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厂区道路交通安全行为,预防和减少厂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秩序井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公司区域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都应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制止和报告的权利。第三条公司下属各单位和相关方都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员工进行道路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遵守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自觉性。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厂区道路是指公司行政管辖范围内自建自管的道路、厂房间通道、广场和停车场、车辆作业现场以及其它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车辆,是指在厂区内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特种车辆以及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能上道路行驶的可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二)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三)特种车辆是指叉车、铲车、吊车、槽车和其他履带式车辆。(四)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管辖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由公司相应部门登记备案的,使用专门牌照的机动车辆。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管理部门、生产部门、相关方以及在公司厂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与人员。第七条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二章管理分工第八条公司安委会是交通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公司安全环保处、生产管理处、综合办公室、物流供应处和水泥部负责核定进入厂区车辆总量,监督检查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提出交通安全管理绩效考评意见。第十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办公区域和门卫区域进出厂车辆的管理,对停车区域予以标识,确保车辆进出、停放规范有序;生产管理处负责下达和执行公司指令,完善和维护厂区道路、交通设施、路线标识、警示标识等,协调中、夜班厂区范围内(包括停车场)行车和停放的秩序;物流供应处负责所有运输原燃材料和产品的运输车辆在厂区范围内(包括停车场)行车和停放的秩序;水泥部负责站台周边车辆停放排队区域和装车区域的秩序。矿山部负责石灰石拉运车辆在矿区内的装车秩序和安全管理,及时维修上山道路和采场道路,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在生产低碱水泥期间按质量要求做好配号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细化分管领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厂区用车数量,按照规定办理车辆备案手续并与承运单位签订交通安全协议,合理安排行车时间和路线,并对承运单位车辆实施管理、考核。第十一条公司各单位对分管区域、分管路段交通安全状况以及本单位所属车辆、驾驶人员和职工遵章守纪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按期对本单位所属车辆按规定进行检审验和维护保养,确保行车安全。第十二条安全环保处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随时督查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实际状况,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发生违章行为的人员、车辆的公司业务第十三条在厂区道路通行的车辆和行人必须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和厂区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厂区道路养护施工时,施工单位在道路上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形成的沟、井、坎、穴,在施工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加盖牢固的覆盖物,夜间须设置警示红灯或反光标志;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二)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等有效证件。(三)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和行驶证及公司出入证。(四)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五)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六)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七)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八)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九)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十)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十一)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不得向车外抛物。(十二)不准穿拖鞋或赤脚、戴耳机或耳塞驾驶车辆。第三章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三)不准在驾驶车辆时闲谈、打手机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十四)任何人不得在厂区内学习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驾驶技术,不准驾驶机动车在厂区道路上试车。第十六条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处报告,公司安全环保处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综合办公室统一派遣,须到本县以外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第十八条公司所属机动车辆使用,由所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调配,事情紧急时由生产管理处(调度室)统一调度。需外出执行任务、修理等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第十九条原燃材料、水泥、商品熟料的承运商必须与公司主管部门签订交通安全协议,以书面形式承诺遵守本制度规定。第二十条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严格遵守厂区交通标志、标线规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信号指示或交通管理人员指挥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第二十一条所有车辆进出厂区大门,应严格遵守公司门卫管理制度,具体要求如下:(一)严禁车辆携带各类危险品进厂;(二)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从原路返回出厂;(三)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废旧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凭证方可放行出厂;(四)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五)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公司宿舍区道路上通行,必须由其监护人对其进行带领;(六)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生产区域。(七)拉运货物的机动车辆按规定从东、西物流大门出入,禁止从行政大门(中门)出入;因情况特殊需从中大门进出的,须经公司同意方可通行,货车严禁人货混载。(八)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排行走、穿越绿化带。第二十二条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厂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有权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适时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禁止通行等措施。第二十三条车辆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规定如下: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限速行驶。具体规定如下:1、出入厂门5公里/小时;2、厂区主干线10公里/小时;3、弯道、特殊路段、生产区域5公里/小时;4、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5、车辆遇有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应按标志、标记规定行驶。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在厂区内停放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安全距离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范围;(二)提货、卸货车辆应依次停放在提货、卸货场地停车线内,没有停车线的,靠道路右侧依次排列,不得乱停乱放;(三)非机动车必须存放在各单位的指定区域。对违规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的车辆,公司安全环保处有权予以处罚;(四)弯道、T型路口、十字路口、消防通道、生产通道、工业管道下方、管道支架旁边和等有明显危险标识的设施附近禁止车辆停放。第二十五条在厂区进行运输、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厂区道路畅通和整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凭申请报告、工程合同、施工方案报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处审批、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一)因生产需要,占道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或有其它妨碍交通安全活动的;(二)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重型车辆等特种车辆需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的;(三)因生产、施工、维修,需占用、挖掘道路的。第二十六条车辆载运危险、化学物品的,应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运输方案,到公司安全环保处办理相关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确保行驶安全。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持证操作,确保运输安全。第二十七条厂区行驶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运送散体物资、液体物料和其它废弃物的车辆,必须采取覆盖、密闭、捆绑、湿化等有效措施,装载物料不得超出车厢板,粉粒物料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容器,所有车辆必须做到不漏料、不蹭地、不溢洒,确保道路整洁无损。第二十八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拨打“122”交通报警电话,同时报告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和调度人员,并逐级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或综合办公室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如实向安全环保处或交警部门调查人员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提供有关情况。第四章惩处第三十条公司厂区道路行驶的车辆和行人,违反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依照本制度对其实施惩处,并登记备案。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方式包括:(一)对公司所属人员的惩处种类:1、口头或书面批评教育;2、经济处罚;3、留用察看并承担经济责任;4、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二)对公司车辆所属单位的惩处种类:1、通报批评;2、考核。(三)对外来车辆及人员的惩处种类:1、口头或书面批评教育;2、暂扣并予以经济处罚;3、勒令停止拉运并予以经济处罚。(四)对外来车辆责任单位的惩处种类:1、扣除违约金;2、限制入厂或禁入厂区;3、核减业务量;4、勒令退出。第三十二条违规惩处细则(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责任者200~1000元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无照驾驶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车辆的;3、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丢失、被吊销或暂扣期间人员驾驶的;4、涂改、伪造、冒用或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5、唆使、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和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6、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7、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8、严重堵塞交通的;9、提货、卸货车辆在质检区、计量区、提卸货现场乱停乱放或有其它扰乱秩序行为的;10、未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保险的;11、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12、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未办理准运证或未按规定进行运输作业的;13、车辆违规载人的;14、造成交通事故后不及时停车、保护事故现场或逃逸的;15、碾压、撞毁公司设施,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16、运输车辆单位或个人遇交通管理人员检查不配合、拒不出示相关证件,以及有其它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管理行为的;17、随意卸车造成混料或卸至堆料区以外的。(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责任者经济处罚200元:1、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水泥品种标识号牌和不放置检查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2、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行驶的;3、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或交通指挥的;4、在装卸区域强行插队、装车、卸车的或不按规定位置区域卸车的;5、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车辆的;6、逆向行驶的;7、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不按要求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8、车辆发生故障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车移开,造成交通堵塞的;9、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10、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11、在禁止掉头的路段掉头行驶的;12、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13、遇有行进方向道路交通阻塞时,没有依次排队等候仍然强行借道通行的;14、自卸车货箱未落下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