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实施规则及标准变化介绍2019年3月新版规则文件的主要变化——结构1.目的2.适用范围3.依据标准4.认证程序5.认证后的管理6.认证证书、标志和标识7.认证收费1.目的、范围2.认证机构要求3.认证人员要求4.认证依据5.认证程序6.认证后管理7.再认证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9.信息报告10.认证收费附件1: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格式附件2: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格式附件3:有机产品销售证书格式附件4: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编码规则附件5: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规则新版规则文件的主要变化——内容“严”,体现在:认证检查全方位、全覆盖提出认证目录制度投入品批准制度提出监管要求提出“再认证”的要求增加“销售证”的要求增加标志、编码的可追溯性的规定增加信息报告制度引入风险分析及风险管理概念1.3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进行的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对从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签署了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地区进口的有机产品进行的认证活动,应当遵守备忘录或协议的相关规定。增加了补充规定,以满足互认的要求管理范围:国产、进口产品及其认证活动1.目的和范围2.认证机构要求——新增2.1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满足《条例》规定如何理解“技术能力”《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国认注(2019)11号文:注册检查员达到4高6检。种植类:2高4检;畜禽类:1高4检;水产类:1高4检;加工类:1高4检2.认证机构要求——新增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证明文件。认证机构在未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前,每个批准认证范围颁发认证证书数量不得超过5张。3.1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个人素质;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及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关注:进口产品认证活动的符合性3.认证人员要求——新增监管案例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示例相关证据适用罚则《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未经批准设立认证机构;未经批准从事某范围的认证活动。认证机构批准书《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三条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认证机构批准书《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代表机构从事认证申请受理、检查员的委派、检查实施及认证决定等活动认证合同、检查计划、认证证书等《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监管案例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示例相关证据适用罚则《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九条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未经注册的人员参与认证检查认证档案,包括检查计划、检查记录、检查报告等;《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认证档案包括审核或检查计划、审核(检查)报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认证机构的办事机构超职责范围开展认证活动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认证档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监管案例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示例相关证据适用罚则《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超职责范围开展认证活动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认证档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子公司、分公司违规开展认证活动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认证档案、合同、发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未经批准分包境外认证业务开展境外认证业务,包括受理认证、现场审核、审核或检查报告等认证档案、合同、发票、网站《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监管案例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示例相关证据适用罚则《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同左同左《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同左工作合同、保险证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三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不得聘任或者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聘用未经国家注册(确认)的人员或者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核、检查活动的检查员注册证书或确认证明;认证机构检查员能力评价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5.1认证申请5.1.1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新增(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3)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4)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5.1认证申请5.1.1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5)申请认证的产品种类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6)在五年内未因8.5中(1)至(4)的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7)在一年内,未因8.5中(5)至(11)的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5.3现场检查准备与实施5.3.1根据所申请产品的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相应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专业检查员。如何理解(专业、专职)对同一认证委托人的同一生产单元不能连续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5.3现场检查准备与实施5.3.4检查计划5.3.4.1检查组应制定检查计划,并在现场检查前得到认证委托人的确认。认证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检查方案、计划有异议的,应至少在现场检查前2天提出。认证机构应当及时与该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现场检查。CB的职责:提前(5个工作日前上传)、协调监管部门的职责:意见、时效5.3现场检查准备与实施5.3.4检查计划5.3.4.2现场检查时间应当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因生产季等原因,初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检查。变化:适当阶段高风险阶段关注: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产品均应检查5.3现场检查准备与实施5.3.4检查计划5.3.4.3应对生产单元的全部生产活动范围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多个农户负责生产(如农业合作社或公司+农户)的组织应检查全部农户。应对所有加工场所应实施检查。需在非生产、加工场所进行二次分装/分割的,也应对二次分装/分割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以保证认证产品的完整性。5.3现场检查准备与实施5.3.5检查实施根据认证依据的要求对认证委托人的管理体系进行评审,核实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委托人按照5.1.2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依据的符合性。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1)对生产、加工过程和场所的检查,如生产单元存在非有机生产或加工时,也应对其非有机部分进行检查;修改(2)对生产、加工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操作者的访谈;(3)对GB/T19630.4所规定的管理体系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4)对认证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的汇总核算;新增(5)对产品和认证标志追溯体系、包装标识情况的评价和验证;修改(6)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的评估;(7)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的确认,并评估对有机生产、加工的潜在污染风险;(8)样品采集;修改(9)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进行验证(适用时);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及认证委托人明确并确认存在的不符合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5.3现场检查准备与实施5.3.6样品检测5.3.6.1应对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进行检测,并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检测项目。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进行检测。变化:自选动作规定动作样品:过程产品(如叶片)或终产品终产品检测项目的确定:CB负责5.3.6.3有机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有机生产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得检出。新增检测限值5.3现场检查准备与实施5.3.7产地环境质量状况修改认证委托人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的监(检)测报告以证明其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19630《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土壤和水的检测报告委托方应为认证委托人。变化:自选动作规定动作5.3现场检查准备与实施5.3.8有机转换要求新增5.3.8.1未能保持有机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经过有机转换才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举例:未按期提出再认证申请、其他注销或撤销的情况5.3.8.2有机转换计划须获得认证机构批准,并且在开始实施转换计划后每年须经认证机构核实、确认。未按转换计划完成转换的生产单元不能获得认证。检查组的任务:核实、确认CB的任务:完善检查文件,任务下达、确认5.3现场检查准备与实施5.3.9投入品新增5.3.9.1有机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GB/T19630.1附录A、附录B及GB/T19630.2附录A、附录B列出的物质。5.3.9.2对未列入GB/T19630.1附录A、附录B或GB/T19630.2附录A、附录B的投入品,认证委托人应在使用前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详细说明使用的必要性和申请使用投入品的组分、组分来源、使用方法、使用条件、使用量以及该物质的分析测试报告(必要时),认证机构应根据GB/T19630.1附录C或GB/T19630.2附录C的要求对其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由认证机构报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使用。5.3.9.3国家认监委可在专家评估和企业应用的基础上,公布有机生产、加工投入品临时补充列表。5.3现场检查准备与实施5.3.10检查报告5.3.10.3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组通过风险评估对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活动与认证要求符合性的判断,对其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评价,对检查过程中收集的信息以及对符合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说明,对其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判定等内容。5.4认证决定5.4.1认证机构应基于对产地环境质量在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的基础上做出认证决定。认证决定应考虑的因素还应包括:产品生产、加工特点,企业管理体系稳定性,当地农兽药管理和社会整体诚信水平等。认证决定需要考虑的内容增加5.4认证决定5.4.3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予批准认证:(1)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新增(2)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3)生产加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修改(4)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新增(5)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或)标准强制要求的;新增(6)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新增(7)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或者提交的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