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中所指资金管理包括公司及下属单位在经营、投资和融资活动中形成的所有资金收入、支出管理。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华世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位)。第四条公司及下属单位财务独立核算的,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管理货币资金,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保管、登记、统计业务。应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第二章库存现金的管理第五条库存现金的管理实行限额管理,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下属单位保留一定数额的库存现金(备用金)。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三天内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第六条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超过部分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每日下班前结余现金必须放入保险箱。库存限额不足时可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申请从银行存款账户中提取。第三章资金收支管理第七条资金收入管理(一)现金收入管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现金收入。1.现金收入必须在取得当日由出纳员送存指定银行帐户内,当日送存有困难的应妥善安保措施,并于次日送存。2.大额现金收入执行报告制度。出纳员应报告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大额现金收取出纳员可采取与客户共同护送存入指定银行帐户的方法,共同护送不便的时,由公司或下属单位组织专人护送存入指定银行帐户内。3.公司、下属单位的现金收入公司统一规定不得坐支。4.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根据现金收入的资金性质、用途,开立指定银行存款帐户;严禁任何下属单位、个人截留、转移、私设“小金库”。5.收取现金时,出纳员应逐张查验真伪。(二)转帐收入的管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转帐收入。1.财务管理及人员编制建全的,可由出纳员将有效转帐票据于取得当日送存指定银行帐户内。2.财务管理及人员编制不建全的,由出纳员将有效转帐票据送交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并送存银行指定帐户内。3.出纳员应在取得转帐票据时,查验票据日期、金额、用途、密码等是否填写规范与正确,印章齐全清楚,并在有效期限内。第八条资金支出管理(一)公司资金支出通过预算管理,实现统一的调控。(二)公司及下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司预算管理,分月编制上报资金用款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及财务管理中心备案。(三)公司及下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司资金审批管理规定支付预算内资金。(四)凡是未纳入预算内的支出,未经公司董事长的特殊批准,出纳员不准予以付款。第九条资金收付的日常管理(一)现金支出范围: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的报酬。3.支付给个人的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7.支付各单位间在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9.企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业务,除上述规定的范围可进行现金结算外,都要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二)现金收付业务的日常管理1.公司现金收付由出纳人员负责。2.现金收付必须根据合法的凭证由出纳人员认真核对后办理。对于违反规定的收支,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3.对于内容不详、手续不全、数字有误的凭证,应当予以退回,要求补办手续,更正错误;遇有伪造、涂改凭证等虚报冒领的,应及时向领导反映。4.收付完毕,出纳人员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5.现金收入应当日送存开户银行。6.不得坐支现金。公司支付现金,只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收支的现金必须及时入账。7.申请提取现金,应注明用途,经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提取。8.不准挪用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套取库存现金,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9.出纳人员进行现金收付时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的,经稽核人员审核的有效记账凭证收付款,并按记账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业务终了,应盘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当日余额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10.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应定期将总账的现金账户余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11.为了及时发现和防止现金收付差额,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或下属财务部每月终了必须会同出纳人员盘点库存现金一次,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发现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盘点库存现金。12.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经办部门(人)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或下属财务部,收款部门(人)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人)内。13.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或下属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14.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人)填写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交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或下属财务部签批后,按审批程序办理。15。预算内经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招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直接报账的,按照公司规定报销时间,由经办部门(人)填写支出凭单,写明用途,按审批程序办理。16。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人)提出书面申请,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执行。17.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须在七天内报账,对过期未报的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或下属财务部通知报账或追回现金。公司及下属单位试用期内人员不许借款,由该部门负责人代借。第十条银行存款和账户的日常管理(一)公司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严格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办理各种收支结算业务。(三)在办理银行业务时,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的付款票据;严格控制加盖银行预留印签的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的使用,确需使用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时,要写明收款人和使用限额;不准出借本单位银行账户为外单位代收、代转款项。第四章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第十一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完善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第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货币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管理中心、下属单位负责人、财务部是主要负责人,负有重要职责。财务管理中心要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建立印鉴印章的保管、使用、监督、制约制度,印鉴印章和各种付款票据、有价证券、银行存单要分岗分人管理,出纳员开具的各种付款票据必须经过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签字,经银行印鉴印章管理人员核准登记后方可加盖印鉴印章。第十三条借调人员、见习人员、实习人员不得担任出纳岗位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