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开采规范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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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2017年5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3第一节建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3第二节建筑物压煤的开采..............................5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11第一节构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11第二节构筑物压煤的开采.............................12第四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16第一节铁路保护煤柱的留设...........................16第二节铁路压煤的开采...............................17第五章水体安全煤(岩)柱留设与压煤开采................21第一节水体安全煤(岩)柱的留设.....................21第二节水体压煤的开采...............................23第六章井筒与工业场地及主要巷道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30第一节立井与工业场地保护煤柱的留设.................30第二节斜井保护煤柱的留设...........................33第三节平硐、石门、大巷及上、下山保护煤柱的留设.....36第四节立井井筒保护煤柱的回收.......................37第五节斜井保护煤柱的回收...........................39第六节平硐、石门、大巷及上、下山保护煤柱的回收.....39第七章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工作的管理....................40第八章沉陷区环境影响评价与土地治理、利用..............41第一节开采沉陷的环境影响评价.......................41第二节沉陷区的土地治理与利用.......................41第三节煤矿开采沉陷区建设场地稳定性评价.............42第九章压煤开采的经济评价..............................45第十章附则........................................46附录1本规范专用名词解释...............................47附录2本规范用词说明...................................50附录3地表移动影响计算.................................51附录4近水体采煤的安全煤(岩)柱设计方法...............53附录5煤矿开采损坏建筑物补偿办法.......................58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采煤炭资源,保护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主要井巷和地面生态环境,根据《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铁路法》《水法》《物权法》《环境保护法》《公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生产和在建的煤矿。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煤矿区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和主要井巷保护煤柱或者安全煤(岩)柱的留设原则与设计方法,压煤开采原则与方法,开采沉陷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原则与治理途径,沉陷区稳定性评价原则与治理途径,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的管理办法等。煤矿矿区总体设计、矿井设计和矿井建设与生产等工作中涉及上列问题时,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矿区内工农业建设与生产涉及压煤与开采影响问题时,均应当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区生产、建设发展需要,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压煤及主要井巷煤柱的合理开采、受护对象保护及治理的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所压覆煤炭资源,应当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受护对象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良好等原则,除特级保护煤柱严禁开采(不包括巷道开拓)外,凡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均应当进行开采;技术条件可能,但本矿区尚无成熟经验的,必须进行试采;在目前开采技术条件下难以实现保护要求,但采用搬迁、就地重建、就地维修、改道(河流)和疏干或者改造(地下2含水层)等措施,在经济上合理时,也应当进行开采。鼓励开展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与实践。第五条矿区受采动影响的土地,应当本着谁损坏、谁修复,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与利用的原则,按照《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第六条根据《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选择适宜位置,并按本规范要求,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实施。否则,煤矿企业对开采损害不承担责任。第七条矿区内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水利和铁路等工程设施搬迁的新址,由矿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主持与煤炭企业协商选定,防止重复压煤,应当尽量利用已经稳定的采煤沉陷地作为搬迁新址。第八条在勘探受水体威胁的矿区或井田时,地质勘探部门应当根据勘探区的具体条件和矿井设计实际需要,安排水文地质勘探工作,获得设计开采水体压煤所必需的水文地质资料,并编入报告。第九条在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设计中,应当根据矿区(井)的自然、经济、技术、管理条件和受护对象的特性,对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的压煤开采,以及保护地面生态环境可行性进行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因采取专门措施所发生的附加费用,应当分别计入基建投资和生产成本。第十条各矿区应当开展围岩破坏和地表移动现场监测,综合分析,求取参数,总结规律,为本矿区的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提供技术支撑。3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一节建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第十一条按建筑物的重要性、用途以及受开采影响引起的不同后果,将矿区范围内的建筑物保护等级分为五级(见表1)。表1矿区建筑物保护等级划分保护等级主要建筑物特国家珍贵文物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核电站等特别重要工业建筑物等Ⅰ国家一般文物建筑物、在同一跨度内有两台重型桥式吊车的大型厂房及高层建筑等Ⅱ办公楼、医院、剧院、学校、长度大于20m的二层楼房和二层以上多层住宅楼,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设有桥式吊车的工业厂房、总机修厂等较重要的大型工业建筑物,城镇建筑群或者居民区等Ⅲ砖木、砖混结构平房或者变形缝区段小于20m的两层楼房,村庄民房等Ⅳ村庄木结构承重房屋等注:凡未列入表1的建筑物,可以依据其重要性、用途等类比其等级归属。对于不易确定者,可以组织专门论证审定。第十二条在矿井、水平、采区设计时,对建筑物应当划定保护煤柱。保护等级为特级、Ⅰ级、Ⅱ级建筑物必须划定保护煤柱。第十三条建筑物受护范围应当包括受护对象及其围护带。围护带宽度必须根据受护对象的保护等级确定,可以按表2规定的数值选用。表2建筑物各保护等级的围护带宽度保护等级特ⅠⅡⅢⅣ围护带宽度/m502015105第十四条建筑物受护范围边界用下列方法确定:4(一)在平面图上通过受护对象角点作矩形,使矩形各边分别平行于煤层倾斜方向和走向方向;在矩形四周作围护带,该围护带外边界即为受护范围边界。(二)在平面图上作各边平行于受护对象总轮廓的多边形;在多边形各边外侧作围护带,该围护带外边界即为受护范围边界。第十五条对于必须留设保护煤柱的建筑物,其保护煤柱边界可以采用垂直剖面法、垂线法或者数字标高投影法设计。特级建筑物保护煤柱按边界角留设,其他建筑物保护煤柱按移动角留设。第十六条地表移动边界角按实测下沉值10mm的点确定。移动角按下列变形值的点确定:水平变形ε=+2mm/m,倾斜i=±3mm/m,曲率K=+0.2×10-3/m。第十七条当煤层为向斜、背斜构造时,应当根据建筑物与向斜、背斜构造的空间位置关系,用垂直剖面法设计保护煤柱。第十八条在设计山区建筑物保护煤柱时,为防止采动引起山体滑坡和滑移的附加影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位于可能发生采动滑坡和古滑坡地基上的或者可能受采动引起陡崖峭壁崩塌危害的建筑物,应当首先考虑采取搬迁措施,否则应当将可能发生采动滑坡的坡体划入受护范围,或者采取防治采动滑坡的技术措施。坡体受采动影响后是否会产生滑坡,可以用采动坡体稳定性分析方法结合本矿区积累的实践经验判定。(二)为防止山体采动滑移附加变形对受护建筑物的影响,当受护边界至煤柱边界范围内地表平均坡角大于15°时,应当采用本矿区求得的山区移动角留设保护煤柱。如无本矿区实测资料而采用移动角留设保护煤柱时,建筑物上坡方向移动角应当减小5°~10°;下坡方向移动角应当减小2°~3°。第十九条矿井在设计各类保护煤(岩)柱时,应当有相应的图纸和文字说明,其内容包括地质、开采技术条件、受护对象概况、留设煤柱的必要性、选取的参数及压煤量计算等。5第二节建筑物压煤的开采第二十条建筑物保护煤柱开采应当进行专门开采方案设计。建筑物受开采影响的损坏程度取决于地表变形值的大小和建筑物本身抵抗采动变形的能力。对于长度或者变形缝区段内长度不大于20m的砖混结构建筑物,其损坏等级按表3划分,允许地表变形值一般为水平变形ε=±2mm/m,倾斜i=±3mm/m,曲率K=±0.2×10-3/m。其他结构类型的建筑物可以参照表3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建筑物压煤允许开采:(一)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小于建筑物允许地表变形值。(二)预计的地表变形值超过建筑物允许地表变形值,但本矿区已取得试采经验,经维修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三)预计的地表变形值超过建筑物允许地表变形值,但经采取本矿区已有成功经验的开采措施和建筑物加固保护措施后,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建筑物压煤允许进行试采:(一)预计地表变形值虽然超过建筑物允许地表变形值,但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条件下,经过对建筑物采取加固保护措施或者有效的开采措施后,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二)预计的地表变形值虽然超过建筑物允许地表变形值,但国内外已有类似的建筑物和地质、开采技术条件下的成功开采经验。(三)开采的技术难度虽然较大,但试验研究成功后对于煤矿企业或者当地的工农业生产建设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6第二十三条编制建筑物下压煤开采方案时,对于地表下沉造成的地表积水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控制地表沉降的井下开采措施或者地面疏排水措施。7表3砖混结构建筑物损坏等级损坏等级建筑物损坏程度地表变形值损坏分类结构处理水平变形ε/mm²m-1倾斜i/mm²m-1曲率K/10-3²m-1I自然间砖墙上出现宽度1~2mm的裂缝≤2.0≤3.0≤0.2极轻微损坏不修或者简单维修自然间砖墙上出现宽度小于4mm的裂缝,多条裂缝总宽度小于10mm轻微损坏简单维修II自然间砖墙上出现宽度小于15mm的裂缝,多条裂缝总宽度小于30mm;钢筋混凝土梁、柱上裂缝长度小于1/3截面高度;梁端抽出小于20mm;砖柱上出现水平裂缝,缝长大于1/2截面边长;门窗略有歪斜≤4.0≤6.0≤0.4轻度损坏小修III自然间砖墙上出现宽度小于30mm的裂缝,多条裂缝总宽度小于50mm;钢筋混凝土梁、柱上裂缝长度小于1/2截面高度;梁端抽出小于50mm;砖柱上出现小于5mm的水平错动;门窗严重变形≤6.0≤10.0≤0.6中度损坏中修Ⅳ自然间砖墙上出现宽度大于30mm的裂缝,多条裂缝总宽度大于50mm;梁端抽出小于60mm;砖柱出现小于25mm的水平错动6.010.00.6严重损坏大修自然间砖墙上出现严重交叉裂缝、上下贯通裂缝,以及墙体严重外鼓、歪斜;钢筋混凝土梁、柱裂缝沿截面贯通;梁端抽出大于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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