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江县宅基地有偿使用及流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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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县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及流转办法一、宅基地有偿使用(一)收取原则通过宅基地有偿使用,逐步解决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超占问题,打击恶意侵占、影响农民生产生活、闲置浪费宅基地行。在确定起征面积时,可根据农村实际需求,在《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基础上,予以适度放宽。(二)收取对象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一户多宅的,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三)收取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1、一户一宅超过140-240m2的,或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均面积以上的;2、一户多宅的;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本着节约集约、保障需求、维护权益的原则,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在不突破第一条确定的范围内,因地制宜,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合理确定起征面积。(四)收取标准1.一户一宅的,有偿使用费标准根据其超占面积实行阶梯式计费,超过1-50m2部分按每年2-5元/m2计费,超过50-100m2部分按5-10元/m2计费,超过100-150m2部分按10-20元/m2计费,超过150m2以上部分按不低于20元/m2计费,涉及占用耕地的上浮20-40%,原占地类型,以村村民理事会确定为准。2.一户多宅的,其中一宅按照阶梯式计费,多宅按照阶梯式最高标准计费。一宅未达到基准面积的,多宅部分全部实行有偿使用,不扣除一宅不足基准面积的部分,该部分面积收费标准按阶梯式计费最低标准收取。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在农村占用宅基地按阶梯计费最低标准执行,以其他方式在农村占用宅基地的按阶梯计费最高标准执行。4、困难户、五保户可经过村民理事会集体决策,适度减少或免交。(五)收取方式根据交纳对象自愿申请,选取以下方式之一交纳有偿使用费:1、按年度交纳。每年在当年12月底前交至本村村民事务理事会,主动上交的,优惠5-10%。逾期不交的,按每日1-2‰收取滞纳金,当年退出宅基地的退回有偿使用费。2、按时间段交纳。分5年期交纳,10年期交纳,20年期交纳。5年期一次性交纳优惠5-10%,10年期一次性交纳优惠10-15%,20年期一次交纳优惠15-20%。逾期不交的,按每日1-2‰收取滞纳金。在交纳时间段内,中途申请退出宅基地的,按年计费,未使用年限有偿使用费予以退回。3、一次性交纳。一次性交纳的安30-50年收取,并优惠20-25%。中途申请退出宅基地的,5年以内按年计费,超过5年的,按时间段计费,多余部分予以退回。(六)使用范围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村”的原则,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旧村改造、宅基地退出补偿、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七)收费主体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由村民事务理事会负责收取,村民委员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党员、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带头交纳,涉及县域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干部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否则由所在单位代扣。工商户、企业业主不按时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年检及相关证,有偿使用费收缴情况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二、宅基地流转(一)流转方式农村宅基地可采取转让、出租等方式进行流转。(二)流转范围受让、承租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其中受让人必须符合建房条件。(三)流转条件1、转让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转让:①转让宅基地和房屋,必须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且产权清晰无争议;②转让方转让宅基地后在农村或城镇仍有合法住所,能保证基本居住需要;③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④农民转让房产后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⑤宅基地流转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2、转让收益分配:流转收益分为房屋收益及宅基地收益,房屋收益归产权人所有,宅基地收益须在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宅基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建立有利于宅基地流转的分配比例机制,在农村边远地区个人比例可适度调高,在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个人比例可适度调低,由村民事务理事会确定)。三、宅基地退出(一)退出方式根据本人申请,可采取有偿、无偿及享受城镇购买商品房优惠政策三种方式退出宅基地。1、有偿退出范围①“一户多宅”的,对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原则上必须拆除,退出宅基地;符合规划的,鼓励通过协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条件人员中流转。对无法流转,又有退出愿望的可实行有偿退出。②“一户一宅”及一户多宅”全部退出的,适当上浮补偿标准,但需提供有房居住的证明。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的宅基地,如涉及到多户一宅的,在其他户都有退出意愿的情况下,原则上必须退出,并给予适当补偿。2、无偿退出范围闲置废弃的附属设施,倒塌的住房等无使用价值的建筑物;可根据本村以往惯例,经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决策,实行无偿收回,也可适度补偿。为解决农村畜禽舍及厕所问题,可由村庄统一规划,建设一至两个共公厕所,对有畜禽舍需求的农户统一分配,计入法定宅基地面积,但对重新按排养殖用地的农户签订协议,如果闲置一年,村集体将地上建筑物一并无偿收回。在宅基地确权发证时,对废弃、闲置的附属设施及倒塌的房屋不登记不发证,对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只登记不发证。3、享受城镇购买商品房优惠政策的对象①全部退出宅基地的农户;②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而放弃申请资格的农民。(二)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1、有使用价值的房屋按建筑面积50-150元/m2进行补偿,无使用价值的房屋按20-40元/m2进行补偿。2、附属设施按占地面积10-20元/m2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与宅基地退出户协商确定,并将补偿标准及补偿情况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三)退出程序1.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1)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申请表;(2)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权属证明材料;(3)家庭户口薄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及村委会意见;(5)现居住场所的证明材料;(6)全部退出宅基地的,还应当提交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承诺书。(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2.乡、镇人民政府对退出宅基地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宅基地状况、拟退出宅基地的面积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在所在村民小组公示后,由申请人与农村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3.乡、镇人民政府应自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以及有关材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4.经审核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县国土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注销宅基地使用权证。5.宅基地退出户按照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腾空现有房屋,并将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清除,或签订放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协议书后,申请旧房处置验收,经所在乡(镇)、村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领取旧房处置验收合格单。6.宅基地全部退出户凭验收单办理购买政府优惠房产相关手续。到城镇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凭验收单办理相关手续。四、资金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坚持“村帐乡管”、“政务公开”的原则,收费使用统一收据,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人负责。使用时坚持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请报告(包括:用途、数量,并附有项目预算和有关会议纪录),经村委会审查、乡镇经管站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方可提取使用。使用费收缴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群众报告或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监察部门会同国土、财政、审计、物价、农业等部门对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帐目及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标准、超面积收取或私自减免、截留、侵占、挪用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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