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B-AC23:2004第1页共42页《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有机产品认证的应用指南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5年01月01日CNAB-AC23:2004第2页共42页《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有机产品认证的应用指南0引言0.1本文件依据CNAB-AC21(ISO/IEC导则65)和国际认可论坛(IAF)发布的相应指南文件编制,以使CNAB能在评定认证机构时保持认可的一致性。本文件可能随IAF所做修订而修改。0.2本文件严格遵守“ISO/IEC导则65:1996《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宋体方式给出)及“《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仿宋体以G开始的内容)的要求。但是,有机认证是过程的认证,需要作相应补充,本文件中以“O”开始的内容作为认证机构进行有机运作的特殊要求,并用楷体字表示。1范围1.1本文件规定了运作产品认证制度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的通用要求,以获得对其能力和可信性的承认。在本文件中,“认证机构”是指运作产品认证制度的机构;“产品”是广义的,包括过程和服务;“标准”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规范或技术法规。G.1.1本文件所做的说明主要针对有形产品的常规认证。其中大部分内容也适用于那些只能对其过程进行评价的最终产品的认证。0.1.1本文件中对有机产品认证的特殊要求也给出了相应说明。1.2认证机构采用的认证制度可包括下列一种或多种模式,如ISO/IEC导则53所述,这些可以与生产监督和(或)与供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与监督结合使用。a)型式试验或检验;b)从市场和(或)供方仓库抽取样品的检测或检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5年01月01日CNAB-AC23:2004第3页共42页c)对新的或在用的每个或某一特定产品的检测或检查;d)批次检测或检查;e)设计评价。注1:ISO/IEC导则28可作为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中的一种模式。G.1.2为便于认证机构的评审,产品认证制度宜包括必要的工作文件,例如:设计评价、评价报告、检查计划、检查表、试验报告。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dtISO/IEC17025:1999)GB/T18346-2001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idtISO/IEC17020:1998)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dtISO9000:2000)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ISO19011:2002)GB/T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modISO/IEC导则2:1996)ISO/IEC导则7:1994合格评定用标准的编制指南ISO/IEC导则23:1982符合第三方认证制度用标准的表示方法ISO/IEC导则27:1983认证机构对误用其认证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指南ISO/IEC导则28:1982典型的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通则ISO/IEC导则53:1988第三方产品认证中利用供方质量管理体系的方法ISO/IEC导则62:199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5年01月01日CNAB-AC23:2004第4页共42页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采用GB/T20000.1-2002和GB/T19000-2000中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3.1供方:负责确保产品满足并持续满足(适用时)认证要求的组织。G.3.1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指南:规范性文件: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标准: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及其结果提供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订并经公认机构批准。认证制度:实施认证的程序规则和管理规则的制度。认证方案:针对特定的产品使用同一的标准、规则和程序进行认证的制度。不符合:产品偏离规定的要求;或者(若产品认证制度包括对供方的管理体系评审时)缺少或未能有效实施和保持一个或多个所要求的管理体系要素;有客观证据足以怀疑供方提供的产品符合性。生产监督:确定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要求的一种评价活动。O.3.1监控链:包括种植、处理、经营和其它过程在内的生产链的所有步骤都被适当地检查或认证。转换期:从按照本文件开始管理至生产单元和产品获得有机认证之间的时段。例外:在符合标准的正常要求之外,操作者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使用某些物质或采取某些措施。例外只有在明确的准则的基础上,在具有明确的理由时才能批准,只在某个限定的时期内适用。转基因生物(GMOs):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导入某种基因的植物、动物、微生物。投入品:指在有机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所有物质或材料。投入/产出平衡:依照原料的供应量或贸易情况评价有机产品的产量,依照购买量评价销售量的审核。许可证:准许获证者有权使用符合机构规则的证书或认证标志的协议或合同。操作者:个人或企业,负责确保产品满足或持续满足认证依据的标准的主体。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5年01月01日CNAB-AC23:2004第5页共42页平行生产:在同一农场中,同时生产相同或难以区分的有机、有机转换或常规产品的情况,称之为平行生产。先例:对某种或一系列新情况所作的认证决定,可以用来指导对将来类似认证作出决定。以前证书的承认:一个认证机构承认另一个认证机构的产品认证证书的程序。使该认证机构认证的操作者能使用或进一步加工该产品。处罚:对不符合标准及认证机构的其它要求的获证方采取的措施。小农户组织:具有相似的生产体系的小规模农户组织。分离生产:同一单元中同时有常规的、转换的和/或有机的生产、播种、处理或加工过程。贸易证书:认证机构或操作者颁发的文件,用于表明特定批号的商品来自于已被认证的生产。4认证机构4.1基本规定4.1.1认证机构运作所遵循的方针、程序及其管理应是非歧视性的,并应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除本文件规定外,不应使用妨碍或阻止申请人申请的程序。4.1.2对于其活动在认证机构声明的运作范围内的所有申请人,认证机构的服务都应向其开放。不应附加不恰当的财务或其他条件,不应以供方的规模、是否为某一协会或团体的成员作为条件,也不应以颁发证书的数量作为限制条件。4.1.3评价供方产品所依据的准则应是特定标准中规定的。ISO/IEC导则7包含了对适用与此目的的标准的要求。如果针对某一特定的认证制度应用这些文件需要解释时,应由相关和公正的委员会或具有必要技术能力的人员解释,并由认证机构发布。4.1.4认证机构应将有关认证的要求、评价和决定限定在与认证范围明确相关事宜上。G.4.1认证机构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歧视,如加快或拖延申请过程等隐性的歧视行为。G.4.2为了取得产品认证的资格,申请人应证实其有责任确保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5年01月01日CNAB-AC23:2004第6页共42页G.4.3申请人和公众应能获得4.1.3条中提出的规定产品要求和用于保证质量的管理体系要求(适用时)的文件。这些文件可包括:国家/区域/国际标准或其中一部分;对抽样、检测、检查和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评审(必要时)等活动加以规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产品要求实施的解释性文件。认证机构制定这些文件时,宜有一个考虑各重要利益方意见的过程。这些文件宜保证供方、认证机构和其它重要利益方对产品要求和对保证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适用时)有共同的理解。G.4.4当要求对确定符合性作出主观判断时,认证机构宜按G.4.3的要求形成书面的解释性信息。这些解释的内容宜确保要求的应用和相关的认证决定是一致的和连续的。O.4.1有机认证仅承认符合已公布的特定标准。认证范围与监控链O.4.2用有机生产方式生产的产品,其生产过程、加工、包装或标识的加贴都应被认证。分包的生产也应被检查。O.4.3除产品已经过最终消费包装外,以前销售该产品的经销商也应被认证。O.4.4认证机构应进行风险评估,用来决定检查所有贮藏设施包括港口设施的必要性或检查频次.此条阐明了保护有机完整性的检查要求,检查应被实施.O.4.5认证机构应要求产品在运输过程时其所有方负责保持运输过程的有机完整性。O.4.6对经过最终消费包装后的产品的进一步处理不要求认证机构建立检查制度。O.4.7对没有最终包装的产品的认证,检查员有责任将检查扩大至已被其他机构认证的该产品的销售者。认证范围与分包生产(此处指操作者的分包生产)O.4.8认证机构应制定分包生产或加工的方针和程序。分包方可不必被要求认证。认证机构可不向分包方颁发任何类型的证书.O.4.9方针应规定不要求分包方自已认证,也不允许分包方销售该产品,并要求制造过程、原材料供应及销售在许可证持有人的控制下。这通常意味着分包方没有产品的名称。O.4.10通常,认证机构的检查程序应规定每年至少对分包方检查一次。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5年01月01日CNAB-AC23:2004第7页共42页O.4.11认证机构应要求获得认证的操作者对分包的生产和加工,以及在分包方出现不符合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负全责。O.4.12认证机构应要求分包方与认证机构之间有一种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应包括有关标准符合性的条款,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供信息并对其开放。这种合同关系既可以通过与分包方直接签合同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操作者与分包方签署协议,协议中规定分包方直接受认证机构约束.O.4.13认证机构应要求每一分包操作者都能获得相关适用标准的最新版本及其认证程序。4.2组织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应有利于提高认证的可信任度。认证机构尤其应做到:a)保持公正;b)对与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暂停和撤销有关的决定负责;c)明确对以下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者(委员会、小组或个人);1)本文件所规定的检测、检查、评价和认证的实施;2)有关认证机构运作方针的制定;3)认证决定;4)方针实施的监督;5)机构财务的监督;6)需要时,授权委员会或个人代表其从事所规定的活动;7)批准认证的技术依据;d)具有证实其为法律实体的文件;e)具有一个保证公正性的组织结构并形成文件。文件中应有确保认证机构运作公正性的条款。该组织结构应使密切相关的各方均能参与制定有关认证制度内容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5年01月01日CNAB-AC23:2004第8页共42页和运作方面的方针和原则;f)确保做出每项认证决定的人员与执行评价的人员不同;g)具有与其认证活动相应的权利和责任;h)有充分的安排承担因其运作和(或)活动引发的责任;i)财务状况稳定,具有认证制度运作所需的资源;j)根据认证工作的类型、范围和工作量配备足够的人员。这些人员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必要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和经历,并在一位负有职责的高级主管领导下开展工作;k)具有对其实施产品认证制度的能力提供信任的质量管理体系;l)具有区分认证机构从事的产品认证和其他活动的方针和程序;m)包括高级主管和工作人员均免受任何有可能影响认证过程结果的,来自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n)对参与认证过程的任何委员会的指派和运作应有正式的规则和组织结构,这些委员会应免受任何可能影响决定的来自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成员的选择使得各方利益均衡,任何一方均不处于支配地位的组织结构视为满足本条款;o)确保相关机构的活动不影响认证机构认证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并不应:1)提供或设计认证机构认证类型的产品;2)在处理对所申请认证构成障碍事项的方法上,对申请人给出建议或提供咨询服务;3)提供可能损害其认证过程和认证决定保密性、客观性或公正性的任何其他产品或服务。p)在处理认证或其他相关事务方面,对来自供方或其他各方的申诉、投诉和争议具有解决的方针和程序。发布日期: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