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概述美国产品责任法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一、产品责任的概念: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消费者/使用者二、产品责任构成•(一)产品存在缺陷•【思考】•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危险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案例】•我国某玩具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玩具公司出口塑料弹弓。出口后不久,就反映质量有问题.称美国儿童使用弹弓时弓柄断裂,并已发生多起伤害案件,有的眼睛致残。经法院审理,美方提出证明表示,我方出口的弹弓所使用的材料不安全,仅经受9磅拉力弓柄就断裂,香港同类弹弓弓柄能承受60磅拉力。问:产品属于质量不合格还是缺陷产品?我国出口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应对谁承担产品责任?分析•如果我国出口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弓柄承受拉力应超过9磅,属产品质量不合格,但同时构成缺陷产品。如果该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承担产品责任,对受损害的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涉及产品质量不合格,应由出口商对美国的进口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二)给产品的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1、有损害的事实•2、损害的范围•3、损害的承担者范围广•(三)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三、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四、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无契约无责任原则↓“固有的危险性”责任原则↓合理的注意义务原则↓严格产品责任制(无过失责任)第二节:美国产品责任法一、产品责任诉讼依据疏忽说(theoryofnegligence)违反担保说(breachofwarranty)误示说(doctrineofmisrepresentation)严格责任说(strictliability)•(一)疏忽说(theoryofnegligence)•受害人必须证明以下事实:•a.被告没有做到“合理注意”的义务;•b.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疏忽说是对契约原则的突破•疏忽责任原则首创于1916年麦克弗森诉布伊克汽车制造公司案。该案原告从零售商处购买了一台被告生产的汽车,因轮胎的缺陷在行车途中爆裂,汽车倾覆,将原告抛出车外受伤。法院判决被告因疏忽而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原被告间并无合同关系,轮胎也非被告制造而是外购的。疏忽:行为人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包括设计上的疏忽、生产过程中的疏忽以及警示上的疏忽。缺陷:产品的“缺陷”就是对消费者或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具备消费者有权期待的产品合理的安全性。设计上的缺陷案例•1956年,MattewV.LawnliteCompany一案中,原告马修在看铝制椅子,在试坐旋转时,椅子回旋部分将原告手指切断。法官认为,切断原告手指的机构装置部分是椅子构造的必要部分,被告应在其危险部分装上保护装置,否则应负设计缺陷的责任。制造上的缺陷案例•在1973年,布兰登伯格诉丰田汽车销售美国分公司及丰田总公司案中,美国法官对于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的丰田汽车因翻车而车顶破裂,乘客被抛出车外造成死亡的事件,认为汽车车顶的构造有缺陷而判决制造商和销售商负赔偿责任。警示上的缺陷案例•美国的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诉BDH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案是警示缺陷的经典案例。案情经过是:被告向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一种装在玻璃安瓶里的瓶上标有“有害蒸气”的化学药剂。供应商并不知道该化学药剂遇水后会产生强烈反应。一位科学家在做试验时意外地将安瓶掉在水池里引起爆炸,导致了该科学家死亡,并给原告的工厂造成了巨大损失。法院裁决制造商负有过失责任,因为他未能提供该化学药剂的危险性的充分的警告。•案例:原告的儿子是四个月的婴儿,误吃了有毒的家具清洁液而死亡。法院认为,生产者应预见家具清洁液有被未成年人误用的可能性,因此制造者应该在商品上适当警告。如果没有这样的警告,就使该商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对所产生的损害,制造者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指示再详尽都不为过:婴儿车:“在折叠婴儿车之前,请将婴儿抱出”•电熨斗:“请不要将衣服穿在身上熨烫”原告如果要以疏忽说提起诉讼,需要证明:1)被告存在疏忽2)由于被告的疏忽导致产品存在缺陷3)由于产品的缺陷导致原告的损失。但是原告不限于买方,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一定有合同关系。(二)违反担保•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根据美国的判例,广告也有可能构成卖方的明示担保1932年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被告在广告中表明其汽车玻璃不会破裂。原告相信了广告并买了汽车。结果一块小石头击在挡风玻璃上,玻璃破碎,伤害了原告的眼睛并失明。法院判被告应承担明示担保责任,对于不具有合同关系的人也应付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诉讼是根据合同提起的诉讼,故要求原告被告之间有合同关系。即原告只能是买方,被告只能是卖方。但现代商法倾向于从纵深两个方面给予延伸。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毋需证明被告有疏忽,只要产品有缺陷,就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三)误示说:指销售者通过广告、报纸、杂志、电视、电台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宣传其产品时,对其产品的特征和性质作出不正确的表示,以致消费者产生错误判断而购买、使用该产品,因此而受到损害时,销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四)严格责任说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按照这种理论,只要产品有缺陷,对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对此负责。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在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无需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艾丝卡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1944)原告艾丝卡拉(Escala)是一位餐馆女服务员,当她将可口可乐放进冰箱时,其中的一瓶发生了爆炸,致使原告严重受伤。原告没有提出被告过失的证据,且被告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提供了有关可口可乐瓶子的制造、检验以及装气的适当性证明法院判决结果:原告胜诉。理由是:当制造商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其产品将不经检验就会被使用,如果这种产品被证明具有致人伤害的缺陷,制造商就应承担绝对责任。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起诉最为有利,因为:原告提起诉讼必须具有的条件:a.产品确有缺陷或处于不合理的危险;b.正是由于产品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疏忽说: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存在疏忽,并且是该疏忽导致产品缺陷。违反担保说:必须基于合同。二、被告可以提起的抗辩1、原告自己的过错行为2、自冒风险所谓自担风险是指;1、原告已经知道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2、尽管如此原告也甘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或风险的境地;3、由于原告甘愿冒风险而使自己受到损害。3、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原告由于非正常地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使自己受到损害,被告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4、擅自改动产品如果原告对产品或其中部分零部件擅自加以变动或改装,从而改变了该产品的状态或条件,致使自己遭受损害,被告就可以以原告擅自改变产品的状态或条件为理由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5、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如果某种产品即使正常使用,也难以完全保证安全,而且权衡利弊,该产品对社会公众是有益的,是利大于弊的,则制造或销售这种产品的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任。(药物最为典型)三、原告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1)难受与疼痛(2)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3)收入的减少和挣钱能力的减弱(4)合理的医疗费用(5)身体残废。2、财产损失的赔偿:通常包括替换受损坏的财产或修复受损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商业上损害赔偿:有缺陷的产品价值与完好、合格的产品的价值(合同价金)之间的差价。4、惩罚性的损害赔偿。•美国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求偿范围相当广泛,索赔及判决金额也往往十分巨大,有的可达到几千万甚至上亿美元,而且,无形的精神上的痛苦在赔偿额中占很大比重。如一老太太因儿子患肺癌去世,而儿子生前常抽固定牌子的香烟,该老太状告烟草公司,要求赔偿其1.2亿美元,其中一大部分是失去儿子原告精神上备受痛苦,故再多数额的金钱赔偿也不为过。••另有一个案例为夫妇两人自欧洲旅游回美,因航班飞机故障致使妻子受伤住院,丈夫状告航空公司,索赔金额达几百万美元,其中包括其得不到妻子的服务和照顾而损失的部分。四、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在处理涉外的产品责任争议案件时往往涉及两个问题:1、关于管辖权问题,什么是长臂管辖原则美国各州都制订了一些法律用以确定法院对不居住在美国的被告是否享有对人的管辖权的标准。这种法律叫“长臂法”。凡是非居民的被告都要求与该州有某种“最低程度连接”,该州的法院才能对被告享有对人的管辖权。2、关于法律适用问题适用原则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律对原告最为有利的法律五、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新变化对缺陷产品的分类及其认定标准第三节: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于1985年通过的《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产品责任指令)的主要内容:1、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2、生产者的定义3、关于产品的定义:可移动的产品,担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赌博用品。4、关于缺陷的定义:产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5、关于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死亡。不超过500欧元的损害不予考虑。6、对产品责任的抗辩(1)无罪责(2)时效-10年(3)赔偿的最高额-7000万欧元1)该生产者并没有把该产品投入市场2)引起损害的缺陷在生产者把产品投入市场的时候并不存在3)生产者制造该产品并非用于经济目的的销售或经销4)该缺陷是由于遵守公共当局发布的有关产品的强制性规章而引起的5)按照生产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的科技知识水平,该缺陷不可能被发现6)零件的制造者如能证明该缺陷不是零件本身的缺陷,也可以免责。第四节: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3年10月通过了一项《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该公约于1978年10月1日生效。1、产品: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2、损害:对人身的伤害或对财产的损害以及经济损失3、责任主体:制造商、供应者、产品储备或销售等整个商业环节中的有关人员。4、公约对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的规定1)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2)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3)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的国家法律我国产品责任法立法现状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分散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美国斯考特兄弟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火案•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斯考特手拿我国出口烟火“小火箭花炮”准备燃放,并由其友斯皮门点燃烟火。烟火飞向空中突然转向降落在20码以外马·斯考特的弟弟迪恩·斯考特处,并炸伤了迪恩·斯考特的右眼。于是,斯考特的父母委托律师于1979年6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生产烟火制造商)为第一被告,并将我国外交部长作为代理人;以烟火进口商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向美国得克萨斯州达拉斯地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600万美元。其中,100万美元为人身伤害赔偿,500万美元为惩罚性损害赔偿。•美国驻华使馆将美国法院传票送至我国外交部,并要求外交部长出庭应诉,遭到我国政府的拒绝。美国法院声称,如果我国政府不出庭应诉,美方可以根据原告单方面的请求,作出不利于被告的缺席判决,并随时对我国在美国的财产予以扣押。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一起重大的产品责任案件。•考斯特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火案具有典型性,并为我们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即产品责任。可以说,在该案发生以前,我国基本上没有产品责任的概念和理论研究,更没有相关立法。我国学者正是因为考斯特案才开始研究产品责任理论及立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