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这次课件的内容如下:覆盖范围、基金来源及筹集、给付条件、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管机制以及改革方向。加上后面的总结吧。1.德国养老保险体系:德国养老保险体系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自愿保险等多种形式组成。德国的养老保险较全面地规定了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资金来源、缴费标准和筹集方法等2.覆盖范围: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自愿保险、特定群体的养老保险等多种形式组成。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目前,法定养老保险覆盖了从业人员的90%,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干。自愿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医生、牙医、药剂师、律师、艺术工作者等。公务员和法官是国家终身雇佣人员,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有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适用《联邦公务员社会保险法》。自谋职业的农业人员有独立的“农民养老保险”。3.基金来源及筹集:法定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所有的投保人都有义务依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有两个渠道,一个是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这是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另一个是国家财政补贴。每年获得国家财政补贴的数额占养老保险费的五分之一。养老金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长短计算,但最高不超过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德国政府计划,到2030年法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将由目前的19.5%提高至22%,到2020年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占工资的比例由现在的平均53%降为46%,到2030年进一步降至43%。(德国的法定养老保险起源于俾斯麦时期的“自助资助”模式。规定养老保险费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并主要由雇主和雇员承担,国家只作一定的补贴。这一模式是典型的收入关联年金计划。在这种年金计划下,缴费和津贴的多少与个人的工资水平直接相关,通常是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就业年限、交费期限、收入替代率及调节系数等基本要素确定,并侧重体现收入关联和收入再分配的特征。此外,德国对缴费基金采取统筹和共济的方式进行筹集和分配,从而使工资收入水平不同的人在退休后所享受的养老金差别较小,使社会公平目标相对得以实现筹资模式:从完全积累到现收现付。从1957年开始,基金积累制向现收现付制转变,到1969年彻底实现。现收现付制模式一直保持到现在。)4.给付条件:被保险人必须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达到缴纳保险费的期限,才有领取养老金的资格。采用这种办法的国家有法国、德国和美国等。德国规定享受养老金的条件为年满63岁、投保35年或年满65岁、投保15年;养老保险的给付资格与条件。通常各国普遍规定两个基本要求:(1)缴费满15年;(2)达到政府规定的退休年龄。如投保者者死亡,其家属可得到一定百分比的养老金。通常年满65岁者即可领取养老金。在某些前提条件下,年满60岁或63岁即可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数额原则上与投保人的劳动工资、交纳时间长短相挂钩。目前,法定养老保险覆盖了从业人员的90%,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干。覆盖范围包括了除公务员和法官以外所有蓝领和白领的人员,可分为工人养老保险和职员养老保险两大分支。此外还包括按照行业设置的海员、铁路工人和矿工养老保险。5.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机制:自治性越来越强。在养老保险领域,遵循国家立法和国家自治相结合的原则。经选举产生的雇员和雇主代表对养老保险实行自治管理。自治结构是游离于政府之外的,所有这些机构共同构成了德国养老保险机关联合会(VDR)。这种将政府从直接的管理责任中脱离出来的自治管理模式还形成了有效的、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外部监督机构是政府,内部监督机构是自治机构,从而有力地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日常运行。自治组织的管理能力也是在不断的实践中变得越来越强大。6.改革方向::制度改革:严重的人口老龄化和居高不下的失业率,使德国现收现付的养老金运行模式(现收现付制即社会保障完全靠当前的收入满足当前的支出,不为以后年度的保险支出作资金储备)已经面临危机,成为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为了缓解这种状况,德国政府对养老保险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改革内容包括:提高退休年龄。德国现行养老保险法律是2005年新修订的《老年和伤残保险法》,决定从2012年起开始逐步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高至67岁。(附录:提高退休年龄。退休年龄由65岁提高到67岁,退休年龄由实际平均6O岁提高到63岁,以保证2O3O年退休金交纳不超过工资的22%。这一措施在欧洲具有普遍性,法国已把退休前最低工作时间从37.5年提高到了4O年,意大利则考虑把最低工作年限提高5年。)适当提高养老保险费率,降低过高的养老金水平。德国养老保险费率从1995年的18.6%增长到1999年的19.5%,2009年又增长到19.9%。鼓励多种渠道发展养老保险。2002年德国开始实施“里斯特”法案,即德国公民只要同保险公司、银行或基金签订私人退休养老金合同,就可以得到国家的补助,而且补助金额每年都会增加。养老形式:在德国,进入“专业护理老人院”是老人们最普遍的一种选择。这些养老院拥有世界一流的硬件设备和人员管理方式。不过近年来,德国兴起了一种名为“老年之家”的互助养老方式。一些害怕孤独又不愿意去养老院的老人们自发组建自己的小天地,在“老年之家”中,成员共同分担家务,互相帮助,一起参加社会活动,让老人们远离了孤独,也体会到了家的温馨。此外,德国一些社会团体和地方政府也探索出了包括“多代屋”在内的多种互助养老模式。这种方式不仅有助于开发老年人潜力、还有助于促进代际交流。如里德林根的“乐龄合作社”,不仅老年人可以加入,年轻人也可以加入进来。参加者可以选择小时工资,也可以把服务小时存在合作社,用以日后获得同样时间的免费服务。这种做法既鼓励老人互助和自立,也吸引了年轻人参与其中,通过服务老人为自己未来的养老做准备。减少养老金领取比例。养老保险改革的核心是引入可持续发展概念,在统筹考虑交纳人和领取人比例变动的基础上,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调整收支比例以求总体平衡。为尽可能减小振荡,改革措施从长计议且循序渐进,退休人员养老金占工资比例,2O2O年由现在的53%降为46%,到2O3O年进而降为43%。提高养老金缴纳比例。为解决交纳人与领取人比例不断下降带来的收支失衡问题,既要减少领取比例来“节流”高缴纳比例以“开源”,养老金交纳占工资19.5%的比例从2O3O年起提高为22%,退休人员享受3年大专院校培训的福利待遇将很快被取消。扩大私人养老保险。德大多数人参加法定养老保险,私人养老保险以往面向自由职业者或高收入群体。在继续保持法定养老保险的同时,今后将鼓励所有在职员工投保私人养老保险作为附加养老金,投保额逐年增加,投保者可从政府得到相应数额的补贴。政府有关部门希望,这部分养老金近期占到整个养老金的15%,中远期达到25-3O%,由现在的补充地位逐步提升到与法定养老保险相近的支柱地位。政府将在养老保险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财政负担要相对稳定。近期每年拿出7OO亿欧元来补贴养老保险基金,同时把提高的生态税补充到养老基金中。)7.若干启示通过对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分析,可以发现,其中既有值得学习的经验,也有引以为戒的教训。(一)经验尽管在实践运行中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在一定程度上,德国作为福利国家的典型和资深代表,还是提供给我们一个追求公平、法制完善和管理透明、规范的养老保险制度典范。1.公平的理念。平等与幸福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德国在社会政策中贯彻的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公平的理念,是与整个人类发展相一致的,其对社会公平的执着和不懈追求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2.完善的。这是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走上规范、高效的重要保证,许多国家成功的社会保险运行实践都说明了这一点。法律的完善不仅仅体现在法律的齐全上,还体现在对法律的稳定性和动态性保持一个合理的度上。如在德国,仅2001年到2005年期间,政府就曾对多项条款进行了几十次的微调,而整体的管理原则又得以保持。3.自治的管理。自治管理是一种透明、民主和有效率的社会保险管理模式,一方面自治管理可以充分吸收社会力量,直接减轻政府的管理责任;另一方面,赋予了劳动者、和工会参与管理的权利,是对劳动者保险权益的最大尊重;而且,自治管理有助于政府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保证制度运行的效率。4.茁壮的工会。与过于强大的德国工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中国,工会组织太不完善。作为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保险制度,往往都是出于政治目的的安排,其制度的出台也往往是不同利益集团相互较量的结果.如果没有工会这样的组织与企业、政府等其他利益组织形成力量的牵制和制衡,劳动者的权益是很难保障的,在利益多元化、矛盾多元化的社会转型期就更是如此。(二)教训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水平确定上,要吸收以下教训:1.养老保险是多个系统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不是某一单个因素的独立作用,偏执于任何一个单一的因素,不顾其他,制度的发展必然是不可持续的。因此,要综合考虑经济、政治、文化和等多项因素。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同一因素对制度所起的决定作用或影响程度也是不同的,对制度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是必要的。2.平等与幸福固然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但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才是人类社会不断接近这个目标的唯一路径。只有把蛋糕做大,才能有更多的蛋糕可分,否则促进社会公平的福利制度不仅不能长期存在,还会造成经济的衰退,形成社会经济发展的恶性循环,这样一来,终极目标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3.只注重公平而不注重激励劳动者的制度只会增加国民的惰性和依赖性,从而降低经济活力,对经济发展有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