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秘密事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不适用于保守国家秘密。第二条公司秘密是指《反不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关系公司权利、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非国家秘密事项。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第四条保守公司秘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方便工作的方针。第二章保密范围第五条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计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纪要;4、公司财务各类报告、报表、统计报表;5、公司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6、公司所有的技术资料、图样、工艺文件、制造与检验规范、各类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实验报告、实验记录等;7、公司产品去向、售后服务等;8、其他经公司确定的事项。载有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容的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第六条公司秘密事项的确定由产生秘密事项部门申报、保密委员会批准,保密办标识“内部资料★年”,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第七条保密委员会及下属保密办对全公司保守秘密负责,各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内部秘密事项监管。第三章保密措施第八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保密办或保密办监管各部门执行。第九条公司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未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摘抄和销毁。第十条收发、传递、外出携带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十一条私人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允许在公司计算机上使用,如需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由本部门领导批准到保密办借用。第十二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由总经理批准。第十三条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应限定秘密事项知悉的范围,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保密办,保密办应立即做出处理。第四章处罚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第三章规定者,罚款200元。第十六条工作疏失泄露公司秘密未造成损失者,罚款200元。第十七条非故意泄露公司秘密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轻微者,罚款400元。第十八条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者,予以辞退并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并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同时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1、故意泄露公司秘密;2、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提供公司秘密;3、恶意删除、销毁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内容;4、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1、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2、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