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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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村卫生室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偏远、民族、边境、贫困及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地区村卫生室建设,引导各地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健全村级卫生服务机构,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第三条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计划的项目。第四条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配置由省级政府负责落实。二、村卫生室功能第五条承担规定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三、建设原则第六条一个行政村只建设一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村原则上不支持建设卫生室。各地可因地制宜,邻近行政村共建一所村卫生室。第七条村卫生室建设项目根据本指导意见,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第八条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设符合安排范围内的部分行政村卫生室,其中优先安排尚无医疗点的行政村村卫生室建设。四、安排范围第九条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少数偏远地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以及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地区的行政村卫生室建设。五、房屋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第十条房屋建设标准:每所村卫生室按不超过60平方米建设,不设病床。第十一条村卫生室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下表选择装备。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品目序号基本设备序号基本设备1听诊器17开口器2血压计18压舌板3体温计19止血带4吸痰器20诊查床5简易呼吸器21观察床6生物显微镜22无菌柜7身高体重计23健康档案柜8便携式高压消毒锅(带压力表)24中、西药品柜25桌椅9清创缝合包26健康宣传版10出诊箱27担架11治疗盘28处置台12冷藏包(箱)29有盖污物桶13至少50支各种规格一次性注射器30输液架14医用储槽31地站灯15有盖方盘32手电筒16氧气包33应急照明设施六、建筑要求第十二条村卫生室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第十三条按诊断、治疗和储药功能分开设置。第十四条房屋建设应考虑满足耐久、防火、抗震、建筑节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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