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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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签字、盖章在投标文件格式部分指定的位置加盖单位章、签字投标文件格式、内容符合第五、六、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报价唯一只有一个投标报价2.1.2资格评审标准资质条件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营业执照原件真实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真实有效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市政专业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真实有效银行保函由基本账户开户行或其上级银行开具企业信用手册真实有效建造师劳动合同真实有效建造师养老保险真实有效注册造价师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真实有效2.1.3响应性评审投标报价只有一个投标报价且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工期不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标准工程质量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目标投标有效期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投标报价:60分;施工组织设计:40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所有有效投标报价1.算数平均值为第一轮评标基准价,低于第一轮评标基准价4个百分点的投标报价,不参与第二轮有效算数平均值的合成。2.最终有效报价算数平均值=第二轮合成有效算数平均值。3.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4个百分点以上的投标报价得36分;如果所有投标报价均不低于第一轮评标基准价4个百分点,则第一轮评标基准价为最终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有效投标报价指通过形式、资格、符合性评审的投标报价;初步评审未通过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4(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0分)(缺项得0分,但加﹡号项不能缺,否则视为废标。)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5分)内容完整,编制水平高4.10-5.00内容较完整,编制水平较高3.10-4.00内容基本完整,编制水平一般1.50-3.00﹡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0分)施工方案科学合理,针对本项目的适用性及合理性高的8.10-10.00施工方案较合理,针对本项目的适用性及合理性较高的4.10-8.00一般1.00-4.00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体系完善,措施科学合理4.10-5.00体系较完善,措施较合理3.10-4.00一般1.50-3.00﹡安全管理体系体系完善,措施科学合理4.10-5.00与措施(5分)体系较完善,措施较合理3.10-4.00一般1.50-3.00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包含扬尘治理)(5分)体系完善,措施科学合理4.10-5.00体系较完善,措施较合理3.10-4.00一般1.50-3.00﹡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5分)计划科学,与措施结合合理的4.10-5.00计划较科学,与措施结合较合理3.10-4.00一般1.50-3.00资源配备计划(包含人力、物力、资金)(5分)科学合理4.10-5.00较合理3.10-4.00一般1.50-3.002.2.4(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投标报价(60)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得60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减0.5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减0.3分。减完为止。2.2.4(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0分注:1、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为各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2、评标办法中要求的备查原件,应在投标文件中放置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评委将不予认可。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定标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评标组织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代表1人和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4名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能担任评委。专家的随机抽取应符合河北省有关专家评委的管理规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2.2.4评分标准(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按无效标处理。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按无效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B;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A+B。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按无效标处理。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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