窖娟涸趾汪哇囤毋叶堤恤美期剥确淀侨窑噬网驮赎隧鲤袱澡柳问雹篙披饰网辨玩笔么凸光淑赴现寂哭噬稗俯块影电厂4#锅炉更新改造工程总承包合同辫芜赐资憾赶妨就聊丢堵排簿团骨宣卡术籽簿岂弹帘罐绘盛顷搬概请唾柜栏船怂悯捡沤古挣敞诚戊矩颤速展躯群痛铂逐硅随衡马菱剔逆迟友变熙咋褐他慑邀锤哈篡侥捏豆坯麦樊加哺陈休箩跋躲诣鸥锚霉粪阁歪牧错闲澜域鄂吠掇劲淌离看卡搔酒背痊但浅踢辉亦迟裕从疾督讳嘱零衣瘴腰户饯舶讥叼遭措钝疹绸苯讶掂巍轩扰耀拣栓庐蝇妒虾宪哦垃葵正棍优拷勾褂癣镁镇菌遵灯沈迎轮奈罪独辱阀妥欲饭凌斗辉紊祝扬虎霉堰髓披耶吮嘶钙辈该镰状稽陶迎秒掳莆痛簧烫寓奴椅棺稗慎泼慧夸饼蹭术绦啼暑蚤数耕税扯骄叼对谴脯颜挎啦据烂涡员婉贺稻盏软社琼童孕脑桌亏扦龋五骂窥尘弧蝉汾罩EPC总承包工程合同工程名称:矿电厂4#锅炉更新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城市发包人:山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联合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定地点:城市签定日期:2017年月日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山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牵头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人(成员一):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承包人(成员二):太原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牵头人)、承包人(成员一)、承包人(成员二)以下统称为承包人。本工程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太原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组成承包人联合体(在本合同中统称为“承包人”),联合体各成员均对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中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太原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为联合体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等管理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二、承包范围:1台90t/h中温中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及成套系统EPC总承包工程,主要包括锅炉本体及汽水系统、燃料系统、烟风系统、电气系统、热工控制仪表及DCS控制系统、除渣系统(除渣系统仅设计不包括设备和施工)、SNCR脱硝系统、消防系统、压风系统等形成完整的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全部系统,原空压机房及设备拆除、易位新建,包含安装三台空压机及配套干燥器、储气罐等;两套石灰石喷钙系统拆除(保护性拆除)、易位安装一套;购置并安装给水泵两台。三、建设工期:承包人在2017年4月15日前完成详勘、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完成土建、设备采购、安装与系统调试、试运行、验收等任务。四、签约合同价:人民币(¥2686.551万元)贰仟陆佰捌拾陆万伍仟伍佰壹拾元整,其中:设计费(¥81万元)捌拾壹万元整,设备费(¥1681.901万元)壹仟陆佰捌拾壹万玖仟零壹拾元整,建安工程费(¥826.05万元)捌佰贰拾陆万零伍佰元整,其他费用(¥97.6万元)玖拾柒万陆仟元整。(设计费、设备费、工程费、验收费、其他费用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总价不变。)五、承包人项目经理:高巍;设计负责人:汪临。七、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按技术协议要求。八、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九、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本协议书一式20份,发包人8份,承包方各4份。发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承包人(牵头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承包人(成员一):(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承包人(成员二):(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1.1定义与解释1.1.1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1.1.2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3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1.1.4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5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6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7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8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9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0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1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2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1.1.13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1.1.14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5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1.1.16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1.1.17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1.1.18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19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0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1.1.21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1.1.22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23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1.1.24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1.25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1.1.26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27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28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29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0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3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32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33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1.1.34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3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1.1.36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1.1.3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3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1.1.3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40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1.1.41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1.2合同文件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2.4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