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村民自治权力的机构。第三条凡属于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均适用本议事规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四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一般半年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负责召集。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村民代表会议。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议事规则与正常会议相同。(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的;(二)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三)上级部门责令召开的。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举行时,村民代表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请假的,应事先向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小组组长)请假。2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0名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或50名以上村民联名提出,联名提出议题的,应将议题于开会之日前十日提交村民委员会,并提供解决问题的设想、方案及有关材料。第九条村民代表举行会议,应在会议前五日,由村民委员会将开会日期和会议的议题告之村民代表,并提供有关材料,以便征求村民的意见。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村民委员会应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时,该成员应当回避,并将评议结果报当地人民政府。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张贴公布。第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下设村务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村务公开全程监督,有权检查、审核公开内容、查对帐务帐目;对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四条村务监督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一般由3—7人组成。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经村党支部从村民代表中提名,由村民代表会议按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推选。第十五条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25周岁至60周岁;3(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三章审议、决定、表决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讨论决定本村自治章程第九条规定的下列事项:(一)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三)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见村财务管理制度);(四)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1000元以下包含1000元由村委会主任审批;1000以上—10000元以下包含10000元由村两委讨论决定,授权村委会主任审批;10000元以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授权村委会主任审批);(五)兴办学校、道路、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5万元以下由村委会提出方案,交村两委讨论决定;超5万元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七)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八)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九)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十)土地征用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一)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4民利益的其它事项。第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村民代表表决有关事项,视决定事项的性质,可选择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通过的方式,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审议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并在下次会议上汇报执行情况。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村民委会员全体成员违反第十六条之规定,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违规决策、违规管理或擅自改变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按照当选后签订的协议和村民自治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四章会议记录第二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要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的内容要详细清楚,实事求是。第二十二条会议记录的内容要经过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核对并签名。第二十三条会议记录要列入档案,妥善保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