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公消〔2018〕8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外保温系统材料应用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安消防支队: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外保温材料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事故,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结合自治区节能及文-2-消防工作实际,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外保温系统材料应用防火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规定》内容。各地要及时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生产企业、建材供应等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规定》内容,引导工程建设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外保温系统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要求,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38条规定,在新、改、扩建工程及建筑保温节能改造工程中,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二、严格落实建设工程主体责任。一是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已经通过施工图审查及消防审查核准的建筑外保温工程设计。二是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设计图纸上应注明选用的外保温材料规格、型号、燃烧性能等技术指标;外保温设计确需设计变更的,设计变更文件必须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违反《规定》降低标准。三是施工单位作为外保温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同时应加强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四是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严查外保温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严格按材料的进场批次、数量及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检测-3-机构进行见证取样复验,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严格施工现场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三、全面加强外保温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一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外保温工程质量的监管,着重开展对施工现场外保温材料及施工过程的巡查检查,严把外保温材料进场抽样程序,确保使用材料与样品一致,切实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二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外保温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工作,其检测参数应按建设标准或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包括燃烧性能)应在同一组样品中进行,并在同一份检测报告中出具。三是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在建设工程图纸审查、节能分部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环节从严把关,确保建设工程外保温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四、从严打击建筑外保温领域的违法行为。各级住建和消防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使用燃烧性能不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外保温材料的建设工程,以及在建筑外保温工程施工管理中弄虚作假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要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责任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依托建设云共享平台,加强建设工程领域诚信管理体系建设,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4-任制,坚决杜绝降低消防设计标准和施工质量等违法行为,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隐患问题。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中发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违法行为,应依据消防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并抄告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2018年1月18日-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外保温系统材料应用防火暂行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工业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保温系统材料防火设计及使用。第二条民用、工业建筑外保温系统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1级,严禁采用B2、B3级材料,严禁采用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易燃气体为发泡剂的保温材料(XPS)。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5mm。第三条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外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高度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二)其它民用建筑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6-A级。2、高度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与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的建筑(包括住宅与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的建筑的住宅部分),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第五条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三)结构层保温材料,应与墙体进行有效的粘接,且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当保温材料与墙体和装饰层有空隙时,除要用无机材料包覆保温材料外,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材料封堵。第六条装饰保温一体板,除执行《保温防火复合板应用技术规程》(JGJ/T350-2015)规定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一)金属饰面复合保温一体板,当其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B级时,应用无机材料进行六面包覆。(二)无机饰面复合保温一体板,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7-米)的民用建筑,无机饰面保温装饰一体板的保温材料应选用A级保温材料;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的民用建筑,无机饰面保温装饰一体板的保温材料不得选用热塑性保温材料。无机饰面保温一体板面层与建筑物结构体或龙骨等应具有可靠的机械连接,不得将连接件固定在保温层与建筑物结构体或龙骨进行连接;使用粘挂结合方式安装无机饰面保温装饰一体板时,有效粘贴面积须≥50%;使用龙骨安装时,必须进行断桥处理并进行分区封闭,防止“烟囱效应”;除边角异型特殊规格的保温装饰一体板外,普通规格板材不得在施工现场切割加工。第七条当建筑物外墙使用B1级保温材料时,首层(或建筑物突出部分平台上的第一层)应采用热固性保温材料,且应加设钢丝网抹灰、粘贴面砖等保护措施进行加强或使用A级保温材料。当建筑外墙外保温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A级无机保温材料,宽度不应小于300mm,并沿楼板位置设置。防火隔离带与基层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且应与保温材料同步施工。第八条当采用岩棉作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含防火隔离带)时,应当选用达到《建筑外墙外保温岩棉制品》(GB/T25975-2010)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的垂摆法岩棉保温板,其酸度系数≧1.8、密度≧100KG/m,应采用竖丝岩棉,严禁使用平-8-板岩棉保温板作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建筑外墙外保温(含防火隔离带)用矿物纤维棉类外保温绝热材料(含岩棉、矿棉、玻璃棉、化学棉等),应使用各项性能指标满足《建筑外墙外保温岩棉制品》(GB/T25975-2010)中TR80级指标要求以上的竖丝产品。在幕墙结构中使用时,其表面应用无机浆料进行履盖封闭。使用非岩棉纤维类保温材料时,应按《矿物纤维绝热材料熔点的检测方法》进行材料的熔点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导热系数按0.048计算。第九条全区严寒地区不得使用浆体保温材料,寒冷地区可与其它保温材料复合使用,不得单独使用浆体保温材料。第十条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当建筑高度低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第十一条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第十二条各种管道线路穿越或敷设保温材料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温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工业建筑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9-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要求。当建筑物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第十四条甲、乙类厂房、库房的外墙外保温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的外墙保温不应低于B1级。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2012年下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公通﹝2012﹞69号)、2013年下发的《关于规范使用部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通知》(新建科函﹝2013﹞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使用部分建筑外保温材料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建科函﹝2013﹞8号)、2014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应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建科函﹝2014﹞8号)。总队司令部办公室2018年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