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监督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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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主监督的创新创新是一切工作的活力之源,也是政协工作开创新局面的强大动力。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新形势下需要更加注重发挥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促进民主政治建设,仅靠传统的思维方式,已经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要开启新思路,采取新举措,拓展新渠道,搭建新载体,不断丰富民主监督手段,提高民主监督实效。一、树立强烈的民主监督创新意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通过人民政协的组织形式,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是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联系的,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需要不断地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大胆实践。首先,创新是深化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理论研究工作的有效途径。民主监督理论是人民政协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指导和推动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就必须边研究边实践,用实践去检验理论研究成果。一是要深化对政协民主监督基本理论的研究。通过创新监督的实践活动,有利于推动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内涵、外延、特征、对象、范围、方式、力度、作用,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原则、法理基础,政协民主监督与民主党派监督的联系与区别,政协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联系与区别等理论问题的研究。二是深化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主体作用的研究。通过创新监督的实践活动,有利于推动对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等主体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等理论问题的研究。三是深化对政协民主监督有效形式和途径的研究。通过创新监督的实践活动,有利于推动对民主监督形式的创新理论研究。充分运用好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门委员会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以及委员视察、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等传统的民主监督形式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搭建新的工作载体等理论问题。四是深化政协民主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其他方面监督相结合形式的研究。通过创新监督的实践活动,有利于推动对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人大法律监督、媒体监督及社会监督结合等问题的理论研究。只有不断创新,才能形成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循环过程,真正把民主监督理论弄懂弄通,为民主监督的深入开展提供理论支撑。其次,创新是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实践的迫切需要。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丰富和发展,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追求愈加强烈,对民主意识的渴望与日俱增。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不公正、不合理现象出现在社会各领域,随之而来的是大量正常和非正常的民主诉求充满社会的各个层面,涌动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项活动之中。社会各界别的广大群众渴求通过民主监督最大限度地传递自己的诉求信息,反映自己的愿望与要求。然而在工作实践中,多数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都普遍认为民主监督是三项职能中的薄弱环节。一是从思想观念上看,政协本身存在不愿监督、顾虑重重的问题,敢于监督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从监督手段上看,存在着形式少、载体不足的问题,没能探索出更多的有广大委员参与的有效监督形式;从外部环境上看,少数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口喊欢迎政协监督,实质上并不愿意政协加大监督力度。作为政协组织应进一步深化对民主监督重大意义、特征的认识,从思想上重视民主监督,从机制上发展民主监督,从环境上营造支持民主监督的氛围,全面提高履职水平。要实行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相结合,委员个人监督与政协有组织的监督相结合,民主监督与其他形式监督结合,敞开思路,放开手脚,开辟领域,丰富手段,实现政协民主监督代表性与广泛性的统一,政治性与党派性的统一,组织性与民主性的统一,协商性与监督性统一,使民主监督工作得到切实的加强。二、不断探索强化民主监督的新思路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民政协按照《政协章程》规定,在开展民主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在新世纪新阶段,政协应当积极探索民主监督的新形式,并在工作中不断规范,使民主监督机制得到完善,政协工作也增强了活力。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探索,以加大民主监督力度。第一,把评议工作融入重点提案督办之中。提案是委员履行监督职能范围最广、数量最多的形式,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提案办理过程中重答复轻落实的问题,一是建立工作机制。由政协领导督办重点提案、提案委全年跟踪督办、专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配合督办的工作机制,并与各项调研、视察相结合,使提案办理工作能突出重点、合理分工、明确责任、注重实效。二是建立提案工作专题常委会制度。在每年召开一次提案工作专题常委会,由政府有关领导通报提案办理的总体情况,由重点提案承办部门负责人分别逐件汇报提案办理结果,政协常委对每件重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评议。三是对重点提案办理情况民主评议。我们还将进一步探索现场办案、联合办案、集中办案等提案督办形式,充分发挥提案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第二,组织委员开展“无陪同”视察。视察是委员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重视视察实效显得十分重要。通常视察的程序是提前与政府相关部门联系,由被视察单位确定视察地点和内容,委员们看到的都是“亮点”和成绩,很难看到问题和不足。开展“无陪同”视察由相关专委会根据年初确定的视察题目,事先选好视察对象。明察暗访,组织委员到现场实地察看,并通过走访周围群众、现场照拍照和录像等掌握实情。听取市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的情况介绍,针对问题共同分析原因、查找根源“无陪同”视察这种监督方式能是让委员看到实情,增强了批评的针对性和所提建议的可行性,同时,还减轻了政府陪同视察的工作压力。第三,对政府部门进行民主评议。组织委员对国家机关进行民主评议是一种针对性很强的监督方式。四是深入开展评议调研。第四,探索多种监督形式。政协的民主监督与其他的各种形式的监督一道,构成了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编织成一张科学的监督网络,互相补充、相得益彰。一是与人大联合视察,把人大依法监督与政协的民主监督结合起来。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合进行视察。对于同一被监督事项避免重复接受监督,从而提高监督的效率、质量,降低了监督的成本,提高了监督的权威性。二是发挥全委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召开全会期间,听取委员们对政府机关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并把提出的意见通过会议简报形式及时报给市委、市政府及法检两院领导,所提意见受到高度重视。三是实行民主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通过媒体进行宣传,使政协的民主监督活动广为人知,促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政协的民主监督。四是开展“资政”活动。党委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通过“资政会”的形式与政协进行协商,广泛听取并吸纳政协的意见。在“资政会”之前,政协要组织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委员进行深入调研,并拿出有份量的“建议书”,通过“听政、问政、议政、资政”几个阶段,收集散落于民间、滞留于基层的真知灼见,让党政决策建立在广泛的民主基础之上。三、创新民主监督工作应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民主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创新监督形式必须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使民主监督形式更科学,机制更完善,把单一监督变为复合监督,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一处理好传统监督形式与创新监督形式的关系。传统监督形式是各级人民政协组织在长期的履职实践中所积淀的工作经验,是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发展形成的,每个阶段监督的形式都产生于相对应的环境。在工作实践中,既不能全盘否定,一切推倒重来,也不能按部就班,因循守旧。正确的态度就是既要继承,又要发展,把传统监督方式与新型监督方式相结合,才能使之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就拿提案督办工作来说,以前主要是组织委员开展提案检查和视察活动,由撰写提案的委员签字表达满意程度。现在,我们把部分重要提案作为重点提案,由政协领导领衔督办,还召开提案专题常委会听取汇报、进行评议,这既是以前督办形式的延伸,也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创新。新形式和老形式之间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是一个统一体,新的监督形式是对传统监督形式的发展。第二,处理好政协监督与民主党派监督的关系。政协的民主监督就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无党派人士以及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意见、作批评,是一种有组织、高层次、相当广泛性的监督,并通过人民政协组织形式来实现的。各民主党派监督往往和参政议政结合在一起,比一般的群众监督接触问题更广,提出问题更深,体现了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互相监督的关系。各民主党派是人民政协的主要参加单位,政协的民主监督如果缺少了民主党派参与,作用就会大大减弱,反之,民主党派如果离开政协组织也缺少参与监督的重要平台,影响其在地区政治生活中的发挥作用。我们在开展各种监督活动中,力争吸纳更多的党派成员参加,如开展民主评议政府部门和选派特约监督员都由民主党派成员担任组长,为他们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创造条件。第三,处理好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的关系。舆论监督是指通过各种媒体公开报道事实、发表意见等新闻传播活动形成或影响社会舆论,对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进行监察和督促,特别是随着各种高科技技术应于各种媒体,使舆论监督的作用更加突出。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同属于监督的范畴,不同的是通过各自不同的渠道发挥监督作用。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有效结合,使民主监督更具连续性、时效性、群众参与性。工作中,我们积极与各种新闻媒体的联合,既可以增强民主监督公开性,也可以增强舆论监督的权威性,进一步加大了民主监督的实效性。第四,处理好本级与上下级政协监督的关系。尽管上级政协组织对下级政协组织的工作关系是指导关系,但由于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和宪法、法律、法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二者监督的对象之间有着隶属关系,为了拓宽监督的范围和加大监督力度,上下级政协之间可以联合开展监督活动。我们在一些视察、民主评议等监督工作中,都主动与各县(市)区政协联合,通过上下互动,既加深了对相关情况的了解,增加监督的力量,同时,也加强了相互之间的联系,收到了更好的监督效果。第五,处理好民主监督与其他形式监督的关系。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任何一种监督形式的缺位都会导致整个监督体系不完整。党内监督其性质是一种党内的纪律监督,政府机关内的监督是行政监督,人大监督是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是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虽然在监督性质、监督对象、监督方法上各有不同,但目标都是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提高党的执政水平,确保国家长治久安。近年来,我们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过程中,积极争取党委的重视、政府的支持,并积极与人大联合开展一系列监督活动,实行多方协作,多维监督,相互配合,相互策应,既增强了民主监督的权威性,又以政协组织独特的视角,充足的智力优势和人才优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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