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发展与创新(林旭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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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的发展与创新林旭霞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08-6-5法律为人所制定,法律精神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人的精神。我们在解读法律时,既可以从中读出熠熠生辉的理性主义光芒,也可以读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甚至人类社会的人文发展历程。法律并不是一套僵硬的、一成不变的规则组合物,相反,它们是一群活生生的人,在历史的一系列偶然或者必然的选择中,为人类以规则为基石,向前探索并时时修正前进的方向。节录到本专栏的四篇关于物权法领域的论文,虽然文风和探讨对象各不相同,但却体现出了一脉相承的物权法传统及其在现代社会的发展。物权法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历史传统和人民的生活习俗,本质上反映的是人对物的支配权。作为法律制度的物权与债权存在着一个重大差异,即各国债权法一般大同小异,但物权法作为固有法,保留了较多的国家、民族和历史的传统,其差异是明显的,在立法上往往各不相同。但这种差异决不是各国物权立法的断裂和隔阂,相反,我们可以从中看到一些共有的智慧和法律选择。以优先权为例,该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是古罗马理性主义在法律制度上折射的直接产物,虽然已过了二千多年,但其生命力和适用性十分强大,在理论体系上仍可为我国当代立法和司法提供积极的借鉴。从我国优先权立法的设置中,我们就可看到古老的、西方的法律制度是如何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嫁接到当代的、社会主义的中国的法律土壤上,并象古莲一样开出了绚丽之花。物权法的形成,往往与构成其民族特征的一般精神、风俗、道德和习惯有关,这些特征必然反映到立法之中,对立法起决定性的作用。法律就象语言一样,不是任意的、故意的意志的产物,而是缓慢地、逐渐地、有机地发展的结果,是整个民族共同生活作用下的结果。作为我国独有物权类型之一的典权,在物权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历经了几次存废之争。我们经常关注保护中国文化遗产的问题,而作为法律遗产之一的典权制度,发展到当代中国,是否就应该黯然退出历史舞台?相信读者读了本期中关于典权历史渊源的论述后,就能知道典权为何为中国所独有并能以典之风俗的形式以其顽强生命力延续至今。物权法的研究对象,不只是为传统行为找到当今的对应物,某些时候,也面临着全新的判断。商品房的开发和买卖,是中国改革开放后才发展起来的新事物,经过若干年的实践,已取得了相当的经验,但也存在诸多问题。新生事物是法律制度变更、发展和完善的最直接动力,我们一方面可以感受到新生事物对传统法律理论的强大冲击力,以致于会出现局部的混乱局面;另一方面,读者看到了本期关于此话题的法律论述后,相信会又一次感受到法律与时俱进的调整功能及其发展并趋于成熟的历程。最后,物权法还存在于普通大众的日常生活之中。在新型社会经济关系中,生活在城市的人群,无论其住宅是购买的还是租赁的,都将面临着相邻关系法律调整问题。我们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着物业管理,但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因此在实践中存在一些若干急需解决的问题。现代住宅小区中存在相邻关系、委托管理、公共秩序和有偿服务等诸多法律领域,是与群体生活最为接近的一种公共关系。如此贴近生活的话题,本期专论将呈现给读者物权法发展中新型相邻关系中所产生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2物权制度是古老的法律文明,但现代物权理论已远不是一个躺在静静的角落、缅怀那带着浓重古典气息的财产法原理。此次本专栏悉心组稿的这四篇文章,希望能够从一个特定视角展现飞速发展的社会生活对调整财产关系的传统制度的影响和冲击;更希望借此平台能与广大学者及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专家共同认识与思索民法基本制度的发展与创新———这也是学术的责任。出处:《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知识产权的劳动理论研究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8-6-5关键词:知识产权/劳动理论/洛克学说内容提要:人们对于通过自己劳动与努力获得的物享有权利,这是在罗马时代即初步形成的观念。自然法发展了这一理念并形成了财产权的劳动学说。由于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的劳动产生的成果而被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利,并且这种专有权利的行使仍然保留了公众对知识和信息获取的公有领域,关于财产权的劳动理论就成为佐证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哲学理论。劳动理论在确认和保护智力创造物中具有历史性的贡献,在当代,它对知识产权的立法与实践仍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意义。一知识产权的洛克理论概述为财产权提供正当性的一个重要学说是自然法哲学。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洛克的自然法学说中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他的劳动产品的财产权学说从劳动的角度为财产权的发生提供了正当性。自然权利学说本来与知识产权不沾边,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只是近几个世纪的事,在自然法学家洛克等人的时代还不存在知识产权的完整概念。但是,现代的学者已逐渐发现这种理论对于解释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很强的合理性和正义性。现代学者还发现对“劳动”的权利的表达比“财产权”的主张更现实。其基本的要点是,智力创造的所有权由创造者享有,就正如每一个人对于自己种植的东西有权收获一样。这种关于知识产权的伦理上的观点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功利主义哲学方面迥然不同,因为它独立于制度的任何动机、效果或者经济成本与利益。洛克的自然法理论,特别是他的劳动为财产权提供了正当性的基础观点,同样能够很好地阐释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洛克的劳动理论虽然关注的是财产概念,没有直接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但由于该理论在渗入到无形财产领域上与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巨大的契合力,以致被运用到知识产权制度上面能够解开知识产权制度神秘的面纱。可以说,以洛克的劳动理论为核心的自然法原则已成为确认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层面上,该自然法原则是建立在这样一个根本的理念之上: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所创造的东西,属于他自己,他对于自己的智力劳动的果实享有自然权利。自然权利观点可以说是关于知识产权制度性质的一个很重要的哲学层面。在运用洛克的理论解释知识产权正当性时,看起来有一个直觉的效果,即人们看起来是在做思想的工作以及这些思想的价值唯一取决于人们的脑力劳动。运用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及其相关的理论来佐证智力创造者的财产所有权的正当性3在国外已有一些学者作出过初步探讨,得出的结论是,与对有形财产权的正当性相比,财产权劳动理论更适合于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佐证。实际上,从对自然法的罗马法根源的考察可以看出,在对待占有的问题上,罗马时期即确认了“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所创造的东西属于他自己”的观念。从18世纪以来,财产的全部概念在某种程度上是建立在上述这样一个观念上。在一定的意义上,财产的概念因而根置于自然法中。在后来的几个世纪中,特别是17、18世纪以来,这种观念越来越与“智力财产”或者说“智力产品”挂钩。在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后至逐渐完善的过程中,人们也逐渐将劳动的自然权利的观念扩展到智力财产或者知识产权领域。人们发现,借助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所创造的东西属于他自己的观念和原则,把财产的概念和智力产品联系起来,可以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提供基础。这使得个人就其智力上的创造主张自己的财产权的全部观念在论证知识产权原理上具有重要地位。二从对财产权正当性的不同解读中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个人对于自己的劳动果实拥有权利,关于财产权的劳动理论的这一正当性,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理解,并以此发现财产权劳动理论在适用知识产权制度上的正当性。1.因创造性劳动而值得拥有知识产权因劳动而值得拥有财产权是劳动理论的一种标准的解释——劳动应该被获酬。这也被称为“值得理论”。根据洛克学说的基础观点,是劳动的渗入使一个东西变成了被占有的,个人对于因付出了劳动的东西而“值得”被赋予财产权。对劳动理论的值得理论的解释是建立在劳动者从他的劳动中值得拥有利益的基础之上。值得理论也是建立在以劳动为基础的道德需要的考虑之上。值得理论更可以看成是一个关于劳动的道德优势理论,因而它在我们的道德直觉中有重要的位置。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劳动有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之分。从劳动的质的区别看,我们认为还可以将其分为创造性劳动与非创造性劳动。劳动的这一分类在认识知识产权制度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与洛克所描绘的“采摘橡果”、“耕种作物”等简单的、重复的劳动不同,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其中的著作权和专利制度所涉及的“劳动”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这种对劳动创造性要求的规定显然大大提升了劳动的质的含量和品位。既然一般的劳动产生的劳动的产品可以被劳动者正当地占有、取得该劳动产品的所有权,为什么对更高质量的劳动产生的智力产品或者说知识产品其智力劳动者不能取得对其的所有权呢?既然当一个人开化了以前未开化的东西时,他对他的劳动成果有权主张,那么当一个人创造了以前不存在的东西时,他对他的创造的劳动成果同样有权主张,他值得拥有它。2.基于对劳动果实的自然权利论人们对于财产拥有的权利来自于自己的劳动,这可能是人类社会自启蒙时代以来很早就确立的一种观念。它深深地扎根于人们的观念中,以致一直到现在仍成为人们的一种深刻的信仰。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也正是建立在对劳动果实的自然权利的基础之上。他对于未被占有的物施加劳动创制了一个阻止他人主张权利的假定。在洛克的解释层面上,通过劳动创造的某种东西使劳动者具有为自己利益占有和个人性地使用的事实上的权利。人们对于自己劳动果实具有自然权利的信仰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中可以找到深深的足印。随着社会的发展,智力产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愈来愈明显。人们逐渐认识到,对智力劳4动产品像有形产品一样,劳动者同样享有权利。建立在劳动基础上的对劳动果实的自然权利就相应地扩展到智力产品领域。即知识产权的赋予不仅仅是看成一个特权,也是建立在自然权利的基础之上。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对劳动果实具有自然权利的观念之上,与知识产权正当性相关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收获/播种原则被发展了。正如每一个人对其种植的东西有权收获一样,每一个人对于其产生的思想和制作的艺术享有权利。建立在自然权利观念基础之上的收获/播种原则这样的涉及分配正义的原则在确立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方面也有重要作用。3.增加价值理论价值增加理论也是对洛克劳动理论正当性的一种解释。这种解释有时被称为“劳动功过理论”。它假定劳动的果实是有价值的——当劳动对其他人产生了某种有价值的东西时——超越道德要求劳动者生产之上的某种东西——那么劳动者对于该物值得拥有某种利益。“劳动功过”理论因而主张劳动经常创造社会价值,是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值得酬报,而不是仅仅是生产它的劳动。增加价值理论关注的是为何劳动为社会层次上的财产提供了正当性。其实,与一般财产权相比,增加价值的理论更加适合于知识产权。当思想的创造者在与他人分享自己的思想时,通过允许他人从思想的公有中以较少的劳动获取财产而为他人增加了一些价值。知识产权的法律史就包含了许多增加价值的足印,知识产权的立法史不断地反映了发明家、作家和艺术家把增加的价值贡献给社会。增加价值理论在论证知识产权方面的正当性可从以下两点理解:第一,智力创造性劳动是社会性劳动,这决定了智力产品或者说知识产品具有社会产品的性质。与有形物仅仅与劳动联系起来不同,知识产品的无形性特征决定了能够比较容易地区分共有领域的东西和劳动者本人创造了价值的东西。在确定知识产品的正当性及其相关问题时,考虑智力劳动者增加的价值能为知识产权的确定和保护提供合法的基础。第二,建立在创造性要求基础上的知识产权使劳动的增加价值变得更现实。尽管知识产品的生产是一种社会性的劳动,它仍然是立足于个人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之上。正是创造性劳动增加了有形物的价值,促进了社会的进步。4.不以损害为前提的财产理论从“不损害”这一角度来看待财产权,可以认为财产权更具有人性基础。洛克理论主张一个没有后果的财产中的自然权利,而这牢固地根置于自然法的非损害原则[1]。这种不以损害为前提的财产理论也适合于知识产权:某人利用公有的东西创作了作品或者作出了发明,他人不应该通过复制等手段来损害或者干涉该人对自己成果的利用。某人因而对其无形物享有权利。有人可能会提出,关于以损害为基础的财产理论的讨论可能因为以下事实的存在而不能佐证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即知识产品的公共商品属性使他人的享用不会剥夺最初的创造者的利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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