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违法律程序解读及案卷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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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拆违控违综合治理实务制作单位:法规股《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为:屋顶花园建筑物一般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例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等。构筑物一般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蓄水池等。通常情况下,所谓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一般具备、包含或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称为建筑物二、县城管局的职责分工•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拆违控违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规定县城管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未取得规划许可和已取得规划许可但未按规划许可施工的两类违法建设行为行使拆违等行政处罚。•主要两类:(一)对县拆违办交办的、已被规划局认定的县城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拆除违建物,并给予其他行政处罚。(二)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制止,并将信息及上报给拆违办;对县城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得县规划局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文书后,再依法拆除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应用的法则——《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城乡规划法》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用罚则——《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发行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拒不停工的,按照第68条处置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1.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2.可以并处10%以下的罚款。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1.限期改正;2.处工程造价5%-10%的罚款。四、行政处罚程序主要有以下过程(每个程序执法人员必须亮证表明身份)(一)巡查发现(或其他案件来源)此过程需制作《巡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向当事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笔录须有当事人、执法人员以外的在场人和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制作勘验(现场)笔录的四点要求:①内容必须保持客观真实,对勘验当时的情况如实记载,不扩大、不缩小、不走样。②文字用语必须确切肯定,不能模棱两可。③必须是在勘验过程中当场制作,完整反映勘验的经过和结果,不能事后追忆。④为了体现公正性,勘验应当依法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加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应当注意的问题①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②相关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应由其签字见证。③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④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报表、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等应当附有说明材料。⑤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对于正在施工中的违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停工的,可以现场拆除停工后的部分。•对于已经建成的,则不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直接进行后面的程序。•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要填写《送达回执》交由当事人签字(二)申请立案由承办人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局机关(法规、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再做进一步调查。(三)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由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得相关证据,充分证明违建设者违法建设的事实。除前面制作的《巡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和《现场勘验笔录》外,还应有:A: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要素:房屋所有者是谁,违建的出资建设者是谁,房屋开工日期,房屋所处位置,工程进度,房屋面积、结构(分砖混、砖木、钢架、简易棚亭披屋),工程造价,完工时间,所作用途,问清是否办理建房手续,告知其违法行为,违反什么法律条款,当事人确认笔录内容,请当事人紧顶内容下格签名。同时取得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房屋相关材料(建房相关材料)。要点:①应当逐个进行。②两名执法人员,并出示证件。③应当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证人逐页签名或盖章。④一般采取一问一答格式进行,制作时“问”与“答”要分行进行,不能出现几个问题一起问一起回答的情况。⑤正文要明确主题,一问一答时问要问得明确,答要答得清楚,一般分为相对人的确认、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及询问内容的真实性等三部分。⑥要语句准确无错别字,不能出现方言、口语化的词语及大约、可能等模棱两可的语句。⑦调查人员不能互相代替签名,防止一名执法人员代行另外一名执法人员签名。⑧修改处必须由被调查人认可,未经被调查人加按手印确认的增添、删除、涂改的调查笔录,被调查人有权否定其法律效力。•案例——询问笔录必须签名:曹×原系某县白马桥乡樟树村大塘组村民,该村1992年被划入县城规划区。2012年8月16日,县城管局执法人员例行巡查时,发现了曹×违法建设事实,经立案调查、现场检查及勘验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曹×于1994年、2003年、2005年在县城规划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总建筑面积为392平方米,责令曹×自行拆除。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维持后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认为,曹×于1994年、2003年、2005年在县城规划区建设的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行为违法;行政处罚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认为,本案中,城管局认定涉案建筑建成时间分别为1993年、2003年、2005年,其依据只有城管局对曹×的询问笔录。该证据曹×拒签,依法应不予认定。在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涉案建筑建造于何时这一基本事实不清楚,故认定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筑并对其进行处罚,主要证据不足,进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城管局认为当事人拒签情况有见证人见证,故询问笔录是有效的,属法律认识错误,不予采信。判决:①撤销一审行政判决;②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B:旁人证词找当事人邻居或村干部等进一步了解当事人建房的相关情况,辅证当事人所建房屋违法。C:违法程度证据向县城乡规划局发《协助调查函》,认定是否为违法建筑、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如何、采取何种处罚。(四)调查终结根据调查取得相关证据,按照《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规定,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交局执法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提供事实、理由和依据。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一、案发经过:2017年4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肖志国、王晓乔等日常巡查发现,当事人肖和平在酿溪镇柏树社区5组搭建两处占地面积为83.6平方米的钢架棚(其中房屋左侧所搭建的钢架棚占地面积为42平方米,房屋后面所搭建的钢架棚占地面积为41.6平方米),均已搭建好。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搭建钢架棚的事实,并报请经局机关批准,同意立案调查,且经县规划局认定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二、当事人概况:肖和平,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430522196410035111,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柏树居委会5组18号,联系电话:18670245895。三、认定事实:肖和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钢架棚。四、认定依据:肖和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钢架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五、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及县规划局认定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建议对肖和平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承办人签名:肖志国王晓乔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五)拟处理决定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承办人意见及依据,报领导审批)。必经集体讨论程序,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例: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案由:肖和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两处钢架棚主持人:张世清承办人:肖志国王晓乔地点:局会议室记录人:王晓乔时间:2017年4月11日上午9时05分至10时45分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李红卫(局长)、刘飞(副局长)、谭小强(业务股长)、晏小美(法规股长)、刘爱求(控违拆违中队长)列席人员姓名及职务:刘志刚(法规副股长)发言记录:副局长张世清:今天组织相关人员就肖和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两处钢架棚一案进行集体讨论,请大家对本案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控违拆违中队长刘爱求:我介绍一下肖和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两处钢架棚一案的具体情况。2017年4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酿溪镇柏树社区5组时,发现当事人肖和平在现居住房屋左侧和后侧各搭建好一处钢架棚,占地面积分别为42平方米和41.6平方米,建设总造价为9800元整。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肖和平本人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肖和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钢架棚的事实。经县城乡规划局调查核实,下达了《关于肖和平违法建设的认定书》(新规定〔2017〕123号)。我建议对肖和平作出限期于2017年4月21日前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法规股股长晏小美:目前所取得的证据,本案违法主体明确、事实确凿、定性准确,经县城乡规划局核实认定,肖和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的两处钢架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建议拆除。我同意作出限期于2017年4月21日前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副局长刘飞:肖和平违法事实确实存在,根据现有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同意作出限期于2017年4月21日前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局长李红卫:在座的各位就本案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幅度都提出了相关意见,我表示认可,同意对肖和平作出限期于2017年4月21日前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会议决议:与会人员举手表决,全票通过。一致认为:对肖和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两处钢架棚拟作出限期于2017年4月21日前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参加讨论会议人员签名:(六)下达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机关经过集体讨论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力(期限为三天)。新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城告字〔2017〕6041234号肖和平: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酿溪镇柏树社区5组自家房屋左侧搭建好一处占地面积为42平方米的钢架棚、在自家房屋后面搭建好一处占地面积为41.6平方米的钢架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限期于2017年4月21日前自行拆除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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