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展出协议书各位社团负责人,为促进展会的顺利进行,维护社团利益,避免纠纷,现上海大学社团联合会与各位社团代表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经社团与上海大学社团联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决定在2016年4月15至4月21日期间合作举办展览,特订立本协议。第二条社团方提供的展品在双方约定的展出期间,仅限展览以及展览配合活动宣传使用,社联方有权安排对展品的展示形式并以展品为内容制作展会相关的宣制品。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所、用途,将展品转借第三方。第三条自社团方将展品交至社团联合会起,至展览结束展品归还社团方止,社联方全力承担所借文物的安全保护义务,发现展品受损等情况,应在24小时内告知,双方协商相关责任事宜。若没有事先协商,社联方不得对展品实施修补、装饰等行为。社团方在工作日时间可随时对所借展品进行检查,社联方应予配合,并提供便利。第四条若展品在参展工程中出现损坏,社联将向相关人员进行索赔。同时社联方设置赔偿金,视展品损坏情况与社团方进行协商赔偿,单项展品损坏赔偿最多不超过200元。若社团方不满社联方协调存在异议,可上报团委,由团委老师协商调解。第五条展品有瑕疵或者按展物的性质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社团方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社联方。社联方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若社团方已将有关情况告知社联方,社联方方未采取相应措施,致使展品毁损的,社联方应承担毁损责任。第六条展览结束后,社联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社团方返还事宜,社团方对展品进行查验。查验后展品出现的损坏由社团一方承担.附则:本协议书供上海大学社团联合会和参展社团使用,上大社联代表人和参展社团代表人为责任人。协议书由上大社联代表人和参展社团代表人签字后在责任期内(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4月24日)生效。协议书一式两份,社联一方和社团一方各执一份。上海大学社团联合会社团负责人签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