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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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新秩序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通常称之为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各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的实力对比。与此同时,在各国统治阶级相互合作、斗争和妥协的基础上,也逐步形成了维护这些秩序的、具有一定约束力或强制性的国际经济行为规范,即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NIEO)的重要手段。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的关系可以为四方面:首先,和国内法这种拥有“共同屋顶”的体系不同,在国际的前提下,没有一套统一的、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机构。国内的法律体系是纵向的,集中的。法律直接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依靠国家机器保障其实施,所以,一旦某一种法律开始实施,这一方面的秩序即已经确立。与之相反,国际法律规范是横向的、分散的,往往是不成体系的,法律常常是各个国家协商、妥协的产物,而且很难涵盖所有国家,所以,国际秩序更多地受各国的军事、政治、经济力量消长的影响,由在不同方面、不同领域具有利害关系的国家分别进行磋商,一点一点地通过公约、条约、协定等法律文件,一块一块地确立秩序。这样‘国际秩序就有着错综复杂、难于划一的特征。其次,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反过来,法又服务、作用于经济基础,国内国际皆然。换句话说,法与经济具有互动性。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方面,经济秩序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有着密切的联系,显然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构成经济基础的重要因素。故而,法律虽然能够确立经济秩序,但说到底法律必须反映现实生活中正当合理的经济秩序才能得以顺利实施,否则,必将受到社会的抵制和经济规律的惩罚。再次,在当今的世界上,各国经济、社会制度不同,发展程度不一,追求目标各异,尽管全球联系非常紧密,但至少还没有紧密到牵一发而动全身,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之间既没有一个世界统一的经济基础,也没有一个全球一致的秩序前景。这就使得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的关系具有了更深刻的特殊性。最后,在经济学领域内人们把经济划分为微观与宏观两大分支,微观经济即经济交往中决策者的行为,如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为谁生产;宏观经济则着眼于累计或总体的经济行为,其主要课题为通货膨胀、失业等。由此、经济秩序也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大部分,前者反映着一个时期、一定范围内经济主体所呈现的总的样态,后者则反映着一个时期、一定范围内经济主体的交易状态。国内经济是这样,国际经济也是如此。相应地,国际经济法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分为国际公法部分(调整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条约、公约等)、国际商法部分(调整平等商事主体间交易行为及商事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和狭义国际经济法(体现国家政府对国际经济交往的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三大门类。这样一来.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就更显得枝节繁多,难于梳理。一般而言,国际经济秩序作为一种秩序与作为一种法的国际经济法,其影响与支配的关系应符合前面所述的法与秩序关系的普遍准则。但由于与国际相联属,与经济相纠葛,复杂的事物表象往往会掩盖和扭曲在通常情况下很容易发现的也很容易遵循的规律。国际经济新秩序是一种核心在于加强和推进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秩序,其终极目的是全球经济的公平与均衡发展。因此,它是一种国家间的关系。虽然它也可能由商事行为主体之间的交往表现出来,但归根结底是一种宏观的经济关系。所以,与国际经济新秩序有关的国际经济法就仅限于国际公法部分和狭义国际经济法部分,如国际税法,反补贴法、反倾销法、反垄断法、产品责任法等各国对外经贸管制法规及国家之间、国际组织的经济方面的造法性条约。从法律渊源的角度讲,与国际经济新秩序有关的仅包含国家间的公约、条约、协议、国际组织的有关立法性文件,以及各国的涉外经济调控立法。与此相对应,聚焦于微观经济关系的国际民商新秩序则与各国民商法和国际商事惯例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由国际商法和国际私法进行调整。从前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性质及发展历程我们知道,实现国际经济新秩序是一项涉及多方面主体、多领域关系和多层次行为的艰巨而浩繁的系统工程,与此相关的国际经济法也是一个既有着大量的国际法渊源又与各国国内法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庞大复杂的体系,而且这一体系本身也是在不断变化、动态发展的。因此,二者的关系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方面会有着不同的表现。在经过了简要的历时性剖析之后,还需要对当前的时代背景下,二者的关系作一个共时性的探讨。概括而言,当代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际经济法有着积极和消极两个方向多个侧面的表现和关系:1.积极方向的影响。国际经济法有与国际经济新秩序和谐相处的乐观一面,主要有以下几个侧面的表现:第一,国际经济新秩序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和理念引导和推进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当国际经济新秩序是一种行为口号和政治追求时,它影响着国际社会的认识和理念,从而促使国际经济组织和各国的立法发生变化,朝着有利于建立经济新秩序的目标前进。同时,当国际经济新秩序被确定为有某一领域、某一部门的法律原则时,它促使着某些具体的法律规范去体现和施行这一原则:当国际经济新秩序作为一层次的法律规范出现时,它促使着低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服从和遵循这种规定,所以国际经济新秩序对国际经济法具有一种指向的作用。第二,为国际经济新秩序而斗争的历程促进着国际经济法的完善。国际经济法并不是一个僵化静止的体系,它是时刻适应着国际社会的要求而不断完善的。可以说,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过程也就是建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过程。当国际经济新秩序在国际经济关系(如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关系,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关系)和国际经济行为(如发展中国家对资源和外国投资的管理行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关税的行为表现出来并取得良好效果时,国际经济法就会扬弃其原有的不合理部分,并对新的合理内核进行吸收、确认、固定,并使之制度化、系统化,这样,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一个完善的过程。第三,国际经济法的总趋势是确认和实现国际经济新秩序。如果把国际经济法说成是一个集合的话,那么这个集合中的多数元素是倾向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现在,国际文件中如《反倾销协议》、(保障措施协议》、(农产品协议》、《技术壁垒协议》《动植物检疫与卫生措施协议》等都做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和专门安排,促进欠发达国家发展也作为WTO的宗旨体现于(建立WTO协议)之中。这无疑会推进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行为朝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向发展。而秩序恰恰是对微观的行为和关系的宏观描述,所以这些法律制度是在认同和推动着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实现的。2.消极方面的影响。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际经济法有着矛盾和冲突的一面。国际经济法不能像国内经济法那样,一部法规颁布实施以后就立竿见影、一劳永逸地建立起一方面的经济秩序,相反,由于国际经济法设有一个统一的立法机关,其所包含的法律是纷繁复杂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因此,虽然当今国际经济新秩序在流上是被国际经济法认可的,但仍有不可忽视的部分对发展中国家相当不利。这种消极影响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是旧的法律制度和法思想的遗存。比如说有学者认为欲改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情况,重点要改进东道国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环境,并保护援助发展中国家者的利益,从而使其资源得以开发,而不能过分要求有关“权利”(指国家相关的主权权利。)这种似是而非的说法是国际经济的旧观念的反映。其次是有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自身的地位和利益而采取的管理行为也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具体的经济措施如美国和欧盟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毕业制度”,以及动辄向某些国家的企业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更有一些是发达国家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的隐蔽的贸易壁垒,如过分苛刻而不公平的技术标准、环境标准等。这些法律规范与行为都严重地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也就对实现国际经济新秩序这一宗旨构成了障碍。综上所述,近年来随着发展国家地位的提升,国际关系产生了巨大的变化,针对发达国家存在的许多国际经济旧观念随着国家之间平等的协商也在渐渐的淡化。国家间对立平等的趋势加强,发展中国家逐渐有了与发达国家竞争的资本,国际经济呈现新的面貌,全球化流通迅速,信息呈现透明化趋势。在这种国际经济性秩序下,国际经济法更多的呈现出公平公正,透明科学,适应并巩固着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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