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8年4月目1录2341总体情况介绍0102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务院批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布。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和第16号令有关要求,第16号令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3号令与16号令对照名称3号令16号令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货物(设备、材料等)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服务(勘察、设计、监理等)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01第一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神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总结现行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的。目的是解决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中普遍性和共同性的问题,提高工程质量和招标效率、体现创新和择优导向,在确保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简化针对投标人提出的过于繁琐的招投标程序和文件编制要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切实减轻投标人的负担。◆是适应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需要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颁布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4号令),明确提出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五公开”、“三记录”制度,要求全面披露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此外,《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F50-2011)、《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等。◆是适应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新形势和新情况发展的需要原《公路工程施工标准文件》实施以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公路工程施工市场秩序,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有必要结合近年来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原《公路工程施工标准文件》进行修订。例如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统一交易;电子招标投标,导致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的发出、投标文件的递交、开标、评标等程序发生了根本变化;部分招标人过于强调招标程序的严谨性对投标人提出了过于苛刻的要求;个别投标人仍不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合法性”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致性”指除非根据招标类别需做调整和修改外,无论是施工、勘察设计还是监理招标标准文件,在文本框架和招投标程序上(包括标准文件各章节的顺序和内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的条款内容、用词用语等)尽量保持一致,方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理解和使用;“合理性”指合理划分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责任和风险,在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行为监管的基础上,给予招标人、投标人合理的权限和自由度;“适用性”指紧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尽量满足不同省市地区不同招标人的实际需要,针对目前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领域和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补充完善相关条款,使得标准文件具备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实用性和规范性;“前瞻性”指充分体现出公路行业在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先进管理理念,通过某些条款的设置引导招投标活动的有序、健康发展,有效避免招投标违法行为的产生,响应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号召,充分考虑标准文件与开展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衔接问题。02第二节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部24号令等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需补充或调整的内容1.新增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2.补充了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利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投标人单位业绩、主要人员业绩查询的条款;3.对分包条款进行修改完善;4.对保证金相关条款进行调整;5.根据国家营改增的新政策,对合同条款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部24号令等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需补充或调整的内容6.对施工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标准、公路行业及其他行业的标准、规范及规程等进行系统梳理、更新、补充及完善;7.补充了各类评标办法中,评标因素的类别设置及权重的取值范围;8.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中,对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的设置做了进一步引导,避免由于数量设置不合理,导致演变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应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需要,在标准文件中增加专门章节“附录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条款示例”。1.投标人须知正文的变化2.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和交易平台操作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招标人可在参考标准文件附录的基础上对招标文件的获取、澄清、修改、异议,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识、递交、修改与撤回,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异议、中标通知等条款进行调整。体现国家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精神,对标准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了简化。1.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时不再要求企业携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2.简化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密封和签署要求,不再强制规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逐页签署,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保留对投标文件签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留白;3.如果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不再强制要求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体现国家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精神,对标准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了简化。4.投标人在投标阶段无须再填报具体分包单位;5.删除“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删除“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6.删除承诺函;7.删除工程量清单固化说明;8.取消开标过程中的监标人角色。强化安全施工管理和标准化管理,统一公路工程工程量计量的方法和原则,促进公路工程工程量计量行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减少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计量条款不清晰不明确发生的合同争议。1.落实《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及《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的规定,增加公路改扩建维持交通情况下的安全控制要求。2.加强标准化施工管理,在技术规范第100章增加“105节施工标准化”,从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管理标准化等方面补充相关要求。充分认识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标准文件中补充相应条款。(勘察设计招标文件除外)1.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2.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2编制要点介绍一二三四五六1.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还可增加附6、附录7对投标人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等)以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提出要求。2.具体财务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例如招标人可对投标人近三年的平均营业额、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等提出要求。3.具体信誉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内容重复。4.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具体资格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资格条件。1.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还可增加附录5对投标人的各专业分项负责人提出要求。2.信誉要求同施工招标条款。1.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还可增加附录5对投标人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提出要求。对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岗位、数量及资格条件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2.信誉要求同施工招标条款。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监理人员的岗位、数量及资格条件要求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的规定设置。上述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主要监理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b.本表不适用于已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提供的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如招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等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b.本表适用于所有监理招标项目。对于施工和监理招标,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中增加“在岗要求”一栏内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对申请人的主要人员提出备选人员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对同一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最多只能有一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对原标准文件中投标人须知1.4.3项进行优化: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