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航法律法规主讲教师:周菲菲开课院系:国际贸易系Email:fay_zh@yahoo.cnTel:158653286822课程考核期末考试,100分。综合成绩(100%)=平时成绩(30%)+期末成绩(70%)按比例评定。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上课表现等。期末复习试卷题型一、单选题(20×1分=20分)二、多选题(10×2分=20分)三、判断题(10×1.5分=15分)四、名词解释(4×3分=12分)五、简述题(共四题,23分)六、案例分析题(10分)3期末复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第四章民用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第五章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第六章民用航空运输管理与合同法律制度第七章民用航空保险法律制度第八章通用航空法律制度第九章民用航空与刑法41、民航法含义民航法是指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航法调整对象主要是民用航空活动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同时应协调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别是与军用航空的关系。第一章导论一、民航法的含义及其调整对象5第一章导论1、民航法的国际性2、民航法的独立性和综合性3、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特点4、民航法是平时法二、民航法的特征6第一章导论1、《巴黎公约》1919年通过,国际上第一部民用航空法典——《空中航行管理公约》(简称1919年《巴黎公约》),它被誉为“航空法的出身证”,标志着民用航空法的正式形成。三、重要的公约及国内法2、《芝加哥公约》1944年签订,被称作国际民航宪章——《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1944年《芝加哥公约》),《芝加哥公约》1947年生效,我国于1974年通知国际民航组织,承认《芝加哥公约》,并参加该组织的活动。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共十六章,二百一十四条。7第二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1、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绝对自由论)2、空气空间有条件自由论(有限的空间自由论)3、空气空间海洋比拟论4、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领空主权论)5、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我国在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问题上坚持的理论是: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8第二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1、平面边界领空范围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平面空间。2、垂直边界空气空间的上限或外层空间的下限。在各种主张中,以人造卫星轨道最接近地面的距离为限的主张最受重视,海拔100公里以上的空间已日益被各国接受为外层空间。二、领空边界的确定9第二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1、第一航权:领空飞越权2、第二航权:技术经停权3、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权4、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权5、第五航权:中间点权6、第六航权:桥梁权7、第七航权:完全第三国运输权8、第八航权:国内运输权9、第九航权:国内运输权三、航权的分类10第二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四、特殊空域特殊空域是指国家某些单位为了政治、军事或科学实验的需要,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划设的一定空域。11禁航区限制区危险区定义指由于国家安全原因,在一个国家的陆地或领水上空,为禁止航空器飞行而划定的空域,分为永久性禁航区和临时性禁航区两种。指在一国陆地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定的条件,在时间上或高度上为限制航空器飞行而划定的区域。是为指明在规定时间内,存在对飞行有危险活动而划定的空域。约束禁航区是限制、约束等级最高的限制区限制、约束等级比禁航区低危险区限制、约束等级最少所在区域一般划在政治经济中心、工业基地、军事要地和港口等重要的地区或海区上空。一般指位于航路、航线附近的军事要地、兵器试验场上空划设的空间和航空兵部队、飞行院校等航空单位的机场飞行空域。一般位于机场、航路、航线附近的对空射击场或者发射场等,根据其射向、射高、范围,可以在上空划设空中危险区或者临时空中危险区,规定时限内,禁止无关航空器飞入其中。标注禁航区在航图上常以醒目的P将以标注。限制区在航图上常以醒目的R将以标注。危险区在航图上常以醒目的D将以标注。12第二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1、展示识别标志。2、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3、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4、应携带必备的文件。5、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6、不滥用民用航空,指不将民用航空用于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宗旨不相符的任何目的。五、国际空中飞行应遵守的规则13第二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六、“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过境通行权群岛海道通过权权利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海峡沿岸国不应妨碍或中止过境通行,不得对过境船舶有所歧视,并应将其所知的对航行有危险的情况妥为公布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路,即群岛海道外国船舶和航空器可在群岛海道上空持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的过境,行驶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跃的权利义务过境者在行使过境通行时,应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并遵守沿岸国所制定的有关的法律和规章,不得对沿岸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14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一、航空器的分类航空器轻于空气的航空器重于空气的航空器气球飞艇固定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飞机滑翔机直升机旋翼机15航空器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执行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飞行任务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是指用于执行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飞行任务以外的从事航空活动的航空器。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二、民用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161、登记制度原则2、一个国籍原则3、联合经营原则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三、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的基本原则我国航空器的国籍标志选定的字母是:B17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包括对民用航空器构架、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权利。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三、民用航空器权利的含义及其种类1、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2、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3、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4、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18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十九条规定,即救援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四、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含义19【案例】甲航空公司债务赔偿案案情简介甲航空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0万元,以甲航空公司的一架飞机(价值1.5亿元人民币)作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到相应的民航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乙、丙、丁甲与乙甲航空公司又向丙银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同样以该架飞机作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到相应的民航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与丙后飞机在飞行过程中发生事故,丁公司对其进行了搜寻救援工作,花费人民币100万元。后因甲航空公司无力支付搜寻救援费用,丁公司在搜寻救援工作终了之日起3个月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性拍卖甲航空公司的该架飞机。后拍得人民币14000万元。拍卖费用人民币10万元。甲与丁20【案例】甲航空公司债务赔偿案案情结果甲航空公司先支付拍卖费用人民币10万元,再支付丁公司人民币100万元,然后支付丙银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最后将剩下的人民币8890万元支付乙银行,乙银行剩下的1110万元转化为没有担保的普通债权。21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为目的的技术管理,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的、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五、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含义22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一般时间较长。民用航空器经营租赁,是指是承租人(或航空公司)从租赁公司租入所需要的飞机租期较短,承租人在租期内按期支付租金,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可以续租或退租,但一般不可购买飞机,是一种可撤销的、不完全支付的短期的飞机融资方式。其租金要高于融资性租赁相同期间的租金。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六、民用航空器的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23【案例】海航金鹿被诉租机缺乏诚意案案情简介2008年1月,东方轮船有限公司与金鹿航空有限公司、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飞机租赁协议》。双方约定,东方轮船自2008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承租金鹿、海航一架飞机,每月租金为21万美元,金鹿、海航于2008年2月1日将上述飞机交付东方轮船。08年2月1日双方交接时,金鹿、海航要求东方轮船支付第一个租赁月度租金及第一个租赁季度检修费用,且拒绝东方轮船派遣的专业技术人员对飞机进行检查,也不允许查看飞行记录,导致飞机未能成功交接。东方轮船近日将金鹿航空有限公司、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东方轮船认为,金鹿、海航缺乏诚实信用履行合同的诚意,导致双方订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飞机租赁协议》。此外,东方轮船主张案件涉及的经济损失,请求赔偿。24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的租赁问题租赁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民用航空器所有权;2、收取租金权;3、合同解除权。出租人义务:1、按约交付民用航空器,并确保其符合约定的用途;2、对民用航空器有维修义务;3、返还押金或担保物义务;4、解除合同同时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权利:1、民用航空器占有、使用、收益权;2、转租权。承租人义务:1、支付租金;2、有关事项通知的义务;3、规定状态返还民用航空器的义务。2508年2月1日双方交接时,金鹿、海航要求东方轮船支付第一个租赁月度租金及第一个租赁季度检修费用,且拒绝东方轮船派遣的专业技术人员对飞机进行检查,也不允许查看飞行记录,导致飞机未能成功交接。【案例】海航金鹿被诉租机缺乏诚意案案情分析1、提前交租金矛盾焦点出租人收取租金权利;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约定币种2、交维修费除另外约定,出租人有维修航空器、保证航空器在合同期内正常使用的义务3、拒绝检查出租人有“按约交付民用航空器,并确保其符合约定的用途”的义务本案中,由于金鹿航空有限公司、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东方轮船有限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6航空人员是指持有法定执照从事民用航空的空勤人员和地勤人员。分空勤和地勤两大类。空勤人员范围:驾驶员、领航员、飞机机械师、飞行通信员、空乘人员、航空摄影员和安全保卫员。地勤人员范围: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第四章民用人员管理法律制度一、民用航空人员的含义27专业性直接性第四章民用人员管理法律制度二、民用航空人员的特征281、行政责任2、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第四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三、民用航空人员的法律责任291、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飞行前,机长应当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的,不得起飞。3、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必须采取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空器;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4、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机长应当直接或者通过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如实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5、机长收到船舶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遇险信号,或者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将遇险情况及时报告就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给予可能的合理的援助。第四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四、法律规定机长有哪些职责?30权利1、机组人员人事管理权和危机处理权①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