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京建质[2002]5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更新改造的装饰装修工程申报评审市优质工程奖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竣工工程设立长城杯金质奖和银质奖。新建房屋工程设立结构长城杯奖。第四条市优质工程奖项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设立的工程质量荣誉奖项,市建委成立市优质工程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市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的领导,市建委组织专家库,提供专家参加初评检查工作。第五条本市每年对当年完成的结构工程和上两年度完成的竣工工程组织一次评审工作。评审工作要严格依据本办法和奖项质量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年评审长城杯数量按市人事局批准的数量评审。第七条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评审的工程,从市长城杯金质奖工程中择优推荐。第二章评审机构第八条市优质工程评审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联合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联合会建立市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委员会由十五人组成,下设市优质工程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第九条市优质工程评审的初评工作由各行业协会负责。房屋建筑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装饰装修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第十条承担初评工作的协会,应建立初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初评委会),下设市优质工程初评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初评的日常工作。第三章评审范围第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均可按以下范围和规模,申报长城杯奖项。(一)建筑工程1、单位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2、单位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3、群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4、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5、古建筑工程(重建,不含仿古建筑),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6、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桥梁工程,桥梁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2、道路工程,长度在2公里以上;3、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三)建筑装修工程1、公共建筑更新改造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2、古建筑装修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四)特殊情况列入市优质工程评审范围,经由市评委会决定。保密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十二条申报市优质工程评审的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二)开工时有明确的创优目标、计划和措施;(三)符合市优质工程质量标准(标准另发);(四)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完整、有效。(五)已被区、县、局、总公司评为优质工程。第五章申报程序第十三条申报市优质工程评审的工程,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申报。申报程序如下:(一)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经区、县、局总公司(含片组)同意后,向工程相关初评机构申请参加市优质工程评审,填报《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申请表》。(二)参加结构或竣工工程评审的施工单位,在结构工程封顶或工程竣工一年后,向工程相关初评机构领取《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表》。(三)评审表经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区、县、局、总公司级优质工程评审机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资料报初评机构。第六章评审程序第十四条各初评机构在每项工程初评前三天,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确定初评小组检查人员名单。初评专家应对本企业的工程实行回避制度。各初评机构主要负责初评的组织协调工作,不参加初评现场检查。由专家组成的初评小组依据各专业优质工程评审办法及质量标准,随机指定抽查部位和路线,对工程进行实体检查,初评小组应在现场查阅有关资料,组织座谈,听取各方意见,特别应注意听取工程使用单位使用人的意见。最后由初评小组提出该工程的初评意见。第十五条初评机构应依据初评小组的意见,组织初评委会按规定程序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出具初评报告。第十六条结构长城杯优质工程初评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完成。长城杯优质工程初评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第十七条各初评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初评报告报市优质工程评审办公室。市优质工程评审办公室应在市评委会评审前,做好审议方案和会议的准备工作。第十八条市评委会评审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初评汇报。由各初评机构汇报申报和初评情况。(二)审议讨论。评委会委员进行审议、质询和讨论。(三)表决投票。评委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四)宣布表决结果。市评委会委员出席4/5以上有效,同意票占出席人员的2/3以上有效。市评委会依据投票统计,宣布表决结果。第十九条市评委会将评审结果上报市建委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由市建委决定和公布。市建委决定正式公布前,应通过建设市场报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市建委公布。第二十条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由市评委会从市长城杯金质奖中择优推荐,报市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市建委批准后,由市联合会办理申报手续。第七章表彰第二十一条市建委对获奖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授予奖杯和证书,对主要分包单位授予证书。授予获奖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相应奖项证书;授予获奖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质量负责人相应奖项证书。第八章评审纪律第二十二条评审机构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要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对不称职的专家,应取消其资格,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应予以相应的处理。第二十三条任何申报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复制奖杯、证书或在评审结果公布前进行假冒宣传。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其责任。第二十四条评审结果公布后,对确实存在严重施工质量问题的工程,经调查属实后,由市建委批准,撤销其优质工程荣誉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并予以公布。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市联合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并报市建委备案。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