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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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神州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章程(执行董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设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管理机制,规范本有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企业,其行为受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公司住址: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为:2004年6月6日至2024年6月6日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国内旅游。法律、法规未经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第三章股东的名称,住址和身份证明第八条股东的名称: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股东的权利:1.股东对其出资享有所有权;2.股东按其出资比利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优先认缴;3.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会报告,监督公司经营,提出建议质询;4.股东可依法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5.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6.公司终止后,依法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条股东的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在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4.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支付注册资本的10%违约金。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一条各股东出资合计人民币30万元,以此作为本公司的注册资本。第十二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12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出资12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出资6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0%各股东应在本章程签字之日起7日内缴清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第十三条股东转让的条件: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能购买该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职权第十四条股东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董事由2人组成。董事:执行董事:第十五条董事任期每届不得超过三年,但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届期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六条全体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本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8.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解决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赋予的其它权利。第七章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议;2、检查股东决议执行情况,并向全体董事报告;3、指导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4、提名经理人选;5、全体股东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执行董事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授权其他董事负责。第十九条公司执行全体董事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经理对全体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议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设置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股东会议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议。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1人,监事成员由骆之强组成,监事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产;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监督;3.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议。第二十一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第八章财务会计,审计及利润分配第二十二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审计以及税收的规定,搞好财务管理,制定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十四条公司会计应认真编制各种财务报表及上一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提交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人员,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依法缴纳税款。第二十七条利润分配。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弥补上年度的亏损,然后按下列比例分配:1.提取公积金10%2.提取公益金5%3.支付股利3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以上各项分配比例,全体股东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发展需要调整。第二十八条股利(分红基金)每年支付一次,按各股东的股份占注册资本比例进行分配。在公司年终决算后执行。第九章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九条公司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公司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用职工,并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第三十条公司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作息时间。第三十一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作息时间的职工予以处分直至辞退或者开除。第三十二条公司招聘的职员有辞职的自由,但须在辞职前可一个月内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经公司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离去,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三十三条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和休假制度。第三十四条公司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与公司效益及个人表现相挂钩。对为公司做出贡献,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第十章公司终止与清算第三十五条公司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终止。1.因遇有特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受到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的;2.经营失误,导致严重亏损而破产的;3.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4.股东大会决议终止;5.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6.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第三十六条公司终止时的清算终止时的清算,其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清算组织应在决定终止时的十五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成立。第三十七条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第三十八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理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九条清算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四十条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四十一条公司清算后的财产,应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十一章章程的修改,解释和终止程序第四十二条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章程。第四十三条公司如出现变动因素,致使公司章程需要修改时须由全体股东提出修改章程条款,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报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备案。第四十四条公司章程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终止日期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之日。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全体股东。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公司不接受任何破产股东因债权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财产及其它利益的要求,但破产股东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权益,可经股东会会议转让。第四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议定。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公司全体股东审议通过,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全体股东签字(盖章):200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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