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五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014-宣贯刘汉云:1969年起从事石油化工电气设计,中国寰球工程公司电控室副主任,副总工程师;主编国标GB50058-92及GB50058-2014等。主讲人一、修订依据二、修订内容目录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原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进行了增补和修订。一修订依据(一)、主体内容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二修订内容(一)、主体内容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和IIIC组。(煤矿为Ⅰ、工厂为Ⅱ、粉尘为Ⅲ)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12.将原规范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1总则1.0.2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增加了以下内容:+6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7医疗室内;+8灾难性事故;注:灾难性事故例如:加工容器破碎或管线破裂等。-蓄电池室。(本标准中取消了原规范中不适用的蓄电池室环境。蓄电池室的危险险区域划分在附录B中根据APIRP505的建议增加了相应的划分建议。)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1总则+1.0.4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由懂得生产工艺加工介质性能、设备和工艺性能的专业人员和安全、电气等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商议完成。“电气专业仅为画出爆炸危险区域,工艺专业决定是否为危险区域。”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三爆炸性气体环境●3.1.1.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此温度根据可燃物质所在地点的环境温度,环境温度可选用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亦可利用采暖通风专业的“工作地带温度”或根据相似地区同类型的生产环境的实测数据加以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可取45℃。)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3.1.1.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60℃)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以上条件对可燃液体而言,闪点是一个重要的物料特性。闪点就是在标准条件下,使液体变成蒸气的数量能够形成可燃性气体/空气混合物的最低液体温度。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危险区域划分的目的危险区域划分是对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进行分析和分区,以便正确选择和安装危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达到安全经济使用的目的。危险区域划分是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分区,分为0区、1区、2区,实际上应通过设计或适当的操作方法,也就是采取措施将0区或1区所在的数量上或范围上减至最小,换句话说,工厂设计中大部分场所为2区或非危险区。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程序(1)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区域划分应由懂得可燃物质性能的工艺、设备和管道专业人员进行,还要与安全、电气等其它专业人员商议。危险区域划分的根本因素就是鉴别释放源和确定释放源的等级。释放源是指可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的位置或地点。对每台工艺设备如罐、泵、管道、容器、阀门等都视作可燃物质的潜在释放源。如果该类设备不可能含有可燃物质,那么很明显它的周围就不会形成危险环境。如果该类设备含有可燃物质,但不向大气中释放,如全部焊接管道不视为释放源,则同样不会形成危险环境。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程序(1)危险区域划分如果已确认设备会向大气中释放可燃物质,必须首先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再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通风条件划分区域。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程序(2)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根据释放源的等级和位置、可燃物质的特性、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主要取决以下化学和物理参数:1、释放速率。↑2、可燃液体的沸点。↓3、释放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4、爆炸下限。↓5、闪点。↓6、相对密度。7。液体温度。↑8、通风。9、障碍。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相对密度如果气体或蒸气明显的轻于空气,则它就趋于向上漂移,且释放源上方垂直方向范围将随着相对密度的减小而扩大。如果明显的重于空气,它就趋于沉积于地面,在地面上,区域水平范围将随着相对密度的增大而增大。为了划分范围,本规范将相对密度大于1.2的气体或蒸气视为比空气重的物质;将相对密度小于0.8的气体或蒸气视为比空气轻的物质。对于相对密度在0.8至1.2之间的气体或蒸气,例如:一氧化碳、乙烯、甲醇、甲胺、乙烷、乙炔等在工程设计中相对密度视为比空气重的物质。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3.2.4以下场所可定为通风良好场所:1)露天场所;2)敞开式建筑物。在建筑物的壁和/或屋顶开口,其尺寸和位置保证建筑物内部通风效果等效于露天场所;3)非敞开建筑物,建有永久性的开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4)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m3的空气或至少1h换气6次,则可认为是良好通风场所。这种通风速率可由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来实现。二修订内容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4.1.2.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粉尘分为以下三级:IIIA级:可燃性飞絮(常见的ⅢA级可燃性飞絮: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人造纤维等)IIIB级:非导电性粉尘(常见的ⅢB级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如聚乙烯、苯酚树脂、小麦、玉米、砂糖、染料、可可、木质、米糠、硫磺等粉尘。)IIIC级:导电性粉尘(如石墨、炭黑、焦炭、煤、铁、锌、钛等粉尘。)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4.2.2危险区域划分爆炸性粉尘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分区,原分为10区、11区。现有标准GB12476.1.《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等同IEC61241标准,将危险区域划分为20区、21区、22区,10区与20区对应,11区与21区、22区对应。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5.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本章改变了原规范的模式,将气体/蒸气爆炸性环境与粉尘爆炸性环境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合为一节来编写,一是两种危险区内电气设备的安装有很多相同的要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二是为了与IEC60079-14-2007相匹配。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5.2.2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1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表5.2.2-1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危险区域设备保护级别(EPL)0区Ga1区Ga或Gb2区Ga、Gb可Gc20区Da21区Db或Db22区Da、Db或Dc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5.4.1-2.爆炸性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1)引向电压为1000V以下鼠笼型感应电动机支线的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倍。此条中的允许载流量是指在敷设处的环境温度下(未考虑敷设方式所引起的修正量)的载流量。建议按照敷设方式修正后的电缆载流量不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的1.25倍即可。(与条文说明有出入)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5.4.3-5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且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正常运行时,所有点燃源外壳的450mm范围内必须作隔离密封;2)直径50mm以上钢管距引入的接线箱450mm以内处必须作隔离密封。3)相邻的爆炸性环境之间以及爆炸性环境与相邻的其它危险环境或非危险环境进行密封时,密封内部应用纤维作填充层的底层或隔层,以防止密封混合物流出,填充层的有效厚度不应小于钢管的内径且不得小于16mm。4)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用。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条文中的钢管配线不是通常的保护钢管,而是从配电箱一直到用电设备采用的是钢管配线。保护用钢管不受此条文限制。为将爆炸性气体或火焰隔离切断,防止传播到管子的其它部位,故钢管配线需设置隔离密封。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5.4.3-6在1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2区、20区、21区内不应有中间接头。是指一般的没有特殊防护的中间接头。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5.4.3-8架空电力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少距离。在确保如发生倒杆时架空线路不进入爆炸危险区的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可适当减少架空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5.5.1.爆炸性环境接地设计(1)1000V交流/1500V直流以下的电源系统的接地应满足下列要求:1)TN系统:爆炸性环境中的TN系统应采用TN-S型。2)TT系统:危险区中的TT型电源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3)IT系统:爆炸性环境中的IT型电源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装置。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5.5.3爆炸性环境内设备的保护接地1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在爆炸性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1)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1000V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的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2)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3)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设备。不能利用钢平台接地,需要单独接地(存在争议)。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3.2.4.11)对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设置有备用的独立通风系统;独立通风系统指两套通风系统从电源引自两段母线。3.3.4爆炸性气体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有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对于简单或小型厂房,可采用文字说明表达。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3.2.6使用于特殊环境中的设备和系统,如:研究、开发、小规模试验性装置和其他新项目工作,如果设备仅在限制期内使用,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监督,那么不需要按照爆炸危险性环境考虑,但应符合下列相应的一项或多项条件:1采取措施确保不形成爆炸危险性环境;2确保设备在出现爆炸性危险环境时断电,此时应防止热元件引起点燃;3采取措施,确保人和环境不受由于试验工作燃烧或爆炸带来的危害。另外,应由具备下述条件的人员书面写出所采取的措施:1熟悉这些措施的要求和其他相关标准以及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和系统的使用规范;2熟悉进行评估所需的资料。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5.3.5变、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2对于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爆炸危险区附加2区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注:电缆层不计)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附加2区划分条件:1)介质为大量高挥发性介质。2)可能泄露并做为释放源。原则:尽量少画。冷却塔划分条件:由工艺专业设计人确认是否带可燃物质,进以确定是否需要防爆。注:是否需要防爆由工艺专业确定。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附录B-2222阀门的危险区域的划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