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轨探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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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的通知各铁路局:1995年铁道部发布的《钢轨探伤管理规则》(铁工务〔1995〕144号)对指导工务钢轨探伤工作,保证线路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铁路提速和重载的不断发展,对钢轨探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大型钢轨探伤车的不断投入使用,全路已形成了钢轨探伤车和探伤仪的两级钢轨探伤网络。现行《钢轨探伤管理规则》已不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需进行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钢轨探伤管理规则》予以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钢轨探伤管理规则》(铁工务〔1995〕144号)同时废止。《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二○○六年十一月十日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加强钢轨探伤管理,提高钢轨探伤作业质量,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钢轨探伤工作具有流动性和技术性强、安全责任重等特点,是工务部门钢轨防断、确保行车安全的关键工作。钢轨探伤作业应安排在白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为探伤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业务学习条件,要对探伤设备的转运、存放、上道作业等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第三条各级管理部门要重视探伤工作,探伤从业人员应固定,探伤队伍应稳定。铁路局要积极改善工务系统培训基地的探伤培训条件,加强探伤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工务段(桥工段)应建立探伤人员演练场所。探伤管理组应建立探伤人员技术档案。第四条铁路局应加强两级探伤网络建设,实现钢轨探伤车与钢轨探伤仪之间检测数据资源共享、相互补充;定期组织钢轨探伤车操作人员与工务段探伤人员进行技术交流,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技术总结,以防漏检或误判。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铁路线路钢轨探伤。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一节机构和人员第六条铁道部钢轨探伤主管部门负责全路钢轨探伤管理工作。第七条铁路局工务处负责全局钢轨探伤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钢轨探伤技术和设备的管理。第八条铁路局工务检测所应设钢轨探伤管理组。第九条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应根据工作任务设探伤生产机构。第十条铁路局应设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钢轨探伤工作。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应设专人负责钢轨探伤工作。第十一条要按照GB/T9445和《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加强对探伤人员的技能培训、鉴定和考核。执机人员必须具有I级或以上级别的探伤人员技术资格;Ⅱ级探伤人员应不少于探伤人员总数的50%。第十二条仪器检修人员应具备Ⅱ级或以上级别的探伤人员技术资格,具有必要的电子技术知识和技能。对仪器检修人员应实行考评制度,不合格者不应担任检修工作。第十三条探伤从业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对不适应钢轨探伤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第十四条探伤从业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胜任探伤工作。第二节工作职责第十五条工务处㈠制定铁路局钢轨探伤工作发展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㈡制定探伤设备(包括钢轨探伤车、钢轨探伤仪、钢轨焊缝探伤仪、通用探伤仪以及相应的探伤器材等)和相应检修设备的配置计划,负责小型探伤设备的选型。建立健全钢轨探伤设备检修管理制度。㈢制定钢轨探伤作业标准,并督促、指导实施,做好钢轨伤损和断轨的分析、统计。㈣制定探伤人员的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比武计划。㈤制定钢轨探伤车的运用管理办法及年度探伤计划。第十六条钢轨探伤管理组㈠督促、检查探伤作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基层单位探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㈡负责实施探伤人员的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比武。㈢参与对钢轨伤损和断轨的分析。㈣建立健全钢轨探伤仪检修管理制度和设备台账。㈤负责对钢轨探伤仪的维修、年检和性能检查。㈥负责对新购置探伤设备、器材和配件的测试或抽查,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进行鉴定。第三章设备管理及检修第一节设备配置和管理第十七条铁路局应根据探伤设备配置计划为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配足探伤仪,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探伤仪。同时应配有相应的安全防护通信工具(如对讲机)、检测仪器、仪表、设备和修理工具等。第十八条新购置的探头和其他重要配件,须经铁路局组织的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九条探伤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钢轨探伤仪应符合TB/T2340标准。超声探头及保护膜应符合TB/T2634标准。钢轨焊缝探伤仪应符合TB/T2658.21标准。通用探伤仪应符合JB/T10061标准并能满足钢轨探伤的需要。第二十条探伤生产机构应配备超声波探伤试块,其中包括:标准试块:CS-1-5试块、CSK-1A或IIW试块等对比试块:WGT-3试块和阶梯试块等实物对比试块:如GTS-60试块和附件2推荐的GTS-60C试块等。钢轨焊缝探伤试块:GHT-1试块,GHT-5试块或等效的GHT-2、GHT-3、GHT-4试块。同时,应注意收集各种带有自然伤损的钢轨用作实物对比试块。第二十一条钢轨焊缝探伤应配备符合TB/T2658.21的扫查装置或组合探头。第二十二条应建立健全探伤设备的管理网络和管理制度,加强探伤设备的保养、维修和检测,禁止使用有故障的探伤设备进行探伤作业。第二十三条探伤仪应有计划地轮换使用,不能长期闲置。暂不使用的仪器,应每月进行一次开机和充电,并做好记录。第二节探伤仪检修、保养和考评第二十四条检修和保养㈠探伤仪探伤仪的检修和保养分日常保养、月测试、季度检修(季检)、年度综合检修(年检)和故障检修等。1.日常保养:每日作业完毕后进行。包括擦拭仪器、充电和对有关部件进行调整、紧固等。日常保养由操作者实施。2.月测试:每月进行一次。对仪器、探头性能进行测试(测试内容见附件1),并对机架部件进行保养。月测试由班组实施,班长(机组长)复验,工长抽检和签认。3.季检:每季度进行一次。逐台对仪器和探头主要技术指标(见附件1)进行测试和调整。对机架(包括探头架和翻板等)进行保养和整修。季检由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探伤生产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检验。4.年检:每年入冬前进行,可与第四季度的季检一并实施。对探头和机械部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及修理,对仪器指标进行测试(测试内容见附件1)。年检由铁路局组织实施。5.故障检修:仪器故障修复后,由检修人员与使用者一起进行测试,合格后共同签认。㈡探伤试块加强对探伤试块的保养。应注意防蚀、防锈、防潮、防碰撞损伤,重要的基准孔应用铝塞防水密封胶封固,基准线、切割槽应采取防锈措施。第二十五条考评对探伤仪的状态质量考核评定,应贯穿于探伤仪的整个使用过程中。㈠考评内容1.季检、年检的合格率、优良率。2.年度总评优良率。3.年度探伤总里程。㈡考评方法1.季检考评:在仪器季检后进行。由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实施,铁路局抽检,抽检率不少于20%。2.年检考评:由铁路局组织,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实施;并由铁路局对各基层单位通过年检的仪器进行抽检,抽检率不少于25%。㈢评分标准、评分细则和奖惩办法由铁路局制定。第三节探伤仪的报废第二十六条报废标准探伤仪连续使用时间超过五年或工作小时超过5000小时者报废;达到报废时限但年检时仪器各项指标仍能达标,可适当延长使用年限。第二十七条报废程序仪器年检时,主要技术指标不合格或无法修复的仪器,经工务处组织鉴定后可按规定手续申请报废。第四节探伤车管理和运用第二十八条钢轨探伤车分为铁道部钢轨探伤车和铁路局钢轨探伤车。铁道部钢轨探伤车配属铁道部基础设施检测中心;铁路局钢轨探伤车由铁路局统一管理、集中使用。铁道部基础设施检测中心负责对全路钢轨探伤车提供技术支持,并根据铁道部行业主管部门的安排对全路线路进行抽检。第二十九条钢轨探伤车的运用和管理按《钢轨探伤车运用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条铁道部和铁路局钢轨探伤车,对年通过总重不小于50Mt或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线路每年应至少检查2遍,对年通过总重不小于25Mt的干线每年应至少检查1遍。特殊地段增加检查遍数由铁路局确定。钢轨探伤车检查的伤损应采用探伤仪进行复核。第三十一条工务段(桥工段)应做好对钢轨探伤车作业的配合和对检测结果的复核、监控,及时反馈复核情况并向主管部门报告。钢轨探伤车操作人员应经常参加复核工作,以提高判伤水平。第四章探伤作业第一节钢轨探伤第三十二条基本要求㈠钢轨探伤1.探头配置和推行速度⑴探头配置:探头配置应能保证从钢轨踏面上扫查时,声束所能射及部位的危害性缺陷都能被有效探测。要加强对轨头(包括内侧、中部和外侧)和轨底横向裂纹(核伤)的探测。除使用70°探头的二次波外,可使用一次波探测轨头核伤。⑵推行速度:普通线路地段一般不大于2km/h;无缝线路地段一般不大于3km/h。㈡道岔部位探伤1.每年入冬前,应加强对正线道岔曲基本轨的探测。2.尖轨探伤时应注意仪器探测与手工检查相结合,仪器探测区域为轨面宽度大于50mm的部位。3.高锰钢整铸辙叉应采用手工检查,钢轨组合辙叉应采用仪器探测与手工检查相结合。4.要定期对可动心轨进行探伤检查。㈢重点处所钢轨探伤在对接头、曲线、隧道、道口、桥梁等重点处所进行钢轨(焊缝)探伤时,要慢速推行,并注意观察波形显示,必要时要结合手工检查。㈣站专线及常备再用钢轨探伤1.站专线钢轨探伤⑴驼峰地段应重视坡峰、坡谷地段钢轨的探测。⑵轨面锈蚀严重时,应采用手工检查;若遇机车、车辆压道无法探伤,作好记录,报技术(线路)科备案。2.常备再用轨探伤⑴常备再用轨,在上备轨架前必须进行钢轨全长范围内的探伤检查。⑵经探伤确认无伤的再用轨应在轨面上标明“探伤时间”。确认有伤的再用轨,应做明显的标记。㈤成段更换钢轨探伤1.再用轨应先探伤、后上道。成段更换钢轨或再用轨,在线路验交时,必须进行探伤,并在三个月内加强检查和监视。2.新钢轨上道后应及时进行探伤,发现伤损时,应及时上报技术(线路)科,并采取措施、加强防范、逐级上报。第三十三条探伤灵敏度0°探头通道:反射法5mm水平裂纹当量;穿透法136mm处φ6mm通孔或6dB底波降低。37°(或35°至45°之间的其他角度,下同)探头通道:3mm螺孔裂纹当量。70°探头通道:φ4mm平底孔当量。第三十四条探伤周期或次数㈠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见下表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年通总重(Mt)年探伤遍数75kg/m、60kg/m轨50kg/m轨43kg/m及以下轨≥801050-8081025-507898-25678<8567注:冬季应缩短探伤间隔时间。其他站线、专用线的线路和道岔每半年应检查1遍。㈡下列情况应适当增加探伤遍数:1.冬季;2.在桥梁上、隧道内、小半径曲线、大坡道及钢轨状态不良地段;3.伤轨数量出现异常,连续两个探伤周期内都发现疲劳伤损(如核伤、鱼鳞伤、螺孔裂纹、水平裂纹等)地段;4.大修换轨初期(75kg/m、60kg/m钢轨为累计通过总重50Mt,50kg/m钢轨为累计通过总重25Mt)、超过大修周期地段、钢轨与运量不匹配地段。㈢无缝线路和道岔钢轨的焊缝除按规定周期探伤外,应用专用仪器对焊缝全断面探伤,每半年不少于1次。第三十五条钢轨伤损分级和处理㈠钢轨伤损分级钢轨伤损分级详见《铁路线路修理规则》。在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探伤灵敏度下发现钢轨内部裂纹时应判为重伤。㈡钢轨(含焊缝)伤损处理1.发现伤轨后应在缺陷处按下表所规定的方法作标记。2.发现重伤钢轨、桥梁和隧道内发现轻伤钢轨时应立即通知线路工区(车间)及工务段调度。3.对轻伤有发展的钢轨,应进行监控,作好记录,并通知线路工区。4.凡发现乙炔气割或烧孔钢轨应迅速通知线路工区立即更换。伤损标记伤损种类伤损范围及标记说明连续伤损一点伤损轻伤|←△→|↑△用白铅油作标记轻伤有发展|←△△→|↑△△用白铅油作标记重伤|←△△△→|↑△△△用白铅油作标记铁道部钢轨探伤车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铁路局钢轨探伤车检查中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工务段(桥工段)处理,检查后向有关单位通报检查结果。第二节钢轨焊缝探伤第三十六条技术要点㈠基本要求1.新焊焊缝:厂焊或基地焊的钢轨焊缝,应严格执行“先探伤、后上道”的规定。在线路上现场焊接的接头,焊接后应及时进行探伤。在办理线路验交时,必须有完整的焊接探伤记录。2.焊缝两侧各400mm范围内,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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