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课件教育议程:一、社区矫正对象点名二、刑法的概念三、刑法的基本原则四、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五、排除犯罪的事由六、总结七、什么是法律援助八、观看《一米阳光》微视频二、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例甲系某县机械厂职工,与女工乙在同一车间上班。两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两人都已结婚,也不想离婚。两人之间的奸情后来被乙的丈夫发现,并向该县法院告发,经该县法院审理,以通奸罪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问题:该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分析:甲的行为并不是犯罪,因为我国刑法并未将通奸作为犯罪行为加以规定,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该法院的判决是不正确的。三、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行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所谓罪行法定,是指什么行为构成什么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案例2002年5月26日晚9时许,原绍兴轻纺科技中心总经理徐建平与其妻子丁遐(公司董事长)吃过晚饭后,先后回到位于柯桥的公司卧室内,因工作及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徐建平借着酒劲,一手拿起茶杯向丁遐头部猛击,一手使劲掐丁的颈部,直至妻子窒息死亡。作案后,徐建平用钢锯将尸体肢解,抛入消防蓄水池内。次日,徐建平乘车潜逃到江苏省南京市。2002年11月15日,徐建平被公安机关抓获。问题:2003年4月,徐建平在关押期间完成的3项实用新型技术,被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受理。这3项技术发明都与纺织行业有关。徐建华本人拥有多项国家专利,还曾被评为2001年度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先进个人。近200名知识界人士上书法院请求“刀下留人”,认为其对中国纺织业有巨大贡献,保留其一命更有价值。对徐建平该如何处罚?分析:法院坚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徐建平做出了公正的判决。2003年4月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故意杀人罪的徐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建平不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12月1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对徐建平的死刑判决,之后便对徐建平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对任何公民,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情况等有何不同,都应当一律平等地适用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定罪上平等、量刑上平等、行刑上平等三个方面的内容。案例甲和乙到丙家行窃,一共窃取了价值数万元的财物,经销赃后,赃款由二人平分。但甲在行窃过程中,瞒着乙偷偷地把一个价值五千元的戒指装入口袋,据为己有。案子最后被公安机关侦破,一审法院判决甲有期徒刑五年,而判处乙有期徒刑三年。问题: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分析:正确,因为甲的盗窃数额明显比乙大,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其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比乙大。(三)罪行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行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均衡原则或罪行等价主义。其含义是,根据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案例李某某日驾驶“解放”牌卡车为其岳父拉木材,因手续不符合规定,贾某不让李某将木材拉出门。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贾某赶来制止,李某一意孤行,仍继续开车出大门,将前面的贾某推挤到墙根处,贾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令其停车。被告人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车,将贾某摔下。李某见贾某被摔之后,不仅不停车,反而驾车离开现场。贾某被摔成重型闭合型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问题:李某是故意杀人吗?分析: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明知其通过加速行车并急刹车的方式将贾某摔下,可能造成贾某脑部损伤而死亡,但是为了摆脱贾某开车出大门,对可能造成贾某死亡这一结果予以放任。所以说李某对贾某的死亡结果持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因而,李某的主观特征是间接故意。案例某甲是某县某乡农民,一天某甲的舅舅某乙来到其家,在她家吃中午饭。某甲在做饭时,误将砒霜当做白糖放入汤中。某乙吃完饭之后,肚痛难忍,一会儿便倒地身亡。死后查明,某乙是因食用砒霜而致死亡的。问题:误将砒霜当做白糖放入菜中,致使客人死亡,是不是犯罪?分析:本案中某甲显然不是有意想害死其舅舅,故可以排除其故意犯罪的嫌疑。某甲应该能预见到自己可能会拿错东西,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警惕,误把砒霜当做白糖放入食物中,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某甲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案例甲系农民,一日携喷雾器到责任田里喷药灭虫。喷药前,发现下风处有一幼童在田头割草,便命其远离。但是因该处青草茂盛,幼童不愿意远离。在甲喷药的时候又偷偷回到原处割草。甲虽然已经发现,但是他感到风势已弱,危险不大,便未再命其远离。不久,发现幼童已中毒昏倒,急送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问题:甲是否要负刑事责任?分析:甲已经想到自己喷农药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幼童中毒的后果,但是他轻信风势已弱,危险不大,最终造成了幼童死亡的结果,甲的行为属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四、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犯罪:(1)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2)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发不发生无所谓)过失犯罪:(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五、排除犯罪的事由案例:田某是郑某的领导,郑某记恨田某经常批评自己一天下班后,郑某尾随田某来到无人之处,郑某用刀刺田某,田某将手中袋子甩向郑某,袋子中装有硫酸,瓶子摔碎之后,将郑某的眼睛烧瞎。问题:田某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分析:田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一)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用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卫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受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例甲在街上被一条疯狗追咬,为了不被狗咬伤,不得已将路边乙的房门踢开,冲进屋内躲藏。问题:甲的行为是否犯罪?分析: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二)紧急避险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纳的紧急避险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或者等于所避免的损害)总结今天主要跟大家简单讲了一下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等,主要是用一些案例来让大家更好的理解有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的内容虽然不是很多,但目的是为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更深刻地了解到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国正在全面实行依法治国,每个公民都应该学法、懂法、捍卫法律的权威,学习法律,一方面能约束规范我们自己的行为,知道哪些事情可能会触碰到法律的界限,哪些事情不能去做;另一方面能保护我们的权益,当他人侵犯到法律赋予我们的法益的时候,能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你们之前犯了一些错误,很多人可能就是由于自我的法律意识过于淡薄,希望你们能够吸取教训,耐心接受社区矫正,以后在生活中能够主动多学习法律知识,并倡导身边的家人、朋友一起学习法律知识,为文明和谐社会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接下来,我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法律援助。六、什么是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