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通知鲁环函〔2014〕44号各市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更好地方便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厅制定了《山东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但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减轻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二、列入《名录》,但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污染物排放可能扰民的建设项目,不予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目录》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和发布。四、《目录》中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附件:山东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2—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1月20日山东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序号行业项目类别备注1水利农户自用的塘堰、水渠2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不涉及地下水开采),小型病险水库的堤坝、水闸、泵站除险加固工程不改变库容、水位、流量等要素指标,不涉及各类保护区3堤坝绿化提升、草皮更换4农村中小型河道环境整治项目5农林牧渔森林资源保护不涉及各类保护区6农业土地整理7农户住宅、农户出行道路整治在自有宅基地建设8菜篮子工程,农户大棚蔬菜,食用菌种植9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储运10农户沼气池、化粪池11沃土工程12植物良种工程、植保工程不涉及外来物种及环境敏感区13陆生无脊椎动物养殖14大棚农作物15苗圃16公路交通农村村级公路建设,村镇道路硬化,路面改造不涉及各类保护区17公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18工业园区内道路建设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19道路养护工程(绿化工程除外)不涉及各类保护区20道路景观整治21道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22公交车站、公共自行车停放点、ETC不停车收费系统23人行道改造工程、公交车专用道24城市基础设施市政设施维修25路灯、护栏、户外广告牌的安装与拆除26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27房屋装修、抗震加固、房屋维修28灯箱广告29园林绿化整修30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工程—3—31排水箱涵整治32场地平整33无障碍设施建设不涉及土建的34社会事业与服务类(不涉及土建的)中小型停车场35环保、水文、水土保持以及气象等监测设施36校舍维修改造,运动场地维修改造37露天公共健身设施38图书、影视制作、动画制作等文化创意类项目不含影剧院39教育培训,科研设计,软件开发,办公信息化系统开发及建设不含实验室40竹编、刺绣、木雕、泥塑、剪纸等民间手工艺品制作不涉及化学处理工艺的41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咨询服务的店面设立42物业、家政、租赁、旅游、婚姻等中介服务的店面设立43药店、书店、花店、服装店、杂货店、复印打字店的店面设立属微型企业范围的44使用清洁能源的真空食品加热销售的店面设立45使用清洁能源的且无油烟产生的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馄饨店、面条店)、粥店、冷热饮店的店面设立46不含灶头的面包糕点店,茶室有集中烟道,无强噪声设备,所排污水能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不扰民47单纯住宿的旅馆、招待所48社区个体诊所不含输液49早教中心、婴幼儿护理中心50广告字牌制作51铝合金门窗组装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52不含维修、喷涂的汽车美容、装潢服务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53家用电器维修属微型企业范围的54健身房、足浴、推拿、按摩及美容美发店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55桌游店、网吧、电脑休闲室56个体经营的零售商店57个体经营的宠物店58快递无强噪声,不扰民59其他风景区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和打桩定界、景区管理用房修缮60单独仪器、设备采购(除涉密项目)不含放射性、无强噪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