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和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市局《XX市质监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质监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针对当前我县一些行业和企业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问题比较突出及在生产经营中违法、违规情况较为严重的问题,从8月下旬至12月底,围绕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地区,采取集中整治的方式,标本兼治,把全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加快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强县作出应有的贡献。重点产品包括食品、消费品、许可证产品、认证产品、纤维制品、特种设备、农资等工业产品、进京产品和与奥运有关的产品;重点企业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许可证产品、认证产品、特种设备等工业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地区包括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集中的生产区域、无证生产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二、主要任务和目标按照“打击、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原则,开展以下4个专项整治,达到18个目标。(一)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1、工作任务。大力开展对食品生产企业和作坊的治理整顿,深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坚决打击用“地沟油”、“回收油”炼制食用油的行为;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获证企业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进行生产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和改进生产条件;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的改造,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禁止使用定量包装,限定区域销售,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对食品生产比较集中及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开展区域整治,进一步完善区域监管责任制;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小麦粉、大米、酱油、醋、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纯净水、冷冻饮品、白酒等食品和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蜜饯等高风险食品,所有进京、进奥食品。重点单位:上述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销售到敏感地区的企业,出现过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3、工作目标。到今年年底,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并建立企业监管档案;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企业100%落实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100%建立原辅材料进货、添加物使用、产品生产销售台帐或记录;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严厉制裁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添加物违法行为;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问题。(二)消费品、农资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整治。1、工作任务。大力开展对家用电器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农资等产品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行为的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冒用质量标志和冒用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进行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吊销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的证照。加大对重点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加强对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生产所使用的原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加快10类产品电子监管网入网工作。2、整治重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保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脚手架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消费品、农资产品。3、工作目标。到今年年底,家用电器等10类消费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无证生产行为基本消除;获证企业生产产品的监督抽查合格率提高到90%以上,其中大型企业达到95%以上,制假售假重大违法活动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生产得到杜绝,市场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到今年年底,100%消除农资无证和无标生产问题;农资产品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坑农害农、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止。(三)特种设备安全整治。1、工作任务。生产单位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对其产品的设计、制造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重要工序、工艺、检验检测等生产过程是否严格执行工艺纪律;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分包和异地生产的现象;是否存在转借或者是变相转接许可证的行为;质量管理的责任人员是否到岗到位;焊工、无损检测人员,电梯和起重机械安装作业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产品是否经过监督检验;在制产品、库存产品及出厂产品是否合格等。2、整治重点。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及从事制造、安装、改造、检验的单位和人员。3、工作目标。到今年年底,100%解决无证生产问题;基本杜绝无相关资质上岗作业的问题。(特种设备科负责)(四)絮用纤维制品的安全整治。1、工作任务。加大对产品质量的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在再加工纤维生产中使用禁用原料脱色漂白以及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使用禁用原料或限用原料、以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冒充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集团购买者不依法履行进货验收义务的行为。2、整治重点。学校、幼儿园、养老院、民政、医院、住宿业等集团采购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包括床上用品、软体家具、毛绒玩具等)。纤维、絮用纤维制品和再加工纤维的生产企业。3、工作目标。到今年年底,100%消除“黑心娃娃”;“黑心棉”问题得到有效控制;纤维、絮用纤维制品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纤检所负责)三、实施步骤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开展。(一)全面动员,自查自纠阶段。(8月24日~9月15日)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通过集中培训、媒体宣传等形式,向此次整顿涉及的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宣传全国和省、市质量工作会议、《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精神,使其了解国家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各项要求,以及其作为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督促其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二)拉网检查,集中整治阶段。(9月16日~10月15日)各相关科所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企业底数,全面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建立质量安全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三)重点攻关,整顿提高阶段。(10月16日~12月1日)根据拉网检查发现需要整治的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明确整治目标,制定整治方案。通过打击、整治、帮扶、规范,集中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行业性、区域性问题,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和优势行业健康发展。四、工作措施全局干部职工一定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担负起提高质量、维护安全的重大责任。要传承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精神,接受挑战,迎难而上,充分认识“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战略意义,施“重典”,下“猛药”,举全局之力,打好全市“整治行动”攻坚战。(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成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XXX同志任组长,XXX同志为副组长,有关科(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充分发挥各级打假办的作用,积极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深入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制,区域监管人员要逐个企业进行检查,要做到检查与抽查相结合,检查与执法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二)加大工作力度,务求“整治行动”取得实效。一是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真抓实干,务求实效。二是要加强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对大案要案由主管局长亲自督办。重点查处一批涉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案件,对跨区域、涉及多个部门或存在地方保护的案件,实行联合办案,必要时请纪检监察、公安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三是要切实履行问责制度,对在整治活动中消极推逶、徇情枉法的,绝不姑息迁就。四是要建立名优企业的联系,强化与名优企业联合打假机制,保护名优企业的合法权益。五是要针对重点产品,突出安全类指标,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和频次,严肃处理生产严重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三)加强宣传工作,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大力加强新闻舆论宣传,正确把握新闻舆论导向,全面展示质监部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行动、能力和决心,彰显质监部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树立质监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传媒,加大宣传“整治行动”的力度,扩大社会影响。要充分利用网络、信函等举报渠道,广泛发动群众围剿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公开曝光、重大问题的跟踪报道等形式,营造浓重的高压态势,形成对制售假冒伪劣犯罪分子强大的震慑力、威慑力。(四)加强信息反馈工作。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整治行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使用等工作,编印有关整治行动的简报,随时向县政府、市局、有关部门、报送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情况,并按市局要求上报有关材料。行动期间,各相关科所要加强和重视信息报送工作,由各科所长负责,每天上午11点前,报送一次动态信息。重要信息随时报送。不得瞒报、拖报、漏报。查处的货值较大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随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