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本实施办法实施岗位设置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办法。二、岗位设置原则(一)按需设岗。事业单位应按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确定本单位所需各类岗位的数量、名称、职责、任职条件、目标任务和岗位等级。(二)科学高效。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在做好岗位调查和岗位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岗位设置。岗位设置要体现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要求,做到层次分明、结构合理。(三)动态调整。事业单位应依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要求,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根据需要对岗位设置进行动态调2整,不断增强公益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岗位设置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四)依法管理。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具有约束力。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设置。三、岗位类别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四、岗位等级(一)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分别划分不同的岗位等级。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二)管理岗位分为十个等级,按本市现行相当于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管理的管理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级至十级职员岗位。(三)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按现行相当于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八级至十级、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专业技术岗位。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在国家具体改革办法出台前,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工勤技能岗位中的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按现行相当于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管理的工勤技能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五、岗位总量、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进行。(二)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设置为: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应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应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当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2、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具体结构比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三)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四)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为: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4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1:3:6的全国总体控制目标,根据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行业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具体行业控制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未设置控制标准的行业(专业),参照执行相近行业(专业)的控制标准。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严格执行国家控制标准。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五)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根据提高操作和维护技能、提升保障和服务水平、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按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1、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2、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等职责,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除承担科学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事业单位外,原则上不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3、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六、特设岗位5(一)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二)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三)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区县政府及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七、岗位任职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4、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二)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管理岗位的任职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四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任职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2、三级、五级管理岗位的任职人员应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四级、六级管理岗位的任职人员应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七级、八级管理岗位的任职人员应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三)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6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事业单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自行确定。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国家规定执行。(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的任职人员应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五年以上工作经历。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的任职人员应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五年以上工作经历。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人员。八、岗位设置程序(一)岗位设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组织岗位调查;2、编制岗位说明书;3、制订岗位设置方案;4、进行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核准和备案;5、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6、组织实施。7(二)岗位设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按行业特点和事业发展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在对本单位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的基础上进行。(三)岗位说明书应明确拟设置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目标任务、岗位等级、考核标准、工资待遇等内容。(四)岗位设置方案应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核、核准和备案。(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区县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六)事业单位应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应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并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七)岗位设置方案经批准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及其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限额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调整岗位设置。(八)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对本单位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应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核准:1、事业单位合并、分立的;2、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调整职能和内设机构的;83、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其他情形。九、岗位聘用(一)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经审批聘用在管理岗位上同时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同时占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三)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职责任务,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任职条件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破格聘用人员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1、从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的;2、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不具备规定的岗位任职年限的;3、不具备规定学历和岗位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四)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或者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情况进行认定。对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其聘用人员应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9(六)市属事业单位年度岗位聘用的实际情况,应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区县属事业单位年度岗位聘用的实际情况,应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将备案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十、组织实施(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指导和监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二)事业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根据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