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一)有违约行为;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一、概念第二节违约行为形态违约行为形态——简称“违约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和特点而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预期违约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实际违约默示的预期违约明示的预期违约拒绝履行部分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二、预期违约(一)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又称期前违约、先期违约或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二、预期违约1、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二)明示毁约①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②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③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2、条件(二)明示毁约二、预期违约二、预期违约1、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且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三)默示毁约①当事人一方具有《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况;②另一方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③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2、要件(三)默示毁约二、预期违约3、法律后果在默示毁约的情况下,非违约人可以采取如下补救措施:第一,暂时中止履行合同。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可以减轻预见方的损失。第二,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要求毁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第三,非违约人也可以不必等待履行期限的到来而直接要求毁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三)默示毁约三、实际违约(一)拒绝履行(三)不适当履行(二)迟延履行(四)部分履行(五)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类型拒绝履行——是指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三、实际违约(一)拒绝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其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1、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债务人迟延三、实际违约(二)迟延履行受领迟延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1、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2、履行须为可能。履行是否可能应以履行期限到来时确定;条件2、债务人迟延3、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4、迟延履行没有正当理由;受领迟延——又称债权人迟延,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做了履行时,未能及时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二)迟延履行3、受领迟延1、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有瑕疵或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三、实际违约(三)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加害给付瑕疵给付2、瑕疵给付——所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要求,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本身的价值或效用。其所侵害的是债权人对于正确履行所能取得的利益,即履行利益。(三)不适当履行瑕疵给付的后果(1)瑕疵能补正(即修理、更换、重作)的,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要求补正,并不负受领迟延责任。因标的物的补正而构成债务人迟延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迟延给付的责任。虽能补正但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可解除合同。经债权人催告而债务人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可诉请法院强制执行。(2)瑕疵不能补正的,债权人可拒绝受领,并可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债权人如仍愿意受领的,则应减少价款或报酬。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三)不适当履行加害给付后果因加害给付而致债权人其他利益遭受损害的,无论是人身损害或是财产上的损失,无论是既得利益的损失或者可得利益的损失,债务人均应赔偿。1、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三、实际违约(四)部分履行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数量继续履行,交付尚未交付的货物、金钱,非违约方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三、实际违约(五)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2)履行地点不当(1)履行方法不当(3)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包括一、概念和特点第三节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指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债务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A、法定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B、约定的免责事由——即免责条款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2、政府行为。主要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3、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是指一些偶发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的范围当事人可通过合同加以约定。不可抗力的效力3、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责。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并不绝对当然地避免义务人部分或全部责任,即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109、121条)。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4、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一、实际履行第四节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二、损害赔偿三、支付违约金四、定金责任一、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又称强制实际履行、依约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一)概念2、非违约方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二)实际履行的适用条件一、实际履行3、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1、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强制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合同解除方式并用。(三)与其他补救措施的关系一、实际履行(一)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点损害赔偿——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二、损害赔偿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二、损害赔偿(一)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点2、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3、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4、损害赔偿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特点(二)约定损害赔偿二、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三)完全赔偿原则二、损害赔偿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可的利益——是指在合同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须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受害人的可的利益的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完全赔偿原则二、损害赔偿1、损害的可预见性规则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四)损害赔偿的限制二、损害赔偿如果损害不可预见,则违约方不应赔偿。损害赔偿的减轻——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失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负责。(四)损害赔偿的限制二、损害赔偿2、损害赔偿的减轻①一方的违约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即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②受害人未及时采取合理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③造成了损失的扩大。2、损害赔偿的减轻条件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二、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与继续履行、解除合同、违约金、定金并用。(一)违约金的概念和特点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三、支付违约金特点4、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2、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3、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责任方式;1、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二)违约金和其他责任形式的关系1、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违约金可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三、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违约金和其他责任形式的关系三、支付违约金2、违约金与实际履行违约金可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3、违约金与解除合同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不能免除有过错的一方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理论)(二)违约金和其他责任形式的关系三、支付违约金4、违约金与定金(二)违约金和其他责任形式的关系三、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能与定金并用《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四、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五、标的物瑕疵的补正标的物有瑕疵的,债权人有权选择由债务人给予修理、更换、重作,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案例1:某供销公司与某电视机厂签订了一购买电视机合同。合同中约定,供销公司购买电视机100台,由电视机厂于1个月内送货,货到5日后付款。合同签订后,电视机厂按照约定的时间组织送货。但在送货途中,送货车因甲的拖拉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翻车,部分电视机损毁。因某电视机厂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将货送到,供销公司要求电视机厂承担违约责任,电视机厂则主张未及时到货是因甲造成的,供销公司应要求甲赔偿。问题:本案中,电视机厂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交货已违反合同,但其违约是由于甲造成的,供销公司应否要求电视机厂承担违约责任?案例2: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依合同约定执行国家定价,并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市场上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乙贸易公司提出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试分析: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