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铁路总公司发文稿纸编号铁总运〔2014〕227号紧急程度□特急□加秘密等级□绝密□机密□秘密签发:会签:科技管理部:合法性审查:办公厅复核:办公厅核稿拟稿单位拟稿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拟稿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拟稿单位综合处拟稿单位主办处室审核拟稿人姓名李萍运输局电话45096标题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主送各铁路局抄送印制份数80----------------------装---------------------订---------------------线---------------------—2—现将《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维护管理办法》(技术规章编号:TG/XH209-2014)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8月12日—3—TG/XH209-2014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监测)维护管理,提高集中监测维护管理质量,做好集中监测运用和设备维护管理工作,发挥集中监测在信号设备维护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中监测是监测信号设备状态、发现信号设备隐患、分析信号设备故障原因、加强信号设备结合部管理、辅助故障处理、指导现场维修、反映设备运用质量、提高电务部门维护水平和维护效率的重要信号设备。第三条集中监测实行预防修、故障修和关键设备委托修的维修方式,保证设备正常运用。第四条集中监测应采用安全隔离措施,不得影响被监测设备的正常工作。第五条集中监测是信号设备维护、测试的专用系统,与非信号系统接口时,应经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批准。第六条凡信号设备基建、大修、更新改造时,集中监测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开通。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速、高速铁路集中监测的维护管理。—4—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集中监测管理工作实行总公司、铁路局、电务段三级管理。第九条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是集中监测技术管理和设备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负责全路集中监测网络的规划。第十条铁路局电务处是管内集中监测设备的技术主管部门,应设置专业技术主管人员。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总公司的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结合铁路局实际制定集中监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二)负责指导管内集中监测的大修、更新改造工作。(三)负责集中监测维护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管内集中监测的维护管理工作。(四)组织或有重点的参加基建、更新改造、大修集中监测工程的技术方案论证、审查、设备选型、施工交底和验收开通等工作。(五)规划并审定集中监测网络拓扑结构,审批集中监测IP地址实施方案,审核IP地址分配。(六)按规定权限审批集中监测的采集电路、硬件和软件修改申请,审批通道需求及变更申请。—5—(七)定期检查管内集中监测的设备质量、运用质量和维护管理工作。(八)组织和协调有关单位处理集中监测的疑难故障。第十一条铁路局电务检测所是集中监测运用的主管机构,应设置集中监测分析主管人员,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铁路局集中监测运用管理工作,掌握集中监测运行和使用情况,分析监测数据和报警信息,了解信号设备运用质量,提出维修工作指导意见。(二)负责集中监测数据分析工作,指导和检查电务段集中监测数据分析,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考核管内集中监测设备运用质量意见。(三)负责协调集中监测故障板卡的返厂修工作。(四)参与处理集中监测的疑难故障。第十二条电务段是集中监测维护单位,应设置专业技术主管人员。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总公司和铁路局的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结合电务段实际制定集中监测维护管理办法。(二)负责管内集中监测的技术、工程、维护、运用以及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三)编制、提报管内集中监测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建议计划。组织或参与集中监测工程的调试和验收工作。(四)负责集中监测维修工作。—6—(五)负责组织处理集中监测故障。(六)负责集中监测故障板卡的返厂修工作。(七)定期分析集中监测数据,总结集中监测运用情况,上报铁路局,并进行通报。(八)负责组织制定并公布本段集中监测报警、预警上下限值设定标准,并组织车间完成报警、预警上下限值设定和模拟量测试精度校核工作。(九)负责审查管内集中监测设备软件、数据及硬件修改方案,审查管内集中监测组网方案及IP地址分配方案,审查相关设计文件等。第三章技术管理第十三条集中监测用户范围包括铁路局电务处、电务段、车间和信号工区,扩大用户范围应由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批准。第十四条集中监测软件、硬件设备及采集电路的修改,应由铁路局电务处批准。第十五条铁路局电务处应建立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一)按线或段分站统计设备台账(主要内容包括:系统型号、厂家、设备组成、建设年、大修年、联网等情况)。(二)集中监测网络拓扑图。(三)集中监测IP地址表。(四)硬件及软件安装使用手册和维护手册。—7—第十六条电务段应建立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一)按线统计设备台账(主要包括:系统型号、设备组成、建设年、大修年、联网等情况)。(二)集中监测网络拓扑图。(三)集中监测IP地址表、站码。(四)硬件及软件安装使用手册和维护手册。(五)软件台账(软件版本、数据配置文件)。(六)密码台帐。(七)集中监测竣工图。(八)系统维护工具软件(包括修改数据的方法说明)。(九)故障处理流程图。(十)设备质量鉴定资料,原始验收记录资料。(十一)模拟量电气特性上下限及预警限台账。(十二)备品备件台账。(十三)工具、仪器、仪表台账。第十七条集中监测施工图纸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应依据施工图纸施工。第十八条基建、大修、更新改造的集中监测工程,应组织单项验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九条基建、大修、更新改造的集中监测正式投入运行前,应组织进行接口数据仿真试验和系统功能验证。系统功能验—8—证以现场运行验证为准依据技术条件进行,主要包括:各种开关量、模拟量、报警信息的校对和测量精度校核等。第二十条各种试验、记录等资料应签字确认,签认的书面材料由电务段存档。第二十一条集中监测设备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厂家应向设备管理单位移交操作手册、维护手册和各种设备密码等技术资料,以及仪表工具和备品备件等,技术资料不少于6份。技术资料应规范、完整并装订成册。第二十二条集中监测工程验交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及时移交临时竣工图,并应在3个月内移交正式竣工图。第四章设备管理第二十三条电务段应每年进行一次集中监测模拟量测量精度校核和开关量状态、显示状态核对,并建立核对记录。更换模拟量采集器材时应对所涉及模拟量测量精度进行校核。第二十四条集中监测应从TDCS/CTC获取时钟信息,并具备自动校时功能。自动校时功能失效时应由人工进行校时。第二十五条监测厂家负责集中监测软件的终身维护,铁路局和电务段核心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采集分机和通信分机等设备可实行委托修,其它硬件实行故障修。—9—第二十六条返厂修的集中监测设备或器材,修理时间不得超过30天,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期限时,监测厂家应提供相应的备品,返厂修后的设备或器材应保修6个月。第二十七条集中监测网络是一个独立封闭运行的网络,不得擅自扩展集中监测网络、加设终端和安装无关软件。第二十八条备品备件及仪器仪表管理。(一)备品备件应按使用数量的10%配备;中心机房关键器材应考虑备用。(二)每个工区应配置专用工具,具体配置见附件1。(三)严禁将故障更换后的器材和备用器材混放。(四)备品备件及仪器仪表应定期进行养护,保证完好。第二十九条通信与信号维护分界。(一)采用光纤通道时以集中监测机柜ODF架上通信尾纤活动连接器或在信号机房内独立设置的通信尾纤活动连接器为分界点,其活动连接器属通信部门。信号机房至通信机房的光缆(含尾纤)由通信段负责维护;通信尾纤活动连接器至监测的ODF架及跳纤等设备由电务段负责维护。(二)采用2M电路时以集中监测机柜DDF架上通信接线端子或在信号机房内独立设置的通信DDF架接线端子为分界点,通信接线端子(含)至通信系统间2M跳线由通信段负责维护。通信接线端子至监测间DDF及跳线等设备由电务段负责维护。—10—第三十条集中监测与信号子系统接口维护管理分界:以信号子系统的通信接口插座为界,插头(含)至集中监测的连接线缆属集中监测范围,插座(含)至信号子系统属子系统范围。第三十一条具有自诊断功能的信号子系统提供给集中监测的各种监测数据和报警信息应保证实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电务段应加强对带自诊断功能的信号子系统的验收工作。第三十二条集中监测故障时,电务段应及时组织处理。第三十三条集中监测因大修、施工等原因需停用时,应报铁路局电务处批准。第三十四条集中监测设备应实行寿命管理,集中监测不应超过使用寿命期限。主要设备、器材寿命期限见附件2。第五章运用管理第三十五条电务段应在道岔调整状态符合标准的情况下,设置每台转辙机的集中监测参考曲线。第三十六条电缆对地绝缘电阻和电源漏电流测试工作应在天窗点内进行。第三十七条集中监测一、二级报警信息及相关数据应在电务段中心服务器自动保存1年。第三十八条信号设备故障时的集中监测数据应保存5年,并做好故障现象说明。—11—第三十九条车站站机、段调度指挥中心终端应24小时不间断开机运行。第四十条集中监测停用的规定:(一)工程施工改造需停用集中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一周提出书面停用申请,经电务段审核、铁路局电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停用集中监测设备。(二)日常运用维护需停用集中监测设备时,各级维护部门应向铁路局电务处办理停用手续。(三)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将集中监测设备停电、停机或中断通信。第四十一条凡集中监测能完成的测试项目,可不再进行人工测试;未纳入监测的测试项目,仍进行人工测试;当集中监测发生故障时应按相关要求进行人工测试。第四十二条集中监测应用软件、数据配置文件等修改由监测厂家负责,任何人均不得随意修改源程序和数据库结构信息,以及配置文件。第四十三条集中监测软件、数据配置文件变更规定。(一)集中监测软件变更等级分三类。一类软件变更:系统平台变更、应用软件架构变更。该类变更需经外部专家组测试、评审。—12—二类软件变更:应用控制功能变更、接口功能变更、一般功能变更和缺陷克服等,该类变更应执行软件供应商内部安全评估流程。三类软件变更:数据变更及上述以外的变更,该类变更应执行软件供应商内部的检验测试发布流程。(二)软件变更程序。1.建设单位或设备管理单位提供信号平面布置图和设备变化说明或软件变更需求。2.软件供应商根据设计文件编制软件变更需求和测试文件。3.软件供应商按采用软件工程方法,根据IEC62279相关要求进行管理。4.变更修改完成后并通过验证确认后,软件供应商应进行软件发布,软件发布后方可提出现场更换申请。5.软件供应商针对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影响范围和软件的版本号提出更换申请。软件变更申请应填写《软件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加盖公章,报设备管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或上报电务处批准。《软件变更申请表》留存设备管理单位备查,直至下次修改为止。6.铁路局负责一类、二类软件变更审批,设备管理单位负责三类软件变更审批。—13—7.设备管理单位应对集中监测软件进行仿真试验,主要测试与其它信号子系统接口功能的正确性。8.软件更换完毕后设备管理单位应对其采集精度和正确性进行验收。9.设备管理单位应督促软件供应商同步更换相关集中监测终端软件。10.集中监测站机软件及数据配置文件发生变化后,相关的服务器软件及数据配置文件的修改工作,应由站机软件供应商采用自动上传机制同步完成集中监测服务器软件变更工作。第四十四条IP地址管理。(一)集中监测IP地址由铁路局电务处统一分配,各电务处、电务段应设专人管理。(二)增设或变更集中监测IP地址程序:1.监测厂家应在工程安装、调试前15天,填写《IP地址新增变更申请表》(参照附件4),并附带网络拓扑图向电务处申请新IP地址,申请包括工程名称、新增监测终端、站机数量、位置及IP地址需求。电务处审查核实后,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