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治路径探析作者:文涛漆世濠来源:《中国经贸》2015年第22期【摘要】近年来,征信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应用范围和场景也不断被扩大,但由于社会公众权利意识不强、相关立法尚不完善等原因,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面临种种挑战。鉴于此,应高度重视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监督管理,积极融合新的信息技术,多管齐下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关键词】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法治近年来,“征信”一词在人们生活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由于其在主体信用状况监测、风险识别与防范等方面的显著作用,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同时,随着征信与互联网的不断融合,其将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大的改变。然而,我国征信市场近年来虽然发展迅速,但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亟待以法治化的路径,探索常态化的长效解决机制。一、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社会公众隐私意识不强,权益保护缺乏观念基础隐私权保护是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重中之重,然而,我国社会公众的隐私观念仍较为淡薄。一方面,信息主体保护自身隐私的观念不强。如目前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提供详细版的个人信用报告,但实践中很少有购房者对开发商的该项要求提出异议,以避免披露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我国文化重视家庭伦理,而轻个体隐私。实践中,常常有人在无授权书的情况下,要求查询家庭成员的信用报告。2.相关立法尚不完善,权益保护缺乏制度基础《征信业管理条例》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但不可否认,我国立法还存在诸多不足。一方面,立法原则与理念有待进一步明确,比如,对个人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等基本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讨论;另一方面,我国就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明确了刑事处罚,并就相关民事责任进行了概括性规定,但是,我国民事基础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信息主体行使权利。3.个别机构违规使用系统,权益保护存在风险漏洞目前,商业银行已基本接入征信系统,小贷公司的接入也有实质性进展,上述机构可以在信息主体授权的前提下,自主查询信用报告。然而实践中,接入机构违规使用系统的现象时有龙源期刊网发生,如个别商业银行为牟取私利、非法为第三方查询报告,甚至有接入机构违法出售个人信用报告,严重侵犯了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征信市场的运行秩序。4.互联网征信不断发展,权益保护面临全新挑战目前,8家机构已获准开展个人征信业务,标志着“互联网征信”时代离我们越来越近。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问题被进一步放大,在新规则制定前,现有征信业务规则的落实也面临诸多现实困难。例如,如何在采集个人信息前获取信息主体的同意;如何确保信息主体的血型、病史、收入、存款等信息不被非法采集等。在个人信息极易被采集、转移的互联网环境下,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治路径信息时代下,个人信息的价值不断被挖掘与使用,而在利益的驱动下,信息主体权益正面临巨大威胁。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下手,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探索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路径。1.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授权,依法对辖内接入机构进行现场及非现场监管。在现场监管方面,严格审核接入机构的授权手续,对于越权查询、非法查询的现象,依法进行处理。在非现场监管方面,一是要加强对接入机构的用户备案管理,避免用户共用、盗用的情况出现;二是要做好异常查询监测分析工作,对接入机构日常查询中的苗头性风险保持警惕,细致核实、加强分析,防止出现违规操作的情况。2.明确法律规则及适用,夯实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基础一方面,加强对立法理念的讨论与研究,明确征信权与个人隐私权、企业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在公共领域和个人领域之间划定界限;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对隐私权的保护,同时建议引入信用权,对侵犯信息主体信用信息以及信用评价的行为设定民事责任。最后,还要通过司法程序明确法律的适用,有效避免立法的滞后性,为市场主体提供指引。3.优化金融服务水平,确保信用主体法定权利顺畅行使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授予了信用主体多项权利,使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如每年免费获取两次信用报告、就错误信用信息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因此,一方面要强化服务意识,依法为信用主体查询信用报告、处理异议申请,尊重信息主体的法定权利;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窗口业务的合规管理,严格授权程序,保护信息主体的隐私权益。4.积极融合新信息技术,严守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底线龙源期刊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对于提升征信服务水平、促进征信市场发展有积极的作用,但要先处理好现有的征信业务规则与互联网环境的匹配问题,在数据采集、保存和处理方面搭建起适应于互联网征信发展、且无损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制度框架,确保大数据时代征信业发展有法可依。同时,要不断提升对互联网征信业务的监管,探索针对新技术的监管措施。5.加强宣传引导,提升社会整体诚信意识和隐私意识探索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治路径,离不开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如果说制度与监管属于“硬约束”,那么整个社会的信用意识则是一种“软约束”。因此,要监督管理和宣传引导双管齐下,利用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切实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市场有序发展。作者简介:文涛(1968-),女,江西萍乡人,中国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经济师,研究方向:征信管理理论和实务;漆世濠(1990-),男,江西萍乡人,中国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研究方向:征信管理理论和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