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布斯农业生态水稻种植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TARBUSS-N001种植方收购方江西星布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生态水稻种植买卖合同。第一条:种植方负责对生态水稻的种植生产。收购方负责对水稻种植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稻谷的回购。第二条:种植方应按照收购方的收购要求,向收购方承诺生态水稻的种植面积为亩,并按照收购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足额地向收购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稻谷。第三条:种植方生产的稻谷,只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收购方负责全部回购。稻谷的收购价为不含税人民币5.60元/公斤。第四条:收购方负责安排1-2名专门的技术人员免费搞好水稻种植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种植方科学种植,防止水稻作物的病虫害,提高水稻的产量和质量。第五条:收购方负责统一向种植方提供水稻种子,种植方按40元/公斤购买结算。超出部分由收购方负责。水稻种子款由收购方先行垫付,待回购稻谷时在种植方货款中扣除。第六条:收购方负责统一向种植方提供水稻种植所需要的有机肥和生态农药,价格按市场结算。有机肥和生态农药款由收购方先行垫付,待回购稻谷时在种植方货款中扣除。双方责任与义务:1.因本合同约定种植的水稻为无公害生态水稻,生产过程中绝对不允许使用非有机化肥、生态农药和除草剂等。种植方应严格按照收购方提供的种植方法进行生产。如因种植方使用收购方不认可的非有机化肥、生态农药和除草剂等造成其它稻田污染,收购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种植方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2.种植方生产出来的本合同项下的稻谷,应全部出售给收购方,未经收购方同意种植方不向他人出售。违反者需赔偿收购方2万元人民币。3.因收购方在种植生产过程中因其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买受人应当负责对种植方的经济赔偿。4.种植方由于不按收购方的技术要求和所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标准生产;或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造成的损失,由种植方承担。5.为提高种植方的生产积极性,如种植方已按收购方的技术要求和所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标准生产;也没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情况下。如果70%的种植方亩产价值不到1600元人民币时,收购方负责按1600元人民币/亩的价值重新核算稻谷的收购单价。保证70%种植方种植收益不低于1600元/亩。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一式两份,种植方、收购方各执一份,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种植方:(盖章)身份证:电话:收购方:江西星布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盖章)法人代表:地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