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前言第二篇关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第三篇关于生产、经营、使用第四篇关于检验、检测第五篇关于监督管理第六篇关于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篇关于法律责任第八篇关于附则内容提纲(一)立法过程包括酝酿、准备、起草、立项审议、通过颁布5个阶段。1.酝酿阶段(从2001年至2006年)代表议案,列入议事日程。2.准备阶段(从2006年至2008年)成立起草组、境内外调研、法规研究。3.起草阶段(从2008年至2012年)起草、征求意见、财经委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篇前言4.立项审议阶段(2012年至2013年)2012年一次审议、2013年二次和三次审议,其中召开多次讨论会、座谈会、交流会、协调会、汇报会。5.通过颁布(2013年)2013年6月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当天,国家主席习近平以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本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第一篇前言(二)立法思路1.总原则坚持基本制度,为改革创新留有空间;强化企业责任,加强处罚力度;优化法定检验,发挥社会力量;明确监管职责,提高工作效力。2.立法初期(即一审稿、二审稿)在条例的基础上达到综合、包容。3.审议后期(三审稿)具有可操作性,将条例有关内容纳入,增加一些内容和条款。第一篇前言(三)基本结构包括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其中生产、经营、使用一章又分一般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四节,共计一百零一条。第一章总则有十二条,主要表述立法宗旨、调整范围、监管体制。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有五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共有的义务、人员要求等。第一篇前言第二章第二节生产有九条,规定生产单位义务。第二章第三节经营有五条,规定经营单位(包括进出口)义务。第二章第四节使用有十八条,规定使用单位(包括充装)义务。第三章检验、检测有七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义务和职责。第四章监督管理有十二条,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和执法工作的职责。第一篇前言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有五条,规定应急预案的制定、启动,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等。第六章法律责任有二十五条,规定本法涉及的各方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第七条附则有三条,收费、对其他特殊范围使用的特种设备的适用情况、施行日期等。第一篇前言(一)立法宗旨(第一条)1.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体现了特种设备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2.预防事故表述了安全工作中的一项基本方针。3.保障安全、促进发展表述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目的。第二篇关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二)适用范围(第二条)基本不变并兼顾相关要求与条例保持基本一致,除监管的的环节增加了经营外,设备的范围也基本上没有变化,并且兼顾立法本意和原则要求。1.明确现有的八大类,并且提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第二条第二款),为今后调整留有余地。2.调整的适用范围有条件的扩大(第一百条)。3.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第二篇关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三)安全工作基本原则(第三条)本法坚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根据本身工作的特点兼顾一些相关工作。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节能环保。3.综合治理。(四)分类监管,全过程监管(第四条)1.分类监管是一项具体的监管制度或者方式。2.全过程监管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监管环节和监管部门两个方面。第二篇关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四)监督管理体制(第五条)与条例表述基本一致。1.监管体制的历史情况,监察、监督管理概念。2.政府负责的部门含义。(五)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在本法中得到确定,确定了其法律地位(第八条)。1.技术规范是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依据,具有强制约束力。2.技术规范在国内法律中逐步被采用。第二篇关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4.特种设备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相辅相成。5.形成完善的制修定机制,提高质量,与世界相互交流。(六)改革留有空间的措施本法在坚持基本原则、制度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适应改革,为其留有空间的措施。1.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实施方式未明确规定(1)生产单位许可、检验和检测机构核准(第十八条、第五十条)没有规定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级别。第二篇关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2)安全管理人员、检验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第十四条、第五十一条)没有明确规定由谁实施。2.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奠定法律基础,本法规定了行业协会的作用、要求和目的(第九条)。(1)行业自律。(2)推进诚信体系建设。(3)提高管理水平。第二篇关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本法进一步强化了生产、使用单位的义务,增加了经营单位的要求。除明确条例规定的相应义务外,还增加了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报废处理要求等。(一)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1.总的要求(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1)规定企业的总体责任,包括人员配备和教育、培训义务(第十三条)。(2)人员资格和义务要求(第十四条)。第三篇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3)自行检测、维护保养和申报检验并接受检验的义务(第十五条)。(4)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评审要求(第十六条)。(5)鼓励投安全责任保险(第十七条)。2.全面的规定了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1)许可要求,没有具体规定各类设备生产各环节的许可项目,按照分类要求实施(第十八条)。(2)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是保证特种设备本质安全的主体(第十九条)。第三篇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3)明确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第二十条)。(4)规范了出厂资料和文件的表述,规定铭牌、警示标志及其说明要求(第二十一条)。(5)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特殊要求,以及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的安全性能负责(第二十二条)。(6)关于施工告知,规定向市级,同条例(第二十三条)。(7)关于生产过程的监督检验,对机电类设备的制造监督检验没有给予明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篇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8)建立缺陷召回制度,要求主动召回,否则责令召回(第二十六条)。3.增加经营环节的要求(第二章第三节)经营包括销售、出租、进口。(1)规定销售的设备符合要求、随机资料齐全,建立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销售不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第二十七条)。(2)明确了出租和承租的各方责任,其中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原则上由出租方负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篇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3)提出进口特种设备要求(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符合我国规范、检验合格、进口许可;▲文件资料符合要求、采用中文;▲进出口遵守商品检验法律、法规要求;▲进口告知。第三篇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4.进一步明确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使用登记(第三十三条)、建立制度(第三十四条)、建立档案(第三十五条)、设立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第三十六条)、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第三十九条)、提出定期检验(第四十条)、问题处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水(介)质处理(第四十四条)等安全使用责任,也增加和进一步明确一些要求。(1)提出使用的安全距离和建筑物、附属设施的要求(第三十七条)。第三篇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2)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行一些特殊要求(第四十三条):▲使用前安全检查;▲使用说明、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显著位置;▲乘客遵守要求、服从管理和指挥。(3)明确了电梯维护保养的承担单位,并规定负责维护保养的单位要承担应急救援工作(第四十五条)。(4)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运行情况跟踪和了解等义务(第四十六条)。第三篇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5)特种设备共有情况的责任主体(第三十八条):▲产权共有人;▲委托履行管理责任的单位;▲实际管理人。(6)使用单位的报废义务,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处理(第四十八条)报废条件,有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报废义务和措施,使用单位消除功能、注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处理,检验或者评估。第三篇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7)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单位义务(第四十九):▲取得许可;▲充装前后检查,禁止充装不符合要求的移动式容器和气瓶;▲气瓶充装单位义务,提供符合要求气瓶、使用指导、办理使用登记、申报定期检验。第三篇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本法进一步明确了检验、检测工作的性质和作用。一方面明确了检验队伍的主导力量和体现了政府保障安全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强化了企业责任,并利用检测这只社会力量、采取市场运作方式,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注入了第三方作用。(一)检验、检测工作的基本作用和做法1.在行政管理工作的作用。2.我国目前检验、检测工作的基本做法。3.境外的基本做法。第四篇关于检验、检测(二)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历史和现状1.安全监察机构职责。2.监察与检验双轨制。(三)现时存在的问题监察、检验队伍力量与特种设备迅速增长的矛盾。(四)优化法定检验、发挥社会力量1.检验机构和检测机构活动不同,处罚也有区别(1)检验活动的强制性和法定性▲申报、提出、接受(第十五条、第四十条);▲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第二十条);▲监督检验(第二十五条)。第四篇关于检验、检测(2)检测活动的自愿性和委托关系(第五十条)。(3)行为规范和处罚、收费要求不同▲不得故意刁难相对人(第五十六条),否则受到惩罚[第九十三条第(八)项];▲收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九十九条)。2.在优化法定检验监督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发挥检测力量的作用:(1)允许委托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第五十条)。(2)合理的设定自检和法定检验项目、周期。(3)创造条件进一步发展检测力量的作用。第四篇关于检验、检测3.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工作行为本法对包括取得核准(第五十条),遵守规定和要求、诚信服务(第五十二条),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和隐患报告(第五十三条),保密义务(第五十五条)等做出了规定,还规定了禁止性要求,并且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要求(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1)关于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关于故意刁难的投诉(只适用于检验机构)。第四篇关于检验、检测本法保持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使用等的监管职责,包括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许可工作(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违法行为处理和报告(第六十三条)、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公布安全状况等,还增加了一些新的要求。(一)新的要求1.加强宣传、普及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第十一条)。2.建立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督促报废(第六十条)。第五篇关于监督检查(二)许可工作职责和监督检查职权1.许可工作职责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包括单位资质、人员资格、使用登记。2.监督检查的职权(第六十一条)(1)进入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2)有条件的查阅和复制资料。(3)有条件实施查封和扣押。(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关于安全状况公布(第六十八条)改为总体状况、内容还是可以按照条例。第五篇关于监督检查本章将原条例事故预防改为事故应急救援更加确切,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基本上保持了条例有关规定。(一)关于事故应急救援1.预案的制定(第六十九条),包括国家、地方和使用单位(1)国家监管理部门组织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第六篇关于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2)地方各地人民政府和其监管部门组织制定本救援体系。(3)使用单位制定本单位的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2.预案实施和报告(第七十条)(1)事故发生单位,按照预案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和证据、及时报告。(2)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核实情况,按规定报告。(3)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隐蔽、毁灭证据和故意破坏现场。第六篇关于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