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坝区塔南农贸市场摊位、门面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贵州亿人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就平坝区塔南农贸市场摊位、门面租赁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摊位、门面基本情况本合同所指摊位、门面农贸市场交易区号摊位、门面,具体位置以商户与市场协商的具体位置为准,面积㎡,市场规划要求经营范围。第二条租赁期限双方约定摊位、门面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期满。第三条租金、卫生费、保证金及交付时间、方式1、租金为人民币(小写:)元整。2、卫生费为人民币(小写:)元整。3、保证金为人民币(小写:)元整。4、租金、卫生费、保证金支付时间及方式:以现金方式支付租金;逾期缴交的按日追加违约金。第四条租赁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换、改建、扩建(一)市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由甲方负责,乙方应予以配合。(二)乙方应自觉爱护好市场设施,期满交接时乙方应保证租赁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租赁物附属设施属容易损耗的(如光管、灯炮、消毒灯、灭蚊灯、排气扇、漏电开关、水、电开关、水表、电表、支管线、灭火器、门锁、铺位的卷闸的小修等),其维修、更换由乙方负责。公摊灯泡由甲方负责。(三)乙方不得擅自在市场内(含商铺内)拉接水、电和增设负荷。乙方如需对铺位进行装修、改建、扩建或增设负荷,必须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届满或乙方中途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时,乙方增设的设施不能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如将租赁物及设施(含增设设施)损坏、毁坏,必须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第五条摊位的调整在市场运营过程当中,我公司将发布公告。甲方对乙方均不做任何独家经营以及严格经营范围划分的承诺,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乙方不得无理纠缠,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终止协议。如因市场需要甲方对摊位进行调整,甲方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乙方,扩充摊位的行为甲方无需向乙方通知,扩充摊位数量的行为乙方也无权过问。调整摊位,乙方可以决定是否接受。接受调整的,双方应按调整后摊位的情况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不接受调整的,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于30日内退回乙方已交付的多余租金及保证金。第六条广告宣传市场内建筑物即附属物属甲方所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市场内张贴广告,如需做广告宣传申报市场管理办公室由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策划进行制作,进行区域内经营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七条物业管理市场的物业管理由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物业管理费用(包括水、电、卫生等费用)的承担方式为:1、电:市场内有分支电表的商户,电费按照每月电表实际用电度数计算由甲方管理人员收取;如有商户偷电,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整改,第三次处罚。2、水:一户一卡,用多少,交多少。3、火:市场内不能出现明火,如发现,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整改,第三次处罚。4、摊位、门面租金、卫生费、保证金一次性缴清。第八条管理保证金摊位交付之日,乙方需向甲方交纳管理保证金元。在租赁期内,管理保证金由甲方管理。只用于消费者权益以及市场规章制度和市场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的保障。下列情况下,甲方可有权自行动用保证金进行处置或者处罚:1、乙方与消费者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后却拒绝履行的;2、乙方对消费者提出的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合法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3、违反市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或者损坏市场设施以及市场设备的。甲方使用管理保证金先行处置或者处罚后,可以要求乙方在日之内予以补足。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权利(1)制定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市场监管局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2)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市场监管局对场内发生的消费争议进行调查与处理;(3)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4)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以及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5)制止乙方销售或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6)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场内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2、甲方义务:(1)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部门规定的卫生、工商、税务等营业证、照,但是办证费用及日后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2)确保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符合使用条件,并按约定承担维修责任。(3)保证场内通道畅通、通道卫生整洁,场外周边环境整洁;(4)按约定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维修等工作,保障市场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5)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成立商品准入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市场商品准入工作,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管局。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权利(1)在甲方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有权拒绝甲方不合理的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3)有权了解物业管理、管理保证金等有关费用的收取、支出等情况;2、乙方义务(1)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参加甲方举办的有关法律、政策、消防安全的学习,遵守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证照齐全,明码标价,亮照经营,照章纳税(费);(2)不得销售《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商品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3)爱护市场设施,配合、协助甲方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安全;乙方需使用用电器具,必须先经得甲方同意方可使用,并自觉遵守市场用电管理规定。(4)乙方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合同等,建立进货台账。牲畜、禽类等按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农产品,还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5)乙方从事批发经营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货者出具销售票据和其他有关凭证,并进行台账登记备查。(6)乙方要及时记录商品准入台帐,记录完毕归档的台账可自行妥善保管,也可委托甲方代为保管,保存期不少于2年。(7)自觉服从市场监管局对商品质量的抽检。经快速定性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乙方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8)不销售、不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9)乙方应服从管理方对商品划行归类的管理,保持商品陈列整齐划一,圈内货物陈列有序,保持摊位内部卫生,不在摊台衬垫杂物,不占道经营,不在摊位内及周边乱贴吊挂个人用品及杂物。(10)乙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27条要求。(11)《门前三包责任书》:为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创建整洁、优美、安全、文明、有序的环境,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场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一、责任对象农贸市场各门面、铺面、摊位经营业主。二、责任区域各责任对象自门前至人行道区域。三、三包内容1、包环境卫生:责任对象对责任区要随时保持整洁干净,及时清除地面垃圾、污物和积水,制止和劝阻乱倒、乱扔垃圾行为。垃圾收集后放入垃圾桶,做到地面无污物、污水等。2、包绿化管理:对门前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进行维护,不损害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占用绿地,绿化带内无果皮纸屑。3、包秩序维护:维护好责任区内市容整洁,责任区内不乱挂、乱堆、乱贴、乱画,不乱停放车辆和摆放杂物,无占道经营,自觉维护好门前公共设施的完好整洁,广告招牌整齐统一。第十二条责任的划分1、因供电部门检修或者调度造成市场停电所导致的乙方经营或者商品受到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2、经营者乱拉电线造成人员伤亡的甲方不承担责任。3、乙方多次违章屡教不改,不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甲方有权擅自将其清除出场,摊位另行安排,所有后果乙方自担。4、乙方不按期缴纳租赁费、电费、水费、卫生费、超过规定期限半个月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乙方的保证金,并要求乙方停业以及搬出市场。5、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物业管理等责任,给乙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6、摊位交付后个月内,乙方未开业或者在租赁期内无正当理由累计停业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交租金不退。7、乙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管理部门处以吊销证照,或拒不执行出租方正当管理要求的,给市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8、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摊位转租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10%的违约金;因过错造成摊位严重毁损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9、乙方不服从甲方对市场内经营商品陈列、圈内货物摆放、占道经营、摊位卫生的统一管理,经甲方三次以上催告仍不予以改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0、承租方不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擅自销售或提供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经查证属实发现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1、乙方未按相关规定对经快速定性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经查证属实发现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2、对严重失信经营者或者信用低下经营者,取消其下年度入市场经营资格。乙方被行政管理部门年度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列入市场经营者黑名单的,甲方有权将其清退出市场。1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5日内搬出全部物件,如乙方逾期5天内仍未搬出物品,视为乙方放弃物品所有权,自愿交由甲方处理。因乙方逾期不搬迁而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赔偿。14、甲、乙双方若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元给另一方。第十二条其他(1)卖熟食或者直接入口食品的商户如果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责任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2)甲方制定并且张贴明示的各项市场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同意遵守。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市场监管局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平坝区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及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贵州亿人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话:乙方:电话: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