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思想的融合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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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思想的融合与创新徐公喜摘要:朱熹法律思想之所以成为影响与统治中国社会近八百年的思想体系,最主要的因素就在于朱熹法律思想的融合性与创新性。他的思想萃众贤之言,发挥圣贤蕴奥,折衷融儒释道法、宋儒之学及两宋理学,具有科学理性、与时俱进创新及简易世俗致用而有补治道,最终形成集理学之大成的法律思想框架。关键词:朱熹发挥融合有补治道随着朱熹学说的传播,统治者也逐渐认识到了朱熹理论对维护封建统治所起的作用。南宋理宗在宝庆三年(公元1227年)下诏:“朕观朱熹集注《大学》、《论语》、《中庸》、《孟子》,发挥圣贤蕴奥,有补治道。朕方励志讲学,缅怀典型,深用叹慕,可特赠太是,追封信国公。”又十四年再次下诏说:“朕惟孔子之道,至我朝周敦颐、张载、程灏、程颐,真见实践,深探圣域,千载绝学。中兴以来,一旦朱熹,精思明辨,折衷融会,使《大学》、《论》、《孟》、《中庸》之旨贲门洞彻,孔子之道,益以大明于世。”(宋史纪事本末卷80)明神宗在给丘睿《大学衍义补》所作序中也说:“是以孝庙嘉其考据精详,论述赅博,有补政治,特命刊而播之。”一朱子之学发挥圣贤蕴奥朱熹的法律思想广大精微,百纳江溪,发挥圣贤之精神,犹如薛瑄在论述《四书集注》时,说朱熹“萃众贤之言,……至大,至精,至密,发挥先贤之殆无余蕴”。(读书录.卷二)朱熹的法律思想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指导,其一因素正是吸取、发挥了圣贤思想精华。1、发挥圣贤仁礼之言,集理学之大成。儒家圣贤孔子、孟子及荀子提出了以“仁”、“礼”为核心、以恢复仁礼之治为目的的理论体系,以此指导政治法律制度的建立。以“礼”、“仁”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无论是孔孟子的仁礼理想,还是荀子礼法并施的主张,其刑法思想都突出了仁礼之治的儒家传统主张,孟子其仁政理想也并非完全排斥法律,他主张以先王之道,行仁义之政,:“是以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孟子·公孙丑上)朱熹不仅深刻理会孔孟之言,而且有所发挥,将仁礼学说发展为理学。朱熹吸收孔孟之精华,纳入其天理思想体系当中。朱熹认为“天下之物,则必各有所以然之故与所当然之则,所谓理也。”(大学或问卷1)朱熹的理也与孔孟仁礼一样具有道德原则的规范要求,是人们有目的行为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他指出“君尊于上,臣恭于下,尊卑大小,截然不可侵犯”(朱子语类卷68)。朱熹更是将孔子的“分”的思想理论发扬光大,使其进一步法制化。在论证三纲五常伦理等级制度时朱熹引入了“理一分殊”的理论,以阐发封建等级制度的合理性。正是由于理一分殊才会形成人们具有的名分的不同,各得其分,则才能各得其利,自然可以和。同时朱熹将义理视为判断是与非的最主要的标准,他认为“合于义理者为是,不合于义理者为非”(朱子语类卷83)。法律上是以是否违反了三纲五常义理标准,朱熹直截了当地指出“凡听五刑自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盖必如此,然后轻重之序可得而论,浅深之量可得而测”,“凡以诉讼,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然后听其曲直自词。凡以下犯上,以卑犯尊,虽直不右;其不直者,罪家几让之坐;其有不辜至于杀人者,虽有疑虑可怜,而至于奏谳,亦不准辄用拟贷之例”(朱熹集卷14)。朱熹将孔孟圣贤的仁礼法律思想发展成为以义理为中内核的法律思想体系,这是朱熹是的发展与贡献。以德礼政刑观为例,朱熹对孔孟思想作了发挥,认为“道,犹引导,谓之先也,政,谓法制禁令也。齐,所以一也。道之而不从者,有刑以一之也。礼谓制度品节也。格,至也,言躬行以率之,则民固有所感观而兴起矣,而其浅深厚薄之不一者,又有礼以一之,则民耻于不善,而又有以至于善也。……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不仅将德礼政刑划分为德—礼—政—刑四个层次,而且又在其中细分:德礼—政刑二个层次;德—礼层次,政--刑层次。朱熹把孔丘的政、刑、德、礼四者都看作为治之具,治之法,但这四者在他的治国之道中地位不同,德、礼是本,,“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知”,而政、刑则是末,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2、发挥圣贤民本之言,立为民国之本。朱熹在集注四书过程中,反复阐发了“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思想,明确提出了“国以民为本”的进步观,他指出:“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而立,而君之尊又系于二者之存亡,故其轻重如此。”。在朱熹的心目中民为贵,天子诸侯应当以得民心为重,得民心才得天下,“丘民,田野之民,至微贱也,然得其心,则天下归置,天下至尊贵也;,而得其心,不过为诸侯耳,是为民重也”(孟子集注.卷14)。他在解释《大学》“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时说:“有天下者,能存此心,耳不失,则所以潔矩而民同欲者,自不能已矣。”朱熹的思想叹息中反复说明了“王道以得民心为本,以此为王道始”的观念。朱熹的民本主要内涵就在于爱民、信民、富民与乐民这及个方面。3、发挥圣贤无讼之言,画平天下之图。孔子从儒家思想原则出发,以自己的政治法律观念和司法实践为基础,提出了“听讼,吾犹人也,必使无讼”的“无讼”思想命题。朱熹进一步发挥了孔子的无讼思想,在《论语集注》中为详细解说孔子“无讼”之大义,引用他人言“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认为“子路片言可以折狱,而不知以礼逊为国,则未能使民无讼者也,故又记孔子言,以见圣人不以听讼为难,而使民无讼为贵”。(论语集注卷3)朱熹正确理解了孔子“无讼”宗旨,强调孔子并不是注重如何听讼以及圣人是否善于听讼,“圣人正是说听讼我也无异于人”,而是强调“当使其无讼之可听,方得”,“无情者不敢尽其辞,始得”,圣人“所以无讼者却不在于善听讼,在于意诚、心正”,“以修身为本”,“理无不明,明无不烛。”,只要意诚心正,“自然有以熏灸渐染,大服民志,故自无讼之可听耳”,因此朱熹特别强调“惟先有以服其心志,所以能事之不得尽其虚诞之辞”(朱子语类卷16大学),“明德即物,自然有以畏服民之心志,故讼不待听而自无也”(论语集注卷3)。4、发挥圣贤道统之言,树新儒之正统。朱熹继承发挥了圣贤以道统未己任的思想,宣称尧舜禹汤问武周公孔孟的圣人之道,在中断数千年之后终有二程为续,而自己又是在承续之道,“看圣贤代作,未有孔子,便无《论语》之书,未有孟子,便无《孟子》之书,未有尧舜,便无《典谟》,未有商周,便无《风雅颂》。”“自尧舜以下,若不生个孔子,后人去何处讨分晓?孔子后若无生个孟子,也未有分晓,孟子后数千载乃始得程先生兄弟发明此理。”(朱子语类93孔孟周程张子)在其道统论中,朱子提倡周子,犹如钱穆所言:“朱子乃始推尊濂溪,奉为理学开山,”(朱子新学案一册P24)同时朱子又将道统谱系推而广之,由前人至尧舜,向前起自伏羲、神农、黄帝,下达周自二程及张子,而且朱子在《中庸章句序》中首次采用了“道统”一词,使“道统”思想概念化,道统之名得以生活,具有明确的创新观念。在发挥道统思想过程中,朱熹承续了二程“人心惟危,人欲也;道心惟微,天理也”思想,也以人心道心与人欲天理相通。二、朱子之学折衷融合综朱子之思想,其思想渊源中有众多源头活水,在他的理学核心中不仅是吸取了圣贤的思想精华,而且也是折衷融合了诸多思想学说,溶摄文理学术,不愧为一大特色,他就曾经回忆说过:“某旧时亦要无所不学,禅、道、文章、楚辞、诗、兵法,事事有两册。(朱子语类卷104)”明王祎也认为:“自孔子而后,曾子子思继其微,至孟子而后,周程张子继其绝,至朱子而复明,朱子之道,固集至贤之大成者也。”对此著名学者贺麟就精辟的论说,他指出:“朱子之所以成为儒学之集大成者,乃在于他把握了孔孟的真精神和活灵魂,而不拘于儒家先学的个别思想和言论;既将这种真本质加以弘扬广大,又能够兼容并蓄佛、道二学,熔诸子百学为为一炉,从而才能建立一个博大恢宏、蔚为壮观的理学思想体系,且扩至知识学、道德学、教育学、政治学、自然科学等旁支,从而为儒家思想增添了新的血液、新的生命力;开创儒学发展的一代新风,使儒家思想生机勃发,绵延至今。这便叫作‘言孔孟所未言,而默契孔孟所欲言之意;行孔孟所未行,而吻合孔孟必为之事’(明.吕新吾《呻吟语》)。”(朱子学新论P32-33)1、融合儒释道法首先朱熹继承和发扬了孔孟荀董之学,吸收了他们思想之精华,将孔孟仁礼学说、道德观及天命论逐渐演化,形成为了形而上学的天理,成为其思想体系的合理内核,孔孟仁义之学则演化为理气天命思想,使儒家学说更加具有理性的色彩。以天人关系问题为例,朱熹仍然坚持“天人合一”思想观,但是他的天人合一并不是通过直观的表达方式来显现,而是以“理”的范畴来阐发,他的“理”既表现了“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又体现了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赌东道达到合一,有着很高的思辨哲理性及社会实用性。阐述天人合一中,朱熹能够较多地以丰富的自然科学知识使其是更加具有科学理性精神。其次,朱熹折中融合了道、德思想,引“道”为“理”,作为思想体系本题及规律性范畴,并且将道家“道”本体之心、兼容阴阳与张载“气”的学说,理气结合,使理气观更加丰富多彩。在朱熹的思想体系中,“道”、“理”、“太极”是作为同等序列的范畴,将道、理、太极沟通在一起,,道与理也都是作为宇宙之根本,相通相济,朱熹多次说过:“道即理之谓。”又说:“道字即《易》之太极(朱熹集卷37答程泰之)。”较道家之道而言,朱熹之道即理显然更为广泛,甚至五所不包,属于形而上之本体,他指出:“道之全体,固无不该”(论语集注.泰伯)。“夫道体之全,浑然一致,而精粗本末内外,宾主之分,粲然于其中,有不可以毫厘差者。”(周子全书卷2太极图说解)而且“道之体用,其大天下莫能载,其小天下莫能破”(中庸或问卷2)。同时,朱熹的道与理都是不可了伦常的仁义礼智、宗法等级之制,以理喻道之统,以道补儒。再次,朱熹折衷融合佛释之学。朱熹就东汉以来的佛释之学,以“理一分殊”取代“一多相容”的佛学精华,让“理一分殊”成为科学的思维方式,对魏晋以来佛老黄学加以利用与改造,使其失去了原有的主导地位。钱穆《朱子学提纲》中指出:“朱子于老庄两家波多发挥,亦不全废弃。其于释氏,尤其于禅宗,则特他精辨,于理学家朱子辟禅之语最多。后代理学家所辨儒释疆界,其说几本于朱子。”朱熹在梳理“理一分殊”思想时借用了佛学“一月普现一切水,一切水月一月摄”的喻语,以佛之“万殊”思想与传统德教思想相联系,指出:“天覆地载,万物并育于其间而不相害,四时日月,错行代明而不相悖。所有不害不悖者,小德之川流;所以并育并行者,大德之敦化。小德者,全体之分,大德者,万殊之本。”(中庸章句)朱熹的本体论、人性论、修养论等亦是受到了佛释的想。其所谓“无极而太极”,是万里、万善之本原,具有超然善恶的内涵,这与佛家《六祖坛经》“不思善,不思恶,正与么时哪个明上座本来面目”相接近,此外朱熹害接受了佛家静坐养性的思想。另一方面,朱熹批评了佛教的虚妄说与因缘说,力排讲宇宙的“劫数”之言,其中最为朱熹所不屑的是佛教的“灭人伦”,说佛教“自有物元始以来,自家是换了几个父母了,其不孝莫大于是,以此见佛法无父。…则虽杀其父母,亦以为常。佛法说君臣父子兄弟,只说是偶然相遇。”(朱子语类卷126)。以为士大夫不应当学佛出家,这只是逃避现实、轻世薄世的自私言举。佛氏之失出于自私之厌,老氏之私出于巧,厌薄世故,而尽欲空了一切者,佛氏之失也”况且佛释对于义理是有很大的排斥性的。“有言庄老禅佛之害者。曰:禅学最害道,庄老于义理绝灭犹未尽,佛则人俗已坏,至禅则讲许多义理扫灭无余。”(朱子语类卷126)。朱熹自以为其思想与佛释之学是有许多相异的地方。朱熹指出:佛学之与吾儒,虽有略相似处,然正所谓貌同心异,似是而非者,不可不审,……所云禅学悟入,乃是心思路绝,天理尽见。此忧不然,心思之正,便是天理。”(朱熹集卷59),最后,朱熹折衷融合法家之学。学者往往只是注意道了朱熹纳取儒释道的思想,对于朱熹吸收法家之说避而不谈,不敢正视朱熹及其他理学家所具有了“阳儒阴法”的理学本性。朱熹曾假尧舜之词,一方面对法家之义进行“假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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