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十二怒汉》看陪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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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剧中法庭审判与诉讼制度——《十二怒汉》与英美法系陪审制度这是一部拍摄于1957年的黑白电影,没有绚丽的舞台背景,没有奇幻的故事情节,也没有气势磅礴的后期电脑合成,有的只是12名平凡的陪审团成员和一间不到40平方米的小房间。然而,就是这样一部看似舞台剧的的故事,竟然被吕美特拍成了一部不朽的经典佳作,并获得柏林电影节金熊奖。不得不说这部电影自然有其吸引人的地方,用语言的交流,劝说,辩论,甚至争吵,来推动情节的发展,环环相扣,紧密巧妙,紧紧地扣住了观众的心。故事围绕着12名陪审员审判一名似乎已经证据确凿谋杀自己继父的年轻人开始。票数从开始的11票有罪对1票无罪,一直到后面的10比2、8比4、6比6、3比9,一直到最后的1:11,再到后来的唯一一位认为有罪的陪审员放弃坚持,整个审判以集体通过“无罪”而告终。一场原本看来不可逆的审判,却从一个人的质疑最后到出现了这样的巨大转变和逆转,并不是因为这一个人的英雄主义奏效,而是因为极具特色的美国诉讼审判制度在其中产生了影响。然而,人民关于陪审制度是否是合理的仍然有很大的争议。比如,假设电影中的陪审团中没有戴维斯,结局可能就大不相同。假如戴维斯的怀疑是错误的,那样就会放走一个罪犯,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比如辛普森案件。争论的问题在于,陪审制的存在是否合理,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本文将就陪审制度的起源,特点,陪审制的优缺点及争论,以及对陪审团制度的总体概括进行讨论。(一)陪审制及其起源1.含义陪审制度是国家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的制度。陪审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根据其形式的不同,分为陪审制和参审制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主要采用“陪审制”。在这种制度下,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采取“参审制”,法官与陪审员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他们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评议案件,投票裁决。本文讨论的陪审制主要是关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制。2.起源现代陪审制从严格司法制度上讲,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颠,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大不列颠。陪审团被最早运用于11世纪初英王对全国土地进行清理的过程中。在清理过程中,国王委派的调查员必须召集12名当地知情人彻底查清当地土地情况,这就是“末日审判”。采取这种制度是出于一种行政目的——加强土地管理。在此基础上英王亨利二世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如《克拉灵顿诏令》、《北汉普顿诏令》),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陪审制。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1352年,爱德华三世又颁布诏令设立参加审判的陪审团,从而确立起诉陪审团(大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相分离的制度。3.确立陪审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陪审制的确立是对当时神明裁判(Ordeal)和立誓免罪(Compurgation)的否定。神明裁判和立誓免罪其实质是借助一种神秘莫测的超自然力量,利用这种简单的证明方式来代替审判方式,这样的审判很难发现事实的真相,审判结果靠的只是运气。这落后、荒谬的做法必然被理性的方式所取代,而陪审制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当时的陪审员具有证人功能,法院通过陪审员了解案情,这样判决结果相对公正得多。(2)陪审制的确立还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当时英国王室财富匮乏,而封建领主教会经济实力雄厚,可与王室分庭抗礼。英王为增加王室财政实力,一方面在全国推行土地调查;另一方面通过扩大王室法院司法权来填补时常空虚的国库。(二)陪审制及其特点1.全体一致裁决原则民主社会中的“多数人的暴力”,这一问题19世纪英国思想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在其名著((论自由》中就有精彩的论述。民主并非是少数服从多数,而是要给任何人说话的权力,要服从于事实和理性,即使是真理只在少数人甚至是一个人手中。电影中,陪审员戴维斯凭着自身的良知和对他人生命的珍重,以一己之力对抗其他11位陪审员,并最终说服了大家,挽救了一个少年的生命。当然,这个过程是严守程序公正的,每当有入提出要投票时,都组织表决,没有因为观点对立双方人数的悬殊就省去必要的步骤。2.事实审判与法律审判的分开美国陪审制度规定,法庭审理案件时,警察、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会搜集和甄别证据,最终,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定法律问题,两者分工泾渭分明。这种制度设计,恰恰在于排除了陪审员的法律。专业化倾向,使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所区分。而对于事实的认定,一个从未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普通人,凭借基本的逻辑、经验和做人的道德良知,是可以得出合理的判断的。3.陪审员的选任原则美国陪审团制度下,案件审理前,检察官和律师分别对候选人分别对候选人进行筛选以最终形成陪审团。同时控辩双方还有权通过绝对异议程序,不经任何理由排除一定数量候选人,以维护当事人。(三)优劣以及争论争论1.关于陪审制的公正性之争。(1)陪审团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陪审团制度通过分权制衡,审判监督,坚持让公众分享司法权力,保证了司法的民主和公正。还使普通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使,做到了民主司法。反对者认为,陪审团对案件的认定和判断并不是建立在理性的严密的逻辑推断下的,将人的尊严,财富,甚至是生命交个12个临时召集起来的,没有法律基础,有着完全不同背景的人去审判是非常不合理的。而支持者则认为,第一,虽然对于法律和法律程序上,普通人是不完全了解的,但是对于案件的事实本身,普通人也具有判断能力。第二,法律需要理性,但更需要尊重人性。这些陪审员没有法律人的理性,只有平常人的思维逻辑。但是,正是这种普通人的带有人性的思考超越了法律人的冷漠和麻木。长期的法律工作,形形色色的事件,使法律人变得越来越麻木,就像医疗工作者面对生老病死的麻木一样,热情散去只剩下干瘪的法学理论和僵硬的法律条文。像影片中的情况下,一些法律人士可能会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马上定罪。但是,正是有片中戴维斯的同情和善良,给那名无辜的青年人留下了一条活路。(2)责任分散效应也称为旁观者效应,是指对某一件事来说,如果是单个个体被要求单独完成任务,责任感就会很强,会作出积极的反应。但如果是要求一个群体共同完成任务,群体中的每个个体的责任感就会很弱,面对困难或遇到责任往往会退缩。因为前者独立承担责任,后者期望别人多承担点儿责任。“责任分散”的实质就是人多不负责,责任不落实。反对者认为,陪审工作得好坏对陪审员来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因此,陪审员可能不会全身心投入案件的审判,最终导致做出错误的决定。在本片中,真正影响了结果其实就只有8号,然而现实的审判中出现这样的人的概率往往是不高的。可以想象,没有这样的一个人,这个陪审团只能得到一个结论,他们在第一次投票就可以确定了。近似这样的事件,我们也可以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的角度来写,也都有感人的、令人深思的案例和文艺作品。支持者做出解释,陪审团做出裁决一般而言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陪审团评议。对陪审团做出的裁决,必须要求是一致的。裁决作出后,要求应当有陪审团在公开的法庭上递交个法官。由法官在法庭上宣布裁决的内容。之后陪审团解散。由此可见,最终的裁决任然在于法官,陪审团主要是对被审人员是否无罪进行判断,而量刑的决定在于法官。因此,陪审制不能完全影响案件的审判。其次,是多数人的智慧。正因为这12个人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社会领域,所以他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审视案件。正因为他们每个人都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才能真正的从客观的角度来看待问题。这无疑比一个法官更能全面客观的审视案件,为审判的公正性增加砝码。2.此外的争论还有支持者认为,陪审制防止权利的滥用和司法的腐败。在审判的当天,通过随机的方式人民陪审团,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才空的,要想贿赂12个临时确定的而且处于隔离状态的陪审员是很困难的。同时12个陪审员之间相互制约又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效果。然而反对者则认为,陪审制并不能防止司法腐败,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辛普森案件,尽管各种人证物证直指辛普森,但由于辛普森优秀的律师团队,以及不一般的社会地位,使得审判的进程一拖再多,最后甚至宣判无罪。优缺点1.尽管陪审制存在着许多的争议,然而他的优点也是不容质疑的。(1)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普通公民不受政府及其他权利的影响,防止了其他部门对司法权的干涉和影响维护了司法独立,促进公平的司法。(2)促进整个人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在陪审团制度下,是社会中的绝大多数参与到司法审判的活动中来,整个过程是一个非常生动的,深刻的,富有生活化的法制教育形式,潜移默化中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2.陪审团虽然有以上的优点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成本过高。这里的成本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时间成本,一个是物质成本。陪审团制度导致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提高。如陪审团打不成一致意见,倒是诉讼结果悬而未决,同时还要准备新的陪审团重新审理,拖延了时间,总价了成本。此外,陪审的物质成本也是高昂的。(四)概括就如上分析,在审判的公正性方面,陪审制虽然存在着一些争议,但它的确比单一的大法官裁决要更加民主,同时也为法庭的审判提供了更严密,更客观,更多视角的意见,提高了判决的公正性。同时,陪审制的独立性,使得法庭的审判受到人民的制约,有利于法庭力量的平衡,促进司法的公平。最后,由于陪审团成员来自于普通的公民,陪审团制度可以促进人民的法律意识的提升,使得普通公民可以参加法律案件的审判,已经思考,这有助于法制意识的传播。当然,陪审制不是完美的,他的成本也是不容置疑的。过高的陪审物质成本,以及过长的陪审时间,已经过于复杂的诉讼程序,都在对陪审团制度的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陪审员的责任意识也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或规章来进行约束,仅仅只有道德进行要求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应明确陪审员的相关义务以及责任,让他们正确,适当的行使自己的权力,以此来保证审判的有效与公正。总而言之,陪审制的利大于弊,司法部门要通过不断改进陪审制系统,发挥陪审制的优点,同时尽量减少其弊端,是审判资源得到合理充分的利用。——吴文楷3292011220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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