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班组长安全生产培训单位: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班组是化工企业最基层管理组织,是组织生产、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企业意志、工作任务的最小基本单元,是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班组建设是企业强基固本、提高效益的源头,班组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持续发展,在企业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前言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是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杜绝“三违”行为,从根本上防止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也是当前进一步强化企业班组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目录1234危化企业安全生产特点事故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班组长的岗位职责如何做好危化企业班组管理5班组长应重视的关键事项第一部分危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特点1、危险化学品存在形式2、危险化学品的特性3、危化企业特点PART01延迟符危险化学品原料产品中间体辅料中间品1、危险化学品存在形式2、危化品的特性有毒有害助燃性腐蚀性燃烧性危险化学品特性易燃易爆3、危化企业特点工艺流程长规模装置大型化事故危害大涉及化学品多工艺条件复杂自动化程度高危化企业特点合成氨生产工艺空分流程图涉及化学品多1、化学品:我们所知的化学品有500~700万种之多,在市场上出售流通的已超过10万种,而且每年还有1000多种的化学品在问世。2、危险化学品:中国的危险化学品分类是按《GB21175-2007危险货物分类定级基本程序》、《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和《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进行。延迟符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型煤化工电解烷基化合成氨加氢……磺化温度、压力、流量、液位、催化剂、转速……工艺复杂•2005年11月13日•吉林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影响: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2007年7月11日23时50分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德齐龙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厂16万吨/年氨醇、25万吨/年尿素改扩建项目试车过程中发生爆炸。影响:事故造成9人死亡,1人受伤。•2012年2月28日上午9点20左右•赵县生物产业园的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一号车间发生爆炸。•影响:该事故共造成29人死亡、46人受伤•2014年7月19日•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影响: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万元。•2015年8月1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影响:•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范围内•炼油:单厂年加工能力1000万吨以上的24家•乙烯:单厂年产能70万吨以上的18家。•甲醇:年产能50万吨以上的29家。•烧碱:单厂产能30万吨以上的24家。•纯碱:单厂产能50万吨以上的25家。•尿素:单厂产能50万吨以上的31家。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特点决定:•在作业活动中,一旦操作条件(温度、压力、液位、流速)变化,工艺过程受到干扰产生异常或人为因素造成误操作,设备及其附属附件和人员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合理等,潜在的危险(风险)就会发展成为灾害性事故。第二部分事故责任法律法规规定PART0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老板、政府官员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屡见不鲜。•有些情形,一线工作者也难以幸免。•班组长知法、懂法,用法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更好保护工厂,为社会做贡献最低标准。事故责任法律法规规定•1《安全生产法》规定14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相关规定•134条、135条、136条、139条、•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安全生产法》规定•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相关规定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举例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主体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司法解释解读•(1)6种情形从重处罚。《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作了专门规定。包括: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涉及班组长);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入罪标准致1人死亡即可入罪•《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作为入罪标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包含多个罪名,包括•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根据《解释》,造成此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班组长有可能承担罪责阻挠抢救罪同故意杀人•《解释》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的,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涉及班组长)。•为做到宽严相济,树立正确行为导向,《解释》同时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司法解释》条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第五条(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本款释义如果一线员工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上述三种后果中的任意一种,就有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条件管理维护的直接人员没有按规定履职,造成上述三种后果中的任意一种,也就有可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旦构成以上两种罪名中的任何一种,后果就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举例比如案例1甲某在进行电缆线敷设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施工,导致地下埋的燃气管道被击穿,造成燃气泄漏,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那么甲某就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再如案例2乙某没有按规定对所负责的有毒气体报警器进行例行维护保养,导致有毒气体泄漏时报警器没有正常报警,相关人员没有及时疏散,导致1人死亡。那么,乙某就构成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条(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条(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八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第八条(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第八条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