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办发〔2009〕15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文件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现将《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清理方案》、《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试行)》、《西城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西城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若干规定(试行)》、《西城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西城区政府信息查阅中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清理方案为推进和规范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清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区清理方案。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本区政府及各部门清理本单位政府信息的工作。本方案中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二、工作机构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谁形成谁负责清理。被撤销、合并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合并前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清理。三、清理范围内容范围:各部门应当全面清理本机关形成的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时间范围:各部门应当重点清理2003年1月1日以来至条例施行前本单位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并将此类政府信息形成电子文档(文本格式)。以上信息清理完毕的,进一步清理历史信息。四、清理方法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原则上应当遵循“行政职能确定业务工作,业务工作确定政府信息”的工作流程。在清理工作中,要对本单位所有需清理的政府信息进行有效性鉴别,已经无效的政府信息注明“无效”字样,同时应准确判定政府信息的公开类别,区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五、清理时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理时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需清理的政府信息有效无效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且尚未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各部门应当按照《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凡是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公开,并做好答复预案。六、清理时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面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在清理政府信息时,可参照《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附件四:信息内容规范确定本单位具体公开内容。七、清理时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政府信息在清理时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八、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清理统计表》各部门对本单位政府信息进行清理之后,应及时填报《政府信息公开清理统计表》,对本单位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准确统计,同时明确政府信息的有效性。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统计表附后)九、清理后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各部门应当参照《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的要求,编制并公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6—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清理统计表单位名称:(盖章)政府信息属性政府信息有效性公开类型有效无效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清理数量(件)主管领导:联系人:联系电话:—7—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做好本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机制并根据本办法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制度。第五条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各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六条各部门在政府信息形成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一)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提出。政府信息产生后,由该信息产生的科室填写“西城区政府信—8—息公开保密审查单”,根据该条政府信息的内容提出拟公开的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建议,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二)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信息产生科室签署完公开属性的意见后,报科室主管领导审批,再将经主管领导批示的“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报本部门保密审查机构审查,由本部门保密员或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签署保密审查意见。保密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第三方权益的,审查机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三)确定政府信息属性。根据各部门保密审查机构的意见,主要领导确定政府信息的属性,对不能确定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国家保密局确定。对于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发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协商各有关单位确定属性。(四)编入政府信息目录。根据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分别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做好答复预案。第七条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其公开属性应由该信息原确定密级单位依解密审查程序确定。第八条各部门应加强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9—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第九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违反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各部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区监察局、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各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0—西城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确保各部门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各种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第三条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澄清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第四条本区各部门承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第五条各部门应建立信息搜集发现机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搜集信息,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第六条各部门应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各部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以区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区政府批准。—11—以各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区政府批准。第八条未及时发现、澄清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区监察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九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12—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民主公正、客观量化、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政府办、保密局、监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事局、法制办、信息办、档案局组成考核机构,区政府办公室为主管部门。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一)组织领导。包括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的落实情况;年度工作目标、计划、方案、措施的制定执行情况;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及具体实施情况;工作人员实际业务能力情况。(二)机制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体系建设及在工作实践中运用执行情况。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应当涵盖政府信息清—13—理、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纸质形式信息公开的管理、审批协调、新闻发言人、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等方面。(三)主动公开。包括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年度报告、拓展公开范围、严格公开时限、规范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落实公开场所、采取便民措施等情况。(四)依申请公开。包括规范申请场所、受理及答复方式的规范、执行收费办法、制定答复预案等情况。(五)不予公开。包括确定不予公开的依据、落实保密审查制度、规范受理及答复方式、制定答复预案等情况。(六)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社会评议。包括举报投诉办结率、复议和诉讼结果确认违法率、社会公众满意度等情况。(七)业务工作。包括报送统计数据、情况分析,信息报送、根据需要编发简报、动态,开展工作调研,创新工作机制等情况。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机构落实、责任明确、人员相对固定、保障经费;机制完善、工作开展有章可依;公开内容和范围规范、具体、准确;投诉、复议、诉讼处理得当,群众满意。第三章考核方式和程序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实行日常考核,每年年底,由考核领导小组对各部门进行考核。第八条考核时间为每年年底。第九条考核工作采取单位自查总结、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供日常考核情况、年底由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内容进行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14—第十条考核程序:(一)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依据考核办法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印发全区。(二)各单位参照考核方案组织自查,并于考核方案下发一个月内,将自查总结情况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三)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汇总综合情况。(1)区保密局核实各部门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情况;(2)区发改委、财政局核实各部门依申请公开收费的自查情况;(3)区监察局核实各部门办理举报投诉的自查情况;(4)区法制办提供区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室审理的行政复议;(5)区信息办提供网上监管情况;(6)区档案局提供纸质文本的移送、信息清理及规范性文件的移送情况。(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