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规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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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条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是在现行税收征管体制下,以风险管理理念为指导,以定点联系企业为抓手,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实施的税收专业化管理。第三条《规程》以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遵从引导、遵从管控、遵从应对为主要环节,建立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和专业化的协作机制,逐步推进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第四条《规程》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第二章遵从引导第五条遵从引导是指税务机关运用专业化的税收管理手段,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税收风险内控机制,提高企业依法处理涉税事务的能力,促使企业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遵从引导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税收风险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涉税诉求的受理和回复、税收遵从协议的签订和实施及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处理等。第一节企业税收风险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调查、评析,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税收风险内控机制。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税收风险内控机制分为内控机制调查、调查结果评析、评析结果处理三个工作步骤。第七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阅企业基本情况、发放问卷调查等方式,调查了解企业税收风险内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确定内控机制调查的对象、制定内控机制的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省级及以下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按照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具体工作。第八条税务机关对调查取得的各类信息和数据进行收集、整理,按照内控机制调查分析指标的设定分值,对有效数据进行分析、评测,根据已设定的各类分析指标,逐项确定并将结果进行量化分析。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组织专门人员,综合分析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内控机制调查情况。省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分析本省范围内的内控机制调查结果评析工作。第九条税务机关根据内控机制调查和评析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分类处理。未建立内控机制或内控机制不完善的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税收风险内控机制;已建立内控机制且内控机制较完善的企业,可以将调查结果作为是否签订税收遵从协议的依据。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根据内控机制调查和评析结果,统一安排部署企业税收风险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工作。省级及以下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按照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具体工作。第二节涉税诉求的受理和回复第十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效处理企业提出的涉税诉求,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第十一条企业涉税诉求受理权限界定如下: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受理企业集团总部提出的和省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报送的涉税诉求。省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交办的和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报送的涉税诉求。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省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交办的和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涉税诉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企业提出的和上一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交办的涉税诉求。第十二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涉税诉求,初步提出具体处理建议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意见一致的,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直接回复企业;意见不一致的,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提请召开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明确处理意见后回复企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第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度,主要研究解决重大涉税事项以及企业反映的普遍性、行业性具体涉税问题。第三节税收遵从协议的签订和实施第十四条税收遵从协议是国家税务总局与企业在自愿、平等、公开、互信的基础上,签订的明确税企双方在纳税服务和税收遵从方面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十五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综合评价企业内控机制以及纳税义务履行等情况,将内控机制健全、税法遵从度较高的企业,确定为税收遵从协议签订对象。第十六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与企业集团总部沟通协商,起草税收遵从协议,明确签订协议的原则、适用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其中应包括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内容。第十七条税收遵从协议的签订情况,由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通报各有关省级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组织贯彻落实,认真履行协议义务。第十八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当对协议双方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第十九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按税收遵从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的,应及时予以提醒;企业未按要求改正的,层报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第二十条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的,应要求下级税务机关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改正的,依照相关工作制度予以处理。第四节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处理第二十一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企业对已经发生的或者已经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自发生或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报告。报告的事项有:(一)改变其主要产品或服务或其定价方法;(二)纳税人作出重大经营决策及其上级管理部门作出的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决策,包括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并购或者重组、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三)执行的行业法规或标准发生变化;(四)会计制度变更和利润分配方式变化;(五)重大财产损失等;(六)或有事项;(七)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及时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已签订税收遵从协议的企业,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受理企业集团总部提供的重大事项报告。未签订税收遵从协议的企业,法人单位所在地的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受理重大事项报告,并层报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第二十三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对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进行专项审查,可以针对有关具体内容,要求企业做出补充和解释。第二十四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第二十五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企业提供的资料所涉及的信息保密。第三章遵从管控第二十六条遵从管控是指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综合考察现有征管信息,对企业涉税事项和税务机关办理情况进行分析、比对、核实和调整。遵从管控的主要内容有:数据分析、涉税事项监控、行业税源监控(石油石化行业税源监控)、遵从评价。第二十七条遵从管控的工作重点是对各地区之间税收政策和管理执行的规范性、税收政策和管理执行的统一性、税收政策和管理执行的效能、关联企业涉税事项的比较分析。第二十八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异常情况和风险信息,推送到遵从应对环节处理;对税务机关不统一、不规范的税收行为,推送到相应税务机关改正完善;对税务机关征管效能、服务效能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推送到相应税务机关。第一节数据分析第二十九条数据分析是指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运用一定的分析技术和方法,通过对企业税收数据及信息的挖掘整理、深入分析,掌握企业税源基本情况,分析企业税法遵从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分析、季度分析、行业分析、企业集团分析、地区分析、预测分析、预警分析、征管状况分析等。第三十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对企业的数据信息进行应用分析,并编制分析报告反馈各地和企业集团。定期发布税收数据分析相关指标,供各地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税收数据分析时参考。省级大企业管理税收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分析指标,应用于本地的分析工作。第三十一条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税收数据分析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疑点,要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说明,并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转入遵从应对环节进行后续处理。第三十二条企业集团应按照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统一标准和要求,在现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自下而上的涉税信息报送体系和税收分析制度,定期给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提供分析报告。对于现有信息系统不能满足要求的企业集团,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提供采集和分析软件。第二节涉税事项监控第三十三条涉税事项监控包括对企业涉税事项的监控和企业涉税事项服务和管理的监控。第三十四条企业涉税事项的监控是指各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在收集、整理从相关环节获取的企业涉税信息的基础上,结合各层级税务部门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比对、分析相关事项,发现异常情况的过程,包括对企业一般涉税事项的监控、企业特定涉税事项的监控以及行业税源监控等。第三十五条一般涉税事项监控是指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从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至申报纳税全环节涉税事项中选取相关事项,采集数据、比对分析。具体内容包括:登记事项监控、发票事项监控、认定事项监控、申报事项监控、其他事项监控等。第三十六条企业特定涉税事项监控是指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企业涉税诉求处理结果的执行、税收遵从协议的执行、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执行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第三十七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特定涉税事项监控和行业税源监控的事项、重点、指标模型的设立和任务的发起,并负责对省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对无法排除异常的分析结果做出下一环节工作或移送的指令。第三十八条省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交办的特定涉税事项监控和行业税源监控任务,并负责对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对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无法排除异常的分析结果做出汇总和分析,及时上报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对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的指令及时布置给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第三十九条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日常一般涉税事项监控,并负责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布置特定涉税事项监控和行业税源监控任务的具体实施,按时上报监控的具体结果,并按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的指令实施后续的工作。第四十条企业涉税事项服务和管理的监控是指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企业涉税事项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地区差异性的比对分析。监控的内容包括:(一)税收政策实施情况(二)审批事项处理情况(三)认定事项处理情况(四)违法违章事项处理情况(五)特别纳税调整事项情况(六)特定涉税事项执行情况第四十一条税收政策实施情况监控是指通过对各税种应税收入、减免税收入、实征税收等数据的比对分析,发现和查找地区性差异,查证差异形成原因,对差异情况甄别分类,个性失误因素应督促纠正;共性等因素应上报上一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第四十二条审批事项处理情况监控是指通过对各层级税务机关对审批类事项的受理、办理效率和质量的监控分析,查找和发现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分类。个性失误因素应督促纠正;共性等因素应上报上一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第四十三条认定事项处理情况监控是指各层级税务机关对认定事项的受理、办理效率和质量的监控分析,查找和发现认定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分类。个性失误因素应督促纠正;共性等因素应上报上一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第四十四条违法违章事项处理情况监控,是对税务机关处理法违章事项的处理效率和质量的监控分析,查找和比对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反馈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改进。第四十五条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处理情况监控是指对转让定价、一般反避税、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安排、资本弱化等事项处理过程和结果的比对分析,发现和查找地区性差异,进行分类。个性失误因素应督促纠正;共性等因素应上报上一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第四十六条特定涉税事项执行监控是指对涉税诉求处理结果执行、税收遵从协议执行、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处理的效率及执行结果进行的监控。对税务机关特定涉税事项执行效率和质量进行跟踪调查,查找处理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反馈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改进。第三节行业税源监控(石油石化行业税源监控)第四十七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通过对某一具体行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了解,梳理与其相关的具体行业税收政策,确定监控事项,明确监控重点,设立指标模型。实施行业税源监控是开展税收专业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总局将根据工作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石油石化、金融、电信、电力等行业的税源监控管理体系。第四十八条石油石化行业税源监控是指在企业涉税事项监控总体框架下,针对石油石化行业特点和管理需求,运用具有石油石化行业特色的专业化手段,对石油(天然气)开采、石油炼制和化工产品生产、石油制品和化工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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