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党纪处分时间政纪处分时间种类种类行政处罚时间司法处理时间种类种类处分决定宣布情况宣布时间宣布方式文件传阅召开会议通报公告其他宣布范围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支部党员全体人员受委托向受处分人宣布、送达情况向受处分人本人宣布、送达执行时间入档情况归入档案执行时间职务级别变动情况处分前任职时间处分后执行时间工资变动情况类别职务、职务工资数额级别、级别工资档次及数额津贴补贴奖金其他执行时间处分前处分后刑事强制措施时间停发工资情况或改发生活费情况种类执行时间开除公职办理时间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处理情况上岗考勤情况拟给予年度考核等次报告单位填表人:(签名)年月日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章)年月日注:填写完毕后请寄回或送回中共××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制定依据: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浙纪发〔2005〕21号)第十八条:各级机关在发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时,应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送达回证和处分决定书入档回执等表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