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参与协同创新的政策与典型计划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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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际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公共政策研究第三分册协同创新课题承担单位:清华大学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清华大学经管学院课题组织单位: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前言1.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技术创新成果。2.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常常处于不平等的市场竞争条件或者地位,因为缺乏技术、缺乏资金或者缺乏人才等等而无法开展有市场前景的技术创新活动。3.高校、研究机构(以及部分企业)作为知识生产者,拥有大量的技术成果,部分成果在寻找途径将研究产出高效率地转化为生产力。4.为促进中小企业参与协同创新,世界各国的政府先后推出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协同创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技计划。前言1.本研究以美国、欧盟、以色列、加拿大、英国、德国、瑞士、日本和台湾这9个国家或地区为例总结了10个政府科技计划。2.研究的主体内容包括:计划出台背景、主要宗旨、经费来源、运作和管理模式、实施效果、经验借鉴和存在的问题等。3.研究启示:(1)重视小企业的技术需求。小企业面临的技术变革和冲击远比大企业更具有不确定性,其变革速度也远远超过大企业,而且小企业具有强烈的创新欲望,需要充分和及时的知识供给。(2)激励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参与。大学和研究机构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创新作用越发重要,对于“自主创新”,大学更能起到带头的关键作用。(3)政府扮演服务者的角色。政府通过政策、法律、计划、项目等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创新平台,同时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创新环境。1.美国STTR2.加拿大CIIRDF3.欧盟IRC4.以色列BIRD5.英国KTP6.德国PROINNO7.加拿大FPTT8.瑞士CTI&Start-up9.台湾ITDAP10.日本ICPAgenda目录:以STTR为例一、STTR计划简介(一)功能目标(二)计划实施(三)历史演变二、背景与法规(一)出台背景(二)法令法规三、组织管理与运行(一)实施主体和经费来源(二)运行模式(三)计划实施周期四、总结与评价(一)计划实施评价(二)计划实施状况比较(三)计划实施的成功案例(四)经验总结附件参考文献美国STTR计划SmallBusinessTechnologyTransferResearchProgramSTTR计划STTR(SmallBusinessTechnologyTransferResearchProgram,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是美国政府专门为促进研究机构向小企业实施技术转移,促进小企业与研究机构的协同创新而制订的直接财政援助计划,是美国政府支持小企业技术创新最重要的计划,在促进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STTR最重要的作用是培育创新的必要环境,以适应美国所面临的科学和技术的新挑战。STTR计划的核心是促进小企业与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以此促进先进技术更好地向小企业转移。美国STTRSTTR简介功能目标–充分发挥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各自的优势(小企业的经营技能与研究机构的技术优势);–加强公共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在小企业提供更多地参与联邦研究与开发活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小企业提供新的具有竞争性的机会;–培育创新的必要环境。美国STTR表SBIR和STTR的主要区别SBIR计划STTR计划参与计划要求允许并鼓励研究机构加入到项目中来企业除了自身有较强的研究开发与创新能力外,还必须有合作伙伴,即必须有大学、研究机构等加入进来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必须保证50%以上的研究人员来自小企业小企业必须与大学、非盈利性研究机构等进行合作,项目申请由双方共同提出。项目申请人可以来自小企业,也可以来自研究院所,不需要保证50%以上的雇员来自小企业参与的联邦机构美国国防、卫生、能源、航空、科学基金、农业、商务、教育、环保、交通等10个部门参加。国防、卫生、航空、能源、科学基金等5个部门参与经费管理SBIR规定每年研究开发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政府部门要将财政预算的1.3%用于支持小企业技术开发活动,而国家科学基金会与国家研究发展经费的10%要用于支援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凡联邦部门研究与发展经费超过10亿美元的,需按0.15%划为研发基金,供小企业与非盈利性研究机构技术转移和合作的项目使用STTR简介(续)STTR简介(续)历史演变–1994~1996试验性阶段–1996~2000为计划执行的第一期–2000~2009为计划执行的第二期–有呼声倡议将SBIR和STTR设为永久性计划美国STTR背景与法规出台背景–小企业的创新活力与贡献高–SBIR计划在技术转移方面促进功能不足–小企业面临资金和技术的双重困难法令法规–1980年《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1980年《拜杜法》–1982年《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92年《加强小型企业研究与发展法》–1995年《国家技术转移促进法》–2000年《技术转移商业化法》–其他法规……美国STTR背景与法规(续)出台背景–小企业的创新活力–SBIR计划在技术转移方面促进功能不足–小企业面临资金和技术的双重困难100人以下的小企业每花“1研究美元”,1000~10000人的中型企业要花“4研究美元”,1万人以上的大企业则要花“24研究美元”。一方面,小企业在创新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人才、资金相对薄弱。另一方面,各种研发机构雇佣了全国1/4的科学家和工程师,每年的R&D支出超过400亿美元,研发成果却难以向小企业进行有效的技术转移.1992年,美国国会通过《加强小型企业研究与发展法》设立STTR计划。美国STTR背景与法规(续)法规特色–联邦实验室可与产业界进行合作研发–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归执行单位所有(政府在一定条件下拥有“介入权”)–允许联邦实验室进行独占性授权或部分独占性授权–专利权使用费的收入分配给发明人、相关人员及实验室–政府出资设立计划–建立技术转移和推广组织–将技术转移作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一项职责,并与其绩效评估挂钩美国STTR主管机构(实施主体)–小企业管理局(SBA)是SBIR计划和STTR计划的主要管理机构。小企业管理局总部区域事务办公室10个区域办公室地区办公室分支办公室小企业管理局总部区域事务办公室职能机构平行机构地方机构直属总部的地方机构小企业管理局小企业商业性小企业服务机构公益性小企业服务机构资金支持市场拓展管理、技术、信息支持其他纵向组织结构运作机制横向组织结构组织管理与运行主管机构/实施主体三大功能–管理功能资金管理项目发布、启动和资助情况(信息)对后继资金的考察监督各执行部门–信息汇总“技术资源网络”(Tech-Net)+信息办公室–汇报每年至少必须向参众两院的小企业委员会、科学委员会提交一次报告美国STTR组织管理与运行(续)企业需是独立经营的美国企业(或美国占半数以上股份);企业需是赢利性的;主要研究人员不要求受雇于企业;企业雇员不得超过500人。组织管理与运行(续)STTR计划的参与者主要是小企业。小企业参与STTR计划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研究机构参与STTR计划必须达到一定的合格标准:机构位于美国境内;属于以下三类机构之一:–非盈利性的;–国内非盈利性研究机构;–联邦资助的研发中心(FFRDC,FederallyFundedResearchandDevelopmentCenters)。美国STTR组织管理与运行(续)运行模式–项目发布:程序透明,各部门时间错开–项目申请:商业化记录、商业计划、网上数据库–项目评审:避免重复建设,6-12个月公布结果–项目管理:在小企业管理局的指导下进行,但小企业管理局本身不参与具体计划的制定和运作。美国STTR表各联邦主管部门STTR资金及份额比例(百万美元)部门国防部卫生部航空部能源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累积资助3021642.5比例47.2%33.1%9.4%6.3%3.9%经费来源010,000,00020,000,00030,000,00040,000,00050,000,00060,000,000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年份金额050100150200250300350资助项目数金额资助项目数组织管理与运行(续)图美国国防部STTR计划资金和项目示意图组织管理与运行(续)计划实施周期–I:启动阶段–II:研发阶段–III:商业化阶段表SBIR和STTR项目的实施周期及区别SBIRSTTR第一阶段工作至少三分之二的工作由小企业完成另外三分之一可由顾问或转包商完成至少40%的工作由小企业完成至少有30%由非盈利性研究机构完成有30%可由其中任何一方或顾问、转包商完成第二阶段工作至少50%的工作由小企业完成有50%可由顾问或转包商完成至少40%的工作由小企业完成至少有30%由非盈利性研究机构完成有30%可由其中任何一方或顾问、转包商完成转包可采用顾问/转包方式强制要求必须有非盈利性研究机构参与,并且小企业要与非盈利机构事先签订相关知识产权协议工作期限阶段I-6个月阶段I-1年阶段II-2年阶段II-2年资助上限和期限阶段I-$100,000(6个月)阶段I-$100,000(1年)阶段II-$750,000(2年)阶段II-$500,000(2年)研究者受雇于小企业可以来自小企业,也可以来自非盈利性研究机构总结与评价计划实施评价–STTR是SBIR计划的重要补充和创新形式–到2004年,STTR计划总资助额接近3亿美元实施状况比较–地区比较:主要集中在东、西海岸,而中部地区相对较少(见下表7)美国STTR表7(节选)STTR计划1994-2004年各州获得资助排名(按总金额排序)州阶段I资助项目个数阶段I资助金额阶段II资助项目个数阶段II资助金额合计资助项目个数合计资助金额California239$20,519,327.0049$21,440,661.00288$41,959,988.00Massachusetts169$13,991,854.0040$19,273,565.00209$33,265,419.00Virginia112$8,574,020.0029$13,531,146.00141$22,105,166.00Washington39$2,686,000.0014$6,102,563.0053$8,788,563.00NorthCarolina29$2,825,295.006$3,612,772.0035$6,438,067.00Oregon17$1,246,071.005$1,873,199.0022$3,119,270.00SouthCarolina7$610,492.001$705,628.008$1,316,120.00SouthDakota5$338,380.001$449,929.006$788,309.00Arkansas5$299,925.001$313,403.006$613,328.00Idaho3$320,000.000$0.003$320,000.00Nebraska1$198,842.000$0.001$198,842.00Nevada2$198,386.000$0.002$198,386.00NorthDakota1$100,000.000$0.001$100,000.00合计1497$122,434,408.8356$163,299,3011853$285,733,709.8资料来源:。美国STTR总结与评价(续)实施状况比较–计划比较:STTR计划的总经费为SBIR的2%多一点;STTR重视第一阶段(启动阶段)的资金分配;STTR在通过了第一阶段的评审后,不容易通过第二阶段的评审,其接受第二阶段资助的可能性为23%(SBIR的接受第二阶段资助的可能性为35%);协同创新(包括技术转移)比单纯资助小企业技术创新更难。表8SBIR计划和STTR计划的资助经费比较SBIRSTTR阶段I资助项目总数(个)530041497阶段II资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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