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浅析共同犯罪姓名:****教育层次:本科学号:1465001252330省级电大:电大专业:法律分校:电大指导教师:教学地点:目录一、写作提纲………………………………………………………….2页二、内容摘要………………………………………………………….2页三、关键词…………………………………………………………….3页四、前言……………………………………………………………….3页五、正文……………………………………………………………….3-13页(一)共同犯罪概述………………………………………………….3页(二)单位共同犯罪………………………………………………….3-5页(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5-9页(四)共同犯罪的形式……………………………………………….9-10页(五)共犯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10-12页六、结论……………………………………………………………….12页七、参考文献………………………………………………………….13页内容摘要:对共同犯罪的法律研究已成为理论和实践的重要课题,共同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很大的的犯罪形式。由于共同犯罪具有不同于单独犯罪的特点,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因而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定罪和处罚均作了专门的规定。尤其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深入快速发展,集体受贿等经济犯罪中也出现明显的共同犯罪发展趋势。共同犯罪简称共犯,它相对于单犯罪的特殊犯罪形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同单位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如果是非法组织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犯罪的,则不能是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而应当认为是自然人相互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对于共同犯罪的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才显得尤为重要,而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形式可分类更是对共同犯罪认识的重中之重。关键词:共同犯罪、种类、形成、前言共同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很大的犯罪形式,通常的黑恶势力犯罪、走私贩卖毒品犯罪。共同犯罪是不同于单独犯罪的特点,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因而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定罪和处罚均作了专门的规定。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二、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但不容忽视的是,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不仅仅以其典型形式出现,在有些单位犯罪案件中,尤其是承包企业单位犯罪案件中,其单位意志与行为往往是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独完成。单位犯罪既可以是单独犯罪形态出现,也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单位共同犯罪的形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单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是指在单位犯罪情况下,由同一单位组织中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一形态的单位共同犯罪,以单位个数来讲,单位是单独犯罪,而以自然人个数来讲,单位组织中的自然人则构成一般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二是共同单位犯罪。共同单位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衡量,这是典型得单位犯罪的共同犯罪形态。在这一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形态中,单位之间形成共同犯罪,单个单位中的自然人可以单独犯罪,也可以共同犯罪。并且,当单个单位以共同犯罪形式出现并与另一单位构成共同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便形成共同犯罪的竞合。三是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是指一个或数个单位与该单位以外的一个或数个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在这一特殊形态的共同犯罪中,单位内部的自然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单位以外得自然人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并且这两个共同犯罪结合形成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这一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因此,在处罚犯罪单位的同时,对该单位内部共同犯罪的自然人,应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处罚的一般原则,在区分主、从犯等基础上分别予以处罚;对共同单位犯罪,应根据该单位在共同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予以不同的处罚;对于单位与自然人构成的特殊形态的共同犯罪,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单位与自然人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因而应根据现行立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定罪处罚。而单位尚不够定罪标准的,则不能认定为单位与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而只追究犯罪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应当将单位犯罪列入共同犯罪的序列,单位犯罪不仅具备了共同犯罪的所有要件,这样讲个有利于我们研究共同犯罪,使罪行法定原则的立法宗旨得到进一步的体现。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试举一例,如汝阳县刘店乡刘某因怀疑本村路中正将其妻子骗走,便多次到路中正的哥哥路宽、路须家要人,路家人非常恼怒,当刘某又一次到路家要人时,路宽、路须及路宽妻梁红、路中会用木棍、斧子等将刘某胳膊、腿打伤后逃跑。刘某爬出路家大门后,路中正妻朱某刚好路过此地,就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棍,朝刘某身上乱打数十下后离开。这时,路占强(路宽儿子)在家里昕说了此事,拿一把尖刀、一根铁棍赶来,在见刘某到混身是伤的情况下,用铁棍朝刘某身上打后,又用尖刀将刘的手腕割伤后逃走。刘某的伤经鉴定为重伤,六级伤残。该案经查证,路宽等人同路占强及朱某事先没有预谋,其犯罪行为也没有同时发生。后参加的人对先前的人的伤害行为是明知的,但先前的人对后参加的人的伤害行为却不明知。刘某的伤却是几个人共同造成的。按照现有的共同犯罪理论分析本案,显然无法解决。刑法理论不是孤立的,脱离实际的,是应当为刑事司法实践服务的,刑法理论应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创新,对类似上述案例的研究有利于解决各种司法实践问题。述上案例即是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的片面共同犯罪。如我国刑法学界的权威高铭暄教授就持否定意见。持否定意见学者的主要理由是:一、成立共同犯罪要求符合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人是两人以上,而在片面犯罪的场合,片面的共同犯罪人可以是一人,这样也就谈不上共同犯罪。二、成立共同犯罪,各行为人之间必须有犯罪的共同故意。犯罪的共同故意要求共同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的犯意联系,这种联系是双向的主观意思的联络。而在片面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一方行为人知道自己参与另一方行为人作案,而另一方行为人对此并不明知。三、如果承认片面共同犯罪,对片面共同犯罪人的主从犯认定将会出现混乱。片面共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典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而且由于片面共犯的行为完全具备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第一,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片面共犯人对他人的犯罪行为是明知的,他认识到自己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他还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将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同时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将共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在主观上是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第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片面共犯人不仅自己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将自己的危害行为与他人的危害行为融为一体,共同作用于某种犯罪对象,导致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行为与最终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即行为的致果性是共同的,虽然就共同犯罪而言,其他犯罪人并不知情也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进行了犯罪,但是依据片面共犯人的行为来讲,则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属于共同犯罪,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将片面共犯摒弃于共同犯罪的大门之外。第三,从司法实践来看,任何法学理论及研究均应能服务于执法工作,正确地指导司法实践,倘若否定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这势必割裂了片面共犯与其所配合的犯罪行为的联系。所以,只有承认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态,才能根据共同犯罪的责任处理原则,恰当地处理本案。在本案例中,朱某、路占强在得知其他人对刘某进行了殴打之后,快速持棍棒等工具赶至现场,明知刘某已被先前的人打的满身是伤的情况下,仍对其进行殴打,主观上有明确的伤害故意,客观上,朱某、路占强的殴打行为行为,是造成刘某受伤结果加剧的直接主要原因,而先前路宽、路须、梁红、路中会等人的行为同刘某受伤后果也有一定因素。后者和前者的行为是相互协同的,共同作用于刘某的,造成了致刘某重伤的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朱饶、路占强的行为属片面共犯,应对路宽、路须、梁红、路中会的行为承担一定责任。按片面共犯的理论,由于朱饶、路占强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故路宽、路须、梁红、路中会与朱某、路占强不属共同犯罪,不过朱某、路占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全面准确地把握共同犯罪理论,就必须肯定片面共犯学说,唯有如此,才能使现行共同犯罪理论臻于完善,更具可操作性。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8、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况:1、两个或两个以上法;2、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四、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会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会危害性就不同。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构成共同犯罪的一般条件和犯罪集团,在理论上,则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多种形式:1、犯罪能否由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2、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或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以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就是复杂共同犯罪。4、以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来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