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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纳国土资通字()第号:你单位(人)在乡(镇)村组,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责令从即日起停止开采,恢复耕地。拒不停止将按《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十四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印章)年月日注:本通知一式三份,县国土资源局、乡(镇)国土所、当事人各一份。