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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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2014)第14090515号起重机定货合同设备名称:起重机及配套设备买方:卖方:签订时间:年月日河南省矿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起重机定货合同/技术协议第2页共12页合同条款1.定义本合同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买方”是指,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2、“卖方”是指,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3、“合同”是指本文件的所有部分。1.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6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设计、制造、检验、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1.7、“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供应的机器、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1.8、“验收”是指买方对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9、“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一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1.10、“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11、“现场”是指位于为买方使用合同设备所在地。1.12、“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起重机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1.13、“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1.14、“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电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2、合同标的本合同所订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2.1、设备名称:起重机及附属设备和服务2.2、设备规格型号:见技术协议中的供货范围、随机备品备件及附件2.3、数量:见技术协议中的供货范围、随机备品备件及附件2.4、买方向卖方购买的本合同设备及数量,对于买方的生产是必须的生产设备,因此本合同设备数量应是整体不可分割的。3、供货范围3.1、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3.2、卖方供应的设备技术资料如下:3.2.1、主要技术参数符合附件一(技术协议)3.2.2、设备配置、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符合技术协议中的供货范围、随机备品备件及附件4、合同价格4.1、合同设备价款为:¥元。人民币:元河南省矿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起重机定货合同/技术协议第3页共12页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品分项价(元)单价(元)合计(元)备注主机运输安装办证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LDA10t-12mH=9mA3台配CD型单速电动葫芦2、车间附件价(含税价)¥元。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合计备注1行车轨道2轨道压板24kg3轨道夹板24kg4无接缝安全滑触线10㎡5轨道安装费4.2、合同设备总价款为:¥元(大写:)。4.3、本合同设备价款为含税价格,包括合同设备设计费、材料费、制作费、包装费、安装费、调试费、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运输费、验收办证检测费用。4.4、本合同设备总价款为闭口价,即在交货期内为不变价。5、付款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5.2、付款方式:银行电汇和现金均可。5.3、款项的支付:买方按下列方式向卖方支付货款5.3.1、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卖方¥元(大写:壹万元整)作为合同定金。5.3.2、第二次付款:合同设备制造完成运到买方现场后,3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卖方合同总价款的50%,¥元(大写:叁万壹仟玖佰伍拾元整)作为设备到货款。5.3.3、第三次付款: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验收,且卖方提供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告知/验收/使用等所需的一切手续和全額发票后,买方方才支付卖方总价款的余额¥元(大写:)。5.4、特别指明的是: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预付货款后,必须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内将合同设备交付使用。6、交货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于合同生效后年月日前运输至买方现场。买方应保证设备运输到施工现场的进场道路畅通,如应道路问题发生二次转运费用全部由买方承担。6.2、交货地点:(阿坝州松潘县买方现场),卖方货到现场买方提供卸货场地及吊车。6.3、合同设备交货期以设备运输至买方现场时间为准。此日期是本合同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的根据(因买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交货期时间顺延,责任由买方承担)。6.4、卖方负责办理设备从卖方到交货地点的运输费用。6.5、收货单位:。7、包装与标记7.1、如果设备有外包装,则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设备(或配件)的名称、数量的详细装箱单、出厂质量合格证、技术说明各一份。河南省矿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起重机定货合同/技术协议第4页共12页7.2、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保证使用需要。8、技术服务和联络8.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检验、调试、安装、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等全过程的服务。卖方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告知/验收/使用等所需的一切手续。8.2、卖方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8.3、如遇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8.4、买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使用合同设备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使用本合同设备无关的第三方提供。8.5、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双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8.6、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8.7、合同设备在质保期内,有义务派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到厂现场服务。8.8、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8.9、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9、质量检验9.1、工厂检验与现场检验9.1.1、由卖方供应的合同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卖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9.1.2、卖方技术人员应该随同货物一起到达目的地,共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如发现有严重不符之处,应立即停止检验,封存检验现场,等待卖方派遣具备授权处置的人员到达现场共同处理和解决。如果卖方在接到买方要求派遣人员的通知后3天之内,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9.1.3、双方在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造成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9.1.4、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3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9.1.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9.1.6、买方对到货检验所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现场之日起的3个月内。9.1.7、上述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有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9.2、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自设备安装调试运行合格后由技术监督局签发验收报告之日起壹年。河南省矿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起重机定货合同/技术协议第5页共12页10、调试和验收10.1、本合同设备按技术协议约定的技术要求及配置,符合国家机电设备检查验收标准,按技术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和调试,卖方必须按技术协议及规范进行安装和调试工作。11、违约责任11.1、卖方保证其供应本合同的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11.2、卖方保证本合同起重机部分必须在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本公司内进行生产制造,卖方不得将本合同设备转让给其它任何分包商,如卖方违反本约定,卖方支付买方按本合同总价款的两倍承担违约金。11.3、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时,则质量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其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并承担费用。11.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11.5、本合同生效后,卖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交货,如逾期交货(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除外),卖方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1.5.1、逾期1周交货,每周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的5%承担;11.5.2、逾期2周交货,每周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的5%承担;11.5.3、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如卖方逾期交货遇合同设备材料价格上涨,其合同总价款不变。11.5.4、卖方逾期交货不能超过2周。11.6、卖方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卖方按照本合同继续交货及其他的相应义务。11.7、如卖方不(或不能)履行本合同,按本合同总价款的10%承担违约金,并退还买方支付的货款。11.8、本合同生效后买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货款,如买方不(或不能)履行本合同,按本合同总价款的10%承担违约金。12、税费12.1、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卖方应当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卖方承担。12.2、本合同设备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卖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运杂费和税费等费用已全部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发票单位:13、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13.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期,应在提出修改通知书的同时,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才能生效。13.2、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5天内确认无误后,对其违反或拒绝行为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将保留中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河南省矿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起重机定货合同/技术协议第6页共12页13.3、如果买方行使中止权利,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卖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13.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13.5、如果卖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买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卖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买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13.6、若13.5款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买方有权从卖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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