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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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我省社会政治稳定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1.2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生命至上。依靠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其他危害。预防为主、有效应对。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准备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高效、有序。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处置全省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一般、较重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法规范、科学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推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发挥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的机制。整合资源、平战结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科学配置和使用资源,充分发挥城市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辐射作用;完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运行机制,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1.3《宪法》;有关法律、法规;我省制定的相关法规、规章。1.4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我省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龙卷风、暴雪、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筑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血吸虫、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1.5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或突然发生的各类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省各专项应急预案和各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2.组织机构与职责2.1领导机构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省长任主任,常务副省长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副省长任副主任,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省应急委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承担。2.2指挥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机构(如: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等)作为省应急委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其负责人由分管副省长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省长担任。专项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拟订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2)贯彻落实国家应急领导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3)负责指导全省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4)组织、指挥、协调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5)承办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6)承担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省各专项应急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分设在省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2.3专家咨询机构省应急委设立专家咨询组,由各领域的技术、管理和法律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1)参与省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的拟订和修订工作;(2)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3)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4)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和技术咨询;(5)承担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省各专项应急机构设立相应的专家咨询机构。3.预测、报告、预警3.1预测3.1.1省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省各专项应急机构和各市、县应急工作机构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3.1.2省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5)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6)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8)数据库其他内容由省各专项应急预案分别作出规定。3.2报告3.2.1报告责任主体及时限和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受理报告并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通报。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机构接报后,应立即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同时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及省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报告。省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向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报告。3.2.2报告内容受理责任主体在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范围、性质、动态、影响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3.2.3各应急工作机构设立并公布报警电话和电子邮箱。今后全省逐步统一应急报警号码。3.3预警3.3.1预警等级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界定,在省各专项应急预案中细化和明确。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3.2预警级别研判与发布省各专项应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必要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研判。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省应急委或省人民政府负责向全省或事发地发布。3.3.3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3.3.4预警公告方式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3.3.5预警处置对于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尽可能控制和消除事态扩大,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对于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省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力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4.4.1分级响应按照属地化原则,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并上报到市和省相关的专项应急机构;发生较重(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市级及以下应急预案并上报到相应的省专项应急机构和省应急委;发生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省级及以下应急预案并上报国务院和国家有关应急机构;当超出省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省人民政府请求国务院和国家有关应急机构给予支持。县、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同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省专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予以指导和支持。省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省长为第一责任人。4.2基本应急4.2.1先期处置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6)及时向省专项应急机构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市、县的,要同时向相关市、县通报;(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若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国务院港澳办、台办、侨办、国家旅游局或外交部。4.2.2应急决策省专项应急机构接到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迅速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按照决策程序,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如下应急处置决定:(1)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赶赴事发地,指挥应急处置工作;(2)启动或授权省应急委启动省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3)对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省专项应急机构和省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6)向省委和国务院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给予支持。波及到相关省(区、市)时,及时予以通报。4.2.3指挥协调省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省专项应急机构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保证应急通讯畅通,保障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的统一调配。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2)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4)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6)向省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4.2.4应急联动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选择成立若干工作组。成立的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2)抢险救援组: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防疫、畜牧兽医等部门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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