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西方选举制度差异和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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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中西方选举制度差异和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摘要】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作为政治文化和制度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发展,通过不断的扬弃和积累,逐步形成了当代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相对独立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本文通过比较中西方选举制度在特点和原则等方面的差异,总结出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弊端和缺陷,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关键词】中西方选举制度差异改革完善选举制度是民主制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议会制度、政党制度并称现代民主制度的三大支柱。对中西方的选举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不仅有助于了解西方国家的民主历程,而且有利于我国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设计和完善结构合理的选举制度,走上具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制度发展道路。一、西方选举制度(一)西方选举制度的特点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作为国家的一种政治制度,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在随后的资产阶级国家成长的过程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不论西方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怎样不同,一般说来它们的议员和政府首脑,形式上都是由选举产生。西方国家选举的发源地在古希腊。近代西方选举制度是伴随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同封建势力反复斗争的过程中,在继承和借鉴古代社会选举制度的基础上,为适应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而逐步产生的。西方资产阶级选举制度诞生于17世纪的英国。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确立,使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程度得到巩固,使人民的政治素质得到提高,使社会得到稳定和发展。虽然选举制度的产生,比前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组织国家机关的方法是-2-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是近代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还存在着许多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很少。(2)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的分配不合理。通常西方国家都是按照选民的社会成份和选民思想意识的进步和保守状态决定选区的大小和界限,各选区之间人数往往极为悬殊,但却选出同等数目的代表。(3)选举对国家权力的影响很有限。(二)西方选举制度的原则几个世纪以来,西方国家选举制度在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斗争中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当代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秘密选举、自由选举和任意选举原则五项。(1)普遍选举原则普遍选举权原则是指每个拥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民都拥有选举与被选举权。在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选举权曾受到各种严格限制。为实现普遍选举权,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过长期的斗争。西方各国直到20世纪才在法律上逐步规定了普遍选举权的原则。(2)平等选举权原则平等选举意味着选举权的价值或效力相等,排除了由身份、财产、教育而导致的不平等。平等选举宣告了差别选举的终结,等值的一人一票制取代复数投票制。(3)直接选举原则直接选举,是指选民直接选举候选人的方式。西方的议会选举、地方选举一般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直接选举从理论上讲显然更能公正、准确地表达选民的意愿,实现选民的意志。虽然当代社会间接选举仍被采用,如美国总统是由选民选举出的人组成选举团选出,但这种选举是以选举人的直接选举为根基的。因此,从总体上看,当代西方国家在选举中大多采用直接选举方式。(4)秘密选举原则秘密选举指无记名秘密投票,即选民有保守自己的选票投给谁的秘密的权利。秘密投票有助于选民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维护自己的选举权秘密。秘密投-3-票的实现,是选举投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的结果。现在无记名投票已被大多数国家作为标准化的选举投票方式。(5)自由选举和任意选举自由选举意味着选举不受任何非法拘束,选民的自由意志被保障。上述的秘密选举正是实现这种保障的一个技术性手段。要实现自由选举,必须有选举活动及选举设施上的周到考虑,思想自由、基本人权的珍惜使自由选举成为可能。二、我国的选举制度(一)我国选举制度的特点我国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为了使选民广泛参加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我国制定了适合国情的选举制度。这一选举制度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1)平等性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还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这些规定,既保证了每一位公民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又使得任何人都不能在选举上享有特权。同时,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中的代表名额,按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原则进行分配,体现了我国各民族和各地区之间的平等。(2)广泛性目前,我国有99.97%的18岁以上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参加选举的情况来看,全国的参选率一直都在90%以上;从当选的各级人民代表来看,全国各个民族、各行各业、各个阶层都有自己的代表当选。这种广泛性,保证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性。(3)真实性我国的选举不受金钱操纵,选民自由讨论、协商,推举出他们信任的候选人,然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实行差额选举。参选者是否当选,主要看其对国家和社会实际贡献的大小,看其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和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如何。对于选举中-4-出现的贿选和侵犯公民选举权等违法现象,将依照刑法和选举法等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在被选举者当选之后,如果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的行为,选民或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这种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不仅考虑到了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的具体条件,也保证了公民对自己的选举权利的充分行使。(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1)普遍性原则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平等性原则每次选举中,每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直接选举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我国目前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间接选举指由下级国家权力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目前,我国的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4)秘密投票原则在选举时采用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式。(5)选举的物质保证和法律保障国家从物质上、法律上为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切实保障,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的原则之一。我国选举法规-5-定,全国所有的选举经费,统由国库开支,这是开展选举工作的物质保证。为了保证人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在选举期间国家的报刊、电台等设备均为选举活动服务。选举所必需的印刷纸张、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质条件,都保证人民享用。为了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选举法专章规定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这对于保障民主选举顺利进行、杜绝贿赂舞弊、防上与取缔破坏选举的各种违法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三、中西方选举制度的差异1、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我国的各项选举制度要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西方国家是两党制或多党制国家,各党派之间是执政党与在野党的关系,其选举制度不需要以接受某一个党派的领导为前提。2、我国由选民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政府、检察院、法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西方国家一般是两院制(上议院和下议院或参议院和众议院),国会、法院、政府分别行使立法、司法、行政权力;本着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国会不是国家机关中权力最大、地位最高的机关,政府首脑、司法官员并非全由国会选举产生。3、我国的人大代表代表着各阶层人民群众的利益,反映人民意志、为民说话。而西方社会的民主从总体上说是少数人的民主。4、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确定受选区总人口数的多少、代表名额中要保持适当的性别比例、代表的身份、代表所属的民族等几个因素的影响。西方国家国会或议会议员名额的确定主要受选区总人口数的影响,有时也考虑种族因素。5、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除了人大常委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专职的和有薪俸的外,其他的都是兼职的和无薪俸的,他们有相当一部分兼任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公职。我国人大代表的人数很多,而开会日期却很少。-6-西方国家的议员一般都是专职的和有薪俸的,以英、美、法、德最为典型,他们的人数并不多,但每年开会的日期却很长。6、在选举经费和法力保障保障方面也有不同。我国《选举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西方国家选举用的一切经费,大都由候选人或提出候选人名单的组织负担,选举用的工具及设备都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广大劳动人民无法享用。为了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我国的选举法专章规定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杜绝贿赂舞弊、防上与取缔破坏选举的各种违法行为。而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到处皆是,很少受到法律制裁。四、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缺陷通过中西选举制度的比较,我们发现我国选举制度有优于西方的地方,但也存在着许多需要完善之处。这具体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对代表候选人的资格要求过低作为代表候选人,事实上就是在行使被选举权。而行使被选举权,需要具备丰富的社会知识和社会经验,以及社会生活能力。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提高候选人的年龄要求来解决这一问题。否则,候选人的政治素质、能力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等方面就有可能在其当选后不能胜任其职位。而我国的选举制度就存在着这方面的缺陷。2、选举的平等性原则没有落到实处选举权平等要求在选举中每一张选票的价值相等,但在我国现在的选举中,选民投票的效力是不平等的。因为代表名额不是按相同人口的原则分配。在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农村每一代表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代表的人口数。3、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方法不科学。主持选举的机构或推荐者对代表候选人情况介绍的内容简单,选民或代表只能从中了解到候选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务和经历等情况,而对候选人的政治阅历、文化水平、参政议政能力很难了解;对候选人的介绍是一种被动的,没有让候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表现自己的能力,从而失去了争取选民或代表支持的途径和机会;候选人的介绍缺乏竞争性,-7-这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选举特色。4、人大代表兼职有很多弊端兼职很难使人大代表做到“一心一意”;兼职的人大代表影响了权力机关监督权的行使。5、对代表的监督与罢免没有落到实处尽管我国选举法的相关条文对代表的罢免、辞职、资格的终止和停止作出了规定,但现在有很多代表兼任了行政、司法机关的职务,个别人大权在握,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对他们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五、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1、提高行使被选举权的年龄资格要求。2、加强对选举的组织和宣传,提高选民的选举意识。3、将竞争机制引入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竞争性选举是现阶段公民实现选举权的最佳形式,是近现代社会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生活在政治生活中的一种典型反映。另外,竞选要防止商品化、纯金钱化,不要步西方国家的后尘。4、进一步实现公民选举权的平等。改变选民投票效力不平等的现象。5、考虑实行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实行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可以进一步提高人大的权威和人大代表参与政治的热情,也可以使人大的监督职能落到实处。6、完善代表监督与罢免办法,增强可操作性。建议规定人大代表必须定期走访选民,经常召集选民座谈会,随时倾听和如实反映选民的愿望、意见、要求。代表需向选民定期通报情况、报告工作,接受选民投诉,真正充当选民利益的代言人。允许一定数量的选民内提议,经全体选民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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