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六编继承权第三十四章继承权概述•第一节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我国继承制度的性质和基本原则•第三节继承权的保护第一节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继承权的概念•二、继承权的特征第二节我国继承制度的性质和基本原则•一、我国继承制度的性质•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继承权的保护•一、继承恢复请求权•二、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保护期限•三、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继承权的保护关键术语继承权继承法继承恢复请求权第一节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又称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二、继承权的特征•1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2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为基础。•3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第二节我国继承制度的性质和基本原则•一、我国继承制度的性质•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3养老育幼、互济互助的原则。•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5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第三节继承权的保护•一、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恢复请求权,又称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合法继承人请求确认其继承人的地位和请求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的权利。•二、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保护期限•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三、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继承权的保护第三十五章法定继承•第一节法定继承及其适用范围•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三节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第四节法定应继份第一节法定继承及其适用范围•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三节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一、代位继承•二、转继承•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第四节法定应继份•一、法定应继份及其确定•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关键术语法定继承继承人继承顺序代位继承转继承第一节法定继承及其适用范围•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法定继承,是与遗嘱继承相对而称的一种继承形态。它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继承制度。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有如下特征:•1法定继承严格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上。•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3法定继承的适用受遗嘱继承的限制。•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1配偶,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2子女,是父母的亲属中最近的直系卑血亲。•3父母,是子女的亲属中最近的直系尊血亲。•4兄弟姐妹,是最亲近的旁系血亲•5祖父母、外祖父母,是较为亲近的直系尊血亲。•6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节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一、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二、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1性质不同。•2发生根据不同。•3继承人范围不同。•4适用范围不同。•5法律效力不同。第四节法定应继份•一、法定应继份及其确定•法定应继份是指在法定继承中,当法定继承人为两人以上时,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继承法》第14条案例分析•1.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案例来源:司法考试试题。)•请问:本案中法定继承人都包括哪些人,他们之间的顺序如何确定?•2.甲1991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1995年其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1996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3间被其妻乙和其子丙继承。1997年,妻乙带产改嫁,同年,乙又与后夫离婚。甲离家出走后,南下深圳,1998年因福利彩票中奖20万。甲用该款购买股票,同年获利200万。1998年12月甲因饮酒过量心脏病发作死亡。经查,甲于1997年与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并生子戊。(案例来源:司法考试试题。)•请问:甲的200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谁?第三十六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一节遗嘱继承和遗嘱自由•第二节遗嘱•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第四节遗赠•第五节遗赠扶养协议第一节遗嘱继承和遗嘱自由•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二、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第二节遗嘱•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二、遗嘱的有效要件•三、遗嘱的形式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一、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二、遗嘱的执行第四节遗赠•一、遗赠的概念•二、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三、遗赠的法律效力第五节遗赠扶养协议•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二、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三、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关键术语•遗嘱遗嘱继承遗嘱自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第一节遗嘱继承和遗嘱自由•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而称,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律特征:•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和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思。•3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但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4遗嘱继承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二、遗嘱自由及其限制•我国《继承法》上的限制有两种:•1遗嘱不得违背社会公德。•2必留份制度的建立。第二节遗嘱•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特征:•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它不以相对人承诺的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也不得代理或辅之以他人意思。•2遗嘱是死因法律行为,只在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力。•3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作成,不生效力。•4遗嘱是一种与身份法相联系的财产行为,与遗嘱人的身份、血缘、家庭等相关联。•二、遗嘱的有效要件•1主体要件。•2客体要件。•3内容要件。•三、遗嘱的形式•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一、遗嘱的变更和撤销•1明示方式•2推定方式•二、遗嘱的执行•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人死亡后,由遗嘱继承人或遗嘱指定的其他人真实地、全面地实现遗嘱内容的行为。第四节遗赠•一、遗赠的概念•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等)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二、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遗赠和遗嘱继承两者存有很大的区别:•1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2遗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客体的范围不同。•3接受遗产的方式不同。•4继承开始后权利人未作明示的法律后果不同。•遗赠与赠与两者的差异也甚明显:•1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2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3处分财产的性质不同。•4处分财产的范围不同。•5效力不同。•三、遗赠的法律效力•1遗赠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标准。•2遗赠无效。•3遗赠不生效。第五节遗赠扶养协议•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设立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二、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而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有偿的法律行为。而遗赠是单务、无偿的法律行为。•3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法律行为。而遗赠是死因行为。•4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或集体组织.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则不受此限。•5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无须在遗嘱人死亡后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以直接依协议取得遗产。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三、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案例分析•1.李某有一子两女,其中儿子甲1989年死亡,当时甲有一女乙尚幼。不久,李某也患病不起,遂亲笔立下遗嘱,其所有的4间房屋及存款1000元由两个女儿丙、丁继承。后李某死亡,丙、丁分割了李某房产和存款。李某的儿媳戊提出李某生前所作遗嘱无效,她和乙均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案例来源:司法考试试题。)•请问:李某所作遗嘱的效力如何?•2.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2间房给大儿子,西边2间房给小儿子,北房1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1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2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2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案例来源:司法考试试题。)•请问:应按哪一份遗嘱分割遗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第三十七章继承程序第三十七章继承程序•第一节继承的开始•第二节遗产的界定•第三节继承权的接受、放弃和丧失•第四节遗产管理、分割和债务清偿•第五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第一节继承的开始•一、继承开始的时间•二、继承开始的场所•三、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第二节遗产的界定•一、遗产的概念和范围•二、不构成遗产的权利和义务•三、确定遗产范围的几个问题第三节继承权的接受、放弃和丧失•一、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二、继承权的丧失第四节遗产管理、分割和债务清偿•一、遗产管理•二、遗产分割•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第五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一、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界定•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关键术语•继承开始遗产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继承权的丧失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第一节继承的开始•一、继承开始的时间•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二、继承开始的场所•一般地说,继承开始的场所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三、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后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第二节遗产的界定•一、遗产的概念和范围•1公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2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3公民的债权、债务•4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二、不构成遗产的权利和义务•1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2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债权、债务•3复员、转业军人享有的资助金、复员费、医疗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和养老金;因工伤残抚恤费和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费。这些都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由他人继受。•4国有资源使用权•5承包经营权•6宅基地使用权•三、确定遗产范围的几个问题•1遗产与夫妻或家庭共有财产•2遗产与承包经营的财产•3遗产与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或财产•4遗产与抚恤金、保险金第三节继承权的接受、放弃和丧失•一、继承权的接受、放弃•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作出接受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的意思表示。•二、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又称继承权的剥夺。第四节遗产管理、分割和债务清偿•一、遗产管理•二、遗产分割•(一)遗产分割的原则•1遗嘱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