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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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档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LiftingAppliancesPeriodicalInspection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6年3月23日实用文档前言2008年8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201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起草任务书。2013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的修订原则、结构框架、主要内容等,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确定了时间进度要求。2013年3月,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3年3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1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审议。2013年6月,起草组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安委会专家审议意见进行了研讨和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规则有关内容,形成了报批稿。2013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规则修订内容中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等以质检特函〔2013〕34号文的形式予以发布。2014年9月,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情况,起草组又对本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10月再次提交安委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对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5年2月形成了报批稿,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2016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修订增加了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和简易升降机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首次检验的要求,调整了定期检验的范围,完善了部分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更新了有关内容,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提供了依据。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汤晓英吴峰崎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钱夏夷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雷庆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剑雄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叶助光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雷鹏实用文档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彭力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朱云龙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刘德民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易水洪江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刘少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孙小伟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佛山分院李松洛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所郭鹏伟新乡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宋耀国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熊卫国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秦绪起上海宝松重型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福泉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田福兴中国一冶机械化施工分公司车友山中国石化集团第二建设公司贾桂军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尚洪实用文档目录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1)附件A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6)附件B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7)附件C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项目和要求················(8)附件D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请表·················(37)附件E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请反馈单···············(38)附件F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39)附件G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报告··················(41)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52)实用文档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定期检验,是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以下简称自检)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首次检验是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之前进行的检验。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首次检验。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范围按照《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具体范围按照《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B),其首次检验项目应当包括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在附件B中的以下起重机,其定期检验应当包括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一)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16)要求实施了监督检验的;(二)按照本规则要求实施了首次检验的;(三)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要求的。第四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涉及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首次检验、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第五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次检验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项目和要求》(见附件C)。本规则检验项目中含吊具(注2)和轨道(轨道基础除外)的检验,不含索具(注3)的检验。起重机械上所附设的升降装置和用于安装修理等用途的起重设备,作为整机的附属装置随同整机一同检验,其检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注2:起重机械吊具,是指用于将需要吊运的重物与起重机械承载钢丝绳(或者链条)联结起实用文档来,以实现吊运目的的起重机械部件,属于起重机械本体的一部分,如起重机械吊钩、抓斗、电磁吸盘、集装箱专用吊具等。注3:起重机械索具,是指吊具与吊运重物有效联结的辅助用具,如用于捆绑重物并联结吊钩的绳索、吊带、链条等。第六条使用单位对提供的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检验机构对检验结论负责。第七条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产权单位应当在使用前向产权所在地的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实施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第八条申请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填写《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请表》(见附件D)。检验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请反馈单》(见附件E),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资料。申请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产权单位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产品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四)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的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五)整机船运证明、照片等资料(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前款要求的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注4: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应当在其质量证明书中注明“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第九条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附件C的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维保和自检,并且作出记录,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第十条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提交起重机械上次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上次检验周期内的维保、修理(如有)和自检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二)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按照要求进行拆卸;(三)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四)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部位(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以上),采取可靠的登高安全措施;(五)安全照明、工作电源满足检验需要;实用文档(六)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检验所需的载荷;(七)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等,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八)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九)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十)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以及辅助工具。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订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要求、检验记录等在内的检验方案(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现场检验、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第十二条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应当首先确认使用单位的检验准备工作。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经检验机构负责人同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是必须书面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第十三条检验机构检验用的检测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经过检定、校准。对有防爆、防强磁场要求的场所,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符合现场环境的要求。第十四条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记录。检验记录应当具有可追溯性。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记录实际测量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用文字描述检验结果;需要列表或者附图的,另列表或者附图。第十五条检验结论综合判定原则如下:(一)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二)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且无法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三)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允许进行整改,并且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完成;使用单位整改并且自检合格后,应当申请原检验机构到现场复检,复检时所有检验项目合格,综合判定为“复检合格”,复检时检验项目仍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复检不合格”;使用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综合判定实用文档为“不合格”。第十六条现场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F,以下简称检验意见书,格式分(1)和(2)两种],并且由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签字。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合格”或者“复检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1)。检验项目不合格项需要整改的、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2)。第十七条对于检验存在不合格项需要整改的起重机械,或者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械,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报告》(见附件G,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结论”按照如下要求填写:(一)单项“检验结果”一栏中,定量项目填写数据,定性项目作简要描述;(二)单项“结论”一栏中,填写“合格”“不合格”或者“无此项”。第十九条在使用登记地使用的起重机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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